核安全设备监造过程质量问题分类管理模式研究

2018-01-24 19:47徐磊李会迪
科技视界 2017年32期
关键词:监造分类管理质量问题

徐磊+李会迪

【摘 要】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核安全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和配套法规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本文通过制定质量问题分类原则,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确保了监造工作的时效性。

【关键词】核安全设备;监造;质量问题;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26.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7)32-0076-002

【Abstract】High quality and high reliability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rerequisites for ensuring the safety goal of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500th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upporting regulations require that the operation units of civil nuclear facilities should supervise the related activities in the way of factory supervision or witness. In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s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quality problems are formulated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treatment of quality problems are put forward to ensure the timeliness of the work.

【Key words】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Supervision; Quality problems;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0 前言

高質量和高可靠性的核安全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力度,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为了配合新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也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4个配套的核安全设备方面的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和配套法规要求: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由此可见,设备监造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将设备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高效处理,将是核安全设备监造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 质量问题分类原则

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实体质量不符合问题、文件质量不符合问题、管理职责不符合问题等,如不进行有效处理会对设备实体及文件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根据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将问题等级分为一般、重要、重大三类,重大重要程度最高,依次降低,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1.1 重大问题

(1)供应商违反核安全法规的问题;

如违规分包、违规操作或作业(如补焊、加工)、 不按法规要求取证(包括公司资质及人员资质等)及履行备案职责等;

(2)供应商对于制造实体及文件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

(3)国家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

(4)业主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和其他检查发现的需深入整改的质量问题;

(5)发现的制造依据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如图纸、技术条件、制造规程文件中存在较大的错误或疏漏;

(6)制造过程存在违反制造依据性文件作业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7)核安全1级设备违反采购合同、引用的相关文件或采购方所认可文件的要求的质量问题,并需要制定新的工艺方案、技术规范和验收准则才能进行制造工作的事项;

(8)对于在供货主线上的设备, 产生严重影响进度的质量问题,如可能造成制造进度滞后2个月以上,或核电现场急需设备滞后1个月以上的。

1.2 重要问题

(1)发现的制造依据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如图纸、技术条件、制造规程文件中存在错误或疏漏;

(2)制造过程存在违反制造依据性文件作业的问题;

(3)发现的制造过程记录、材质证明报告错误的问题;

(4)对同类设备中一般类质量问题(目前无法根本性解决的问题除外)反复发生的;

(5)除重大质量问题外,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防异物、包装、运输、涂漆等影响设备实体的质量问题;

(6)由于供应商自身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系统性问题;

(7)对设备进度产生影响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制造进度滞后1个月的。

1.3 一般问题

(1)过程中发现的不严重影响实体及文件的质量问题,且能立即整改的或判断可以按期整改的;

(2)设备制造过程中通过测量、检验、试验发现的常规质量问题,如理化试验指标不合格、无损探伤不达标、性能试验不合格等;

(3)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物项标识错误、铸造缺陷、机加工尺寸检查不合格等影响设备实体的质量问题。endprint

2 质量问题监造执行措施

对于相应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可使用以下监造工具,根据质量问题的影响程度处理相关问题,可参照以下进行:

2.1 停工令

停工令的开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对相关方人员或物项的安全构成严重影响或威胁;

(2)使用或安装已知有缺陷的和未经验证的、且不能纠正的物项;

(3)擅自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制造;

(4)继续工作会产生无法纠正或不易修理的不符合项,并会严重影响设备物 项性能或服务效果等情况的。

2.2 质量问题通知单

当供应商的制造活动不符合要求,产生违反设计、技术文件、标准要求的事实,且供应商不能正视造成质量问题,应开启质量问题通知单,通知单的开启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对于属于重大问题中的1)、2)、3)、4)类问题的,应直接开启质量问题通知单:

(2)相同或類似问题,重要质量问题一年内出现5次或重大质量问题一年内出现2次,满足任意一项也应开启质量问题通知单。

2.3 工作联系单

当供应商的制造活动不符合要求、且连续出现,或者供应商对监造人员的口头质量通知要求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如果不制止或整改不彻底,将会对设备制造工序质量造成影响,或需向供应商发出应规避质量风险的要求等,应开启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单的开启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相同或类似问题,对于重要质量问题一年内出现3次,以及除重大质量问题(1)、(2)、(3)、(4)类的问题,一经发现都应开启监造工作联系单;另外,质量问题通知单和监造工作联系单不重复开启。

2.4 口头通知

当供应商的制造活动不符合要求、且通过口头通知可以立即改正的,监造人员以口头形式告知供应商立即整改。如供应商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质量问题处理结束。

口头通知的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重要问题首次发生的;

(2)一般问题会影响下一步生产的。

3 质量问题监造管理措施

针对监造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监造责任管理部门应采取或申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具体应包括:组织人员进行专项巡检、组织人员进行专项问题排查、经验反馈的学习落实、根本原因分析等。相应管理措施的实施可参照以下内容进行:

3.1 质量问题排查

针对监造人员提出的重大质量问题,经监造专业队队长定期筛选(依照问题累计数量,按每月或季),提出排查建议,并明确排查范围。当质量问题专业性较强,只涉及到个别监造队时,可组织单个或某几个监造专业队组织排查。

当质量问题涉及范围广时,应组织全面排查。需开启排查的质量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核安全局等外部单位检查发现与监造设备相关的质量问题,且向监造责任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

(2)核电现场发现与监造设备相关的质量问题,向监造责任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

(3)影响设备质量的重大系统性风险发生。

3.2 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分析及报告

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严重性达到以下程度,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应组织编制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分析。需进行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分析的事项应包括(不限于):

(1)在役设备制造缺陷(非设计缺陷),导致机组停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重要设备的Ⅲ类不符合项,经认定影响重大的情况;

(3)开启重大问题协调单,引起外部单位或主管部门关注的质量问题;

(4)影响现场安装,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

4 结论

通过对核安全设备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提高了设备监造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确保了核安全设备的高质量和可靠性要求,进而对核实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新华,等.核电业主设备监造后台管理与支持工作模式[J].中国科技信息,2014(24):134-137.

[2]王玉礼,等.浅谈设备监造工作中的几点体会[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10):98-99.

[3]郭德朋,等.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 提高核电设备监造效率[J].建设监理,2012(05):62-63.

[4]黄智星,等.电力设备监造业务过程规范化及其信息化应用探讨[J].中国市场,2011(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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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增强,等.核电设备监造管理实践与研究[J].设备监理,2013(03):25-2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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