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有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当事人权利救济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应设置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制度,以期对现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 执行程序 权利救济 执行效率 执行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案情: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 5月25日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一套,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待该房屋拆迁后以拆迁补偿款偿付债务,该案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2016年5月,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款为210万元,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标的额度内冻结拆迁补偿款62万元,但随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已于2010年12月5日因病死亡,案件依法中止执行。此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变更陈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陈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表明要继承该62万元,并提出异议称陈某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该62万元拆迁补偿款并非陈某的遗产,而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故不应执行,也不应将他们变更为被执行人。
问题:关于本案后續如何执行,及相关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应裁定变更陈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若其对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0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