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5 17:22牛素花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失地农民新型城镇化

摘 要 目前,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地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前进,失地农民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分析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的成因,并结合中国新型城镇化现状,提出相应对策,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法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进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的内在要求。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大量失地农民应运而生。一旦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社会矛盾和冲突必将愈演愈烈,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基于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现状,针对当前在征地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涌现的问题,持续不断地构建和完善土地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1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1.1征地法律法规不完善

1.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而这个集体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乡(镇)或是村民委员会。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拥有者,但不是集体土地权益的主体,造成了农民主体地位的错位。这种矛盾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损害到失地农民的权益。

1.1.2公共利益概念未明确界定

《土地管理法》中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权利寻租”,有意将公共利益的内涵扩大化,随意征地,致使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

1.2征地程序不规范

1.2.1征地目的合法性缺乏审查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征地,往往是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贴出公告,而失地农民往往是被动接收土地被征用的公告。因而征收土地目的的合法性审查一旦淡化或省略,则为以公共利益之名而违法征收土地的部门和个人提供了便利,长此以往,最终会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2.2缺乏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机制

中国现行的法律中缺失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其后果就是放任权利的滥用。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的使用者和审批者,这种集两种对立身份与一体的权力配置,难以实现自我监管。在这样矛盾的体制下,无疑是加大了权利滥用的程度。

1.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经济发展结构,使得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享受到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土地就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失去土地,农民将面临诸多潜在的危机与隐患。失地农民处于农民与城镇居民的边缘身份,缺乏身份的认同感和能够承担未来生活的社会保障。长此以往,无疑会使失地农民的问题上升到社会层面,进而影响到新型城镇化进程。

1.4再就业政策不完善

当农民失去土地时,也就失去了就业岗位。而大多数失业农民的现状是: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低、就业观念薄弱。同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现状下,依靠失地农民自身在城市里再就业的难度非常大。

2健全新型城镇化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2.1完善征地法律法规

2.1.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为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由村民民主选举,成立农村土地管理委员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负责与村委会沟通征地事宜,遇到重大决策问题,由农民投票决定,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1.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概念

可以参照韩国《土地征收法》,列举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项目。同时,也可以通过列举经营性项目,将这些经营性项目排除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

2.2规范征地程序

2.2.1完善提前公示和听证程序

提前對征地用途、范围、时间等情况进行公示,给予农民充分时间判断征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设立听证制度,邀请农民代表及相关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就是否征用土地及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2.2设立土地争议处理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应当设立较为独立的如土地法庭这样的土地争议处理机构,确保失地农民与土地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处于平等地位,面对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遵循司法程序,独立仲裁。

2.3推进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险并轨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险并轨建设,有利于农民获得较高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障;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应对重大疾病的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4完善再就业政策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或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竞争力。或针对失地农民设立定点培训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培训、扶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减免一定的税收。

3结论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城乡居民社保一体化建设,持续关注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将得到极大的保障,社会也将不断稳步前进。

作者简介:牛素花(1969.12-)女,汉,山西长治人,本科,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区委党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葛天博.失地农民再就业困境的制度[J].农民问题,2014(02):51-57.

[3] 梁立宽.我国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0.

[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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