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要求的总结和分析

2018-01-29 01:06常偃波耿亚鸽
中国设备工程 2018年17期
关键词:气瓶规程特种设备

常偃波,耿亚鸽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河南 洛阳 471000)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其主要生产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生产。针对以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环节,总结和分析了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1 锅炉

1.1 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目前与锅炉生产资质要求相关的主要依据有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等。

1.2 设计

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锅炉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设计质量负责,取得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就具备设计资质,即锅炉设计资质和制造资质保持一致,不过要注意,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要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合格。

1.3 制造

锅炉制造资质可分为A、B、C、D四个级别,D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一。

1.4 安装、改造

锅炉安装、改造资质可分为1、2、3三个级别,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二章第四条。

1.5 修理

锅炉修理资质在相关法规和规范未予以明确,不过资质证书上名称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在允许施工类别中,也注明为“安装、改造、维修”。建议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在下次修订时,解决该问题。

2 压力容器

2.1 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目前与压力容器生产资质要求相关的主要依据有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2 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资质划分A、C、D、SAD四个级别,A级、C级和SAD级设计资格证由质检总局负责颁发,D级设计资格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件A。

取得A级或者C级的设计资格证,即具备D级设计资格;取得D2级资格证,即具备D1级设计资格;取得SAD级资格证,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的分析设计工作。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气瓶设计资质和制造资质保持一致,不过设计文件要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这一点与锅炉生产资质的要求类似。

2.3 制造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分为A、B、C、D四个级别,D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附件一。

2.4 安装、改造、修理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级、2级两个级别,1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

取得1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取得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无需再取得相应证书。

车用气瓶也应取得相应的安装资质,具体规定详见《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也就是说,不允许改造和修理气瓶,所以不涉及到气瓶改造和修理资质的问题。

3 压力管道

3.1 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目前与压力管道生产资质要求相关的主要依据有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

3.2 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主要是按照管道类别划分,分为GA、GB、GC、GD四大类。GA类、GC1、GD1资质证由质检总局负责颁发,GB类、GC2、GC3、GD2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件B。

GA1级设计资质,即具备GA2级设计资格。取得GC1级设计资质,即具备GC2、GC3级设计资格。取得GD1级设计资质,即具备GD2级设计资格。

3.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项目及级别划分情况,详见TSG 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录A 。

3.4 压力管道安装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也是按照管道类别划分,分为GA、GB、GC、GD四大类,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基本一致。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GCl级和GDl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其他级别的资格证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详细划分情况,参见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附录A。

3.5 压力管道改造、修理

工业管道的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业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施工。也就是说,工业管道的改造和修理没有专门的资质项目,应和管道的设计和安装资质保持一致。但是目前尚无长输管道、共用管道、动力管道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这3类压力管道的改造、修理资质尚无明确的规程依据,建议以后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或说明,逐步完善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体系。

4 总结和分析

锅炉的设计和制造为同一资质,分为A、B、C、D四个级别,安装和改造资质分为1级、2级、3级三个级别(可能会限制某一单项),修理资质在相关法规和规范中未予以明确,但是资质证书上的施工范围中包括修理(维修)项目。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资质中,相应的高级别均可覆盖低级别。

压力容器设计资质分为A、C、D、SAD四个级别,制造资质分为A、B、C、D四个级别,安装、改造、修理资质分为1级、2级两个级别。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资质因为每个级别涉及到的产品类型不同,除设计资质中的A级或C级可覆盖D级外,其它均不能相互覆盖,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中的1级资格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2级资格可进行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气瓶与锅炉类似,不单独要求设计资质,但设计文件应通过鉴定,制造资质分为B1、B2、B3三个级别,相互之间不能覆盖。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在相应资质证书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内开展工作。气瓶则不允许改造和修理,不涉及到相应的资质问题。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分为GA、GB、GC、GD四个类别,具 体 又 分 为 GA1、GA2、GB1、GB2、GC1、GC2、GC3、GD1、GD2九个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质分35个品种(产品),共54个级别。安装资质分为GA、GB、GC、GD、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六个类别,具体又分为GA1甲级、GA1乙级、GA2、GB1、GB2、GC1、GC2、GC3、GD1、GD2、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甲级、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乙级、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乙级十四个级别,改造和修理资质在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中没有体现。压力管道设计和安装资质中不同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覆盖,但是同一类别中的高级别可以覆盖低级别。压力管道原件制造资质中,同一品种(产品)的许可项目,A级可覆盖B级,A1级可覆盖A2级,B1级可覆盖B2级,但无缝钢管、阀门、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聚乙烯管件和铸钢件除外,相互不能覆盖。工业管道的改造、修理没有专门的资质项目,应和管道的设计、安装资质保持一致,至于长输管道、共用管道、动力管道的改造、修理资质要求,尚有待规范标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或说明。

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资质要求中涉及到的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数量众多、种类零散,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建议及时修订或废止,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分类逐步整合,形成大规程,以方便各方执行,至于一些评审细则等,可在规程的附录中体现。尤其是压力管道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标准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加以整合、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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