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村民自治的价值

2018-01-27 18:45肖苏军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14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村庄

肖苏军

引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素,村民自治的成果直接有治理方式的好坏决定。在近些年来,农村的集体产权治理并没有取到预期的成果,村民自治的效果也不显著,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没有规范化管理。我国国家对于集体产权制度的保障过于缺失,应该使村民明确集体产权制的作用,并且通过一系列的“确定产权”、“划分产权”、“赋予村民的产权”“灵活运用产权”,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的村民更多的权利明确产权的分层,建立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1村民自治实现条件的观察视角

村民自治是一种强调以村民为主体,民主形式管理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村民自治的实现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实现,从以下两个视角进行分析。

1.1国家一村庄范畴。村民自治作为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组成节点,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宏观指向,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村民自治水平,关乎到村民自治的整体生存情况。在现代国家建设中,主要是民族一国家和民主一国家的双重建构过程,要求国家行政控制可以全方位覆盖各个疆土,尊崇公共性利益将国家的意志无限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避免国家成为不受社会制约的力量,行政控制变得专断,所以构建民主国家是—个现代化国家建构中的主流方向和重要内容。基于此,逐渐形成一种乡政村治的格局。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地区社会建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实现国家和乡村社会整合。

就国家整合来看,基础即是基本制度的整合,首先需要从经济制度层面进行整合,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并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社会性质的政治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代表着国家的阶级利益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长远生存和发展。

1.2村庄视角观察。村民自治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村庄内部基础和条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村民自治为国家政权内卷化和维护村庄秩序提供了可能,同时还需要具备特定社会基础。故此,产权为核心的利益相关作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调动群众积极性有助于实现村民自治要求,文化相连是村民自治的心理基础所在,规模适度是村民自治实现的组织基础。

2集体产权治理关乎决定村民自治成败

集体产权制度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所在,如何能够有效对村级集体产权治理成为村民自治的核心所在,关乎村民自治成败。

2.1村民自治的核心所在是村级集体产权治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土地私有制度均是自治的基础。农村集体产权是我国乡镇深度自治的经济基础所在,并非仅仅局限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中,同时还包括村级财产管理内容。村级集体财产治理作为核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延伸集体财产治理范围,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2.2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村级集体产权治理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效,更多的是建立在集体产权制度基础上发生变更。我国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在变更的集体产权制度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经营模式,强调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如果存在侵害集体财产权益现象,可能对村民自治制度丧失了原本的信息,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村民自治的基础条件为集体产权制度

构建结构清晰、归属明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村民自治有着基础性与决定性作用,此种构建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村民自治经济基础不仅为农村集体产权,更关键的是国家对集体产权制度的构建与保障。所以,在研究村民自治经济基础的时候,不仅要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宏观层面进行研究,还要具体到产权结构的微观层面;村民自治基础条件不仅要明确其“利益相关”的层面,还要确定其“利益相分”的层面。具体操作如下:

3.1“确权”

“确权”为基础性工作,即达成集体组织内部“两权分离”。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权,即落实“农民集体所有不动产与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對农民集体成员权进行确定,并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问题,进一步清晰集体产权主体。其次,要明确农户承包权与农户集体资产股份权。

3.2“赋权”

在“确权”基础上,才可以赋予农民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占有权,实现由“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发展。对于“处置权”而言,就是指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担保、抵押、流转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权能,对宅基地转让、担保、抵押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

3.3“活权”

为农民构建使用权、收益权的交易平台,并保证交易平台公正、公平,按照市场配置情况处理这些资源与权利,使农民能够得到切实的利益。通过上述“确权”、“赋权”、“活权”的落实,可构建清晰、明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基础条件。

4村民自治运行取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为村民自治、乡村现代化治理提供基础条件,还可以从根本上明确村民自治运行的关系,即“国家与村民自治”的关系、“自治组织与村民”的关系。

自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一直存在着“垄断化”、“行政化”的倾向特征,使得实际工作违背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为此,应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以此使农村集体产权更加明确,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与支持,进而也就明确了“国家与村民自治体”在村庄财产方面的各自权限,村集体组织更加了解村集体利益所在,这样就可以保卫村庄集体利益,摆脱了“行政化”的陷阱,重构了乡村“指导、协作”的伙伴关系。同时,也确定了“村集体与村民”在村庄财产方面的各自权限,有利于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摆脱了村干部“垄断式”处理村庄共有财产的情况,使村民成为了村庄的“主人”,实现了“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的信任与共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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