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永和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监督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目前监督抽查的工作模式是:质量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时没有事先告知生产企业监督质量水平值要求,只是按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如果样品不合格,质量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按抽样基数)进行处罚,或者举办样品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学习班等,从而完成一个监督抽查周期。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监督抽查能促使生产企业消除不合格品,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监督的目的。实际上,这样的监督抽查是典型的盲人摸象方式,背离了监督抽查的宗旨与要求,势必造成生产企业与质量监管部门玩“躲猫猫”——生产企业被监督抽查到不合格品自认倒霉、运气不好。因为,生产企业不知道质量监管部门要求产品总体合格的质量水平是多少。
纵观现行的一些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监督抽查的步骤与要求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它往往只重视行政程序的规范与检验技术的要求,而忽视了技术监督的内涵(即监督技术的要求),规定的判定方法是“样品(项目)合格判产品总体合格,样品(项目)不合格判产品总体不合格”。这样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看似很完善,可无形中使监管督促模式按“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方式进行,其结果是可想而知,很容易产生冤案错案。
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生产企业要生产出百分之百合格产品是非常困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除非是特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