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与认同:哈贝马斯全球治理思想研究

2018-01-29 00:25李建芳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6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全球治理认同

李建芳

【摘要】哈贝马斯的全球治理思想是其交往行为理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具体应用。通过“民族国家”文化差异认同批判,围绕差异与认同核心矛盾与公民和民主核心范畴,论证了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建构了一种后民族社会的协商民主认同理论,并从交往和法律制度的角度深入透析了全球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民族国家 差异 认同 全球治理 后民族结构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民族国家差异“认同”批判

何为“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现代国际政治中的核心概念,国家的特殊性与丰富性缘起于民族国家的产生,何为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具有学科特征的多元概念。哈贝马斯引用了雅克布-格林对民族的定义:“一个民族就是由说同一种语言的人组成的集体。”“构成民族界限的,不是河流,也不是山脉,而只能是跨越河流和山脉的语言。”民族国家是在封建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形成的“想象的共同体”。民族国家为世界观的确立和民族主体身份的确证,与他者形成了明确的界限,提供了解释学的“前判断结构”,是民族国家主体性认识的前提。语言是民族的集中体现。哈贝马斯认为,在人类历史的初期,通过民族精神意识形态解决了个体的团结问题是民族国家的主要成就,为民族成员树立了文化认同。主要的职能一个是调节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行政管理和税收,即公法调节的对象;另一个职能是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的私法。

民族国家“认同”面临的挑战。“民族国家”的认同模式是锁定具体时空的认同,作为具体历史现象,是一种强调“特殊”性差异的认同。全球化提供了一种动态的国家间交往的世界图景,对民族的边界产生了冲击,“一个国家的政策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推行,这一点正好揭示了民族社会的实际命运”。民族国家的认同不适应民族与世界的交流,不同部落的交流实现是通过书面语言来实现的,因此,语言共同体的同质性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过程中实现的。现实的国家决策中,“单子式”的决策已经不成立,民族国家的决策是置于一定关系性时空的,是在周边或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共同体中作出的。对内以语言共同体为特征的民族国家与现代社会的遭遇中首先面临的一个矛盾是民族国家和政治国家是否能够重叠的问题。法律与语言共同体是不能有效重叠的,通过民族法和现代法律断层、历史法与自然法的不可通约性,进一步表征“本土”是无法为现代民主提供理性的合法性证明的,不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关系的制度化。哈贝马斯类比了民族法和罗马法的巨大差异。

在民族国家未来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一种是新自由主义立场,坚持资本作为社会唯一的杠杆在市场发挥作用,结果是对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的忽视。另一种是后现代立场,主张对民族国家的彻底遗弃。哈贝马斯区别于这种态度,提倡在“扬弃”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协商民主”的全球治理思想,主张民族国家的认同将被公民国家的民主认同替代,建立全球治理新的内在机制,是民族国家适应全球化的选择。哈贝马斯考察了民族国家认同的过程,得出了现代民族的认同并非优先于国家产生的,而是一种历史性人为的过程,公民的团结可以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的结论。

全球治理的合法性论证

在资本力量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俗化力量与科技力量的殊死较量以及屡禁不止的移民潮,使全球治理的必要性不言自明,“在地区、国际和全球层面上分别出现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使得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成为可能”。但是国家行为从民族国家向后民族国家间行为的转化,合法性基础是需要反思的。

全球治理合法化理性基础。哈贝马斯全球治理的理论是交往行为理论在治理问题上的拓展性应用。交往行为理论为其提供了合法性理性基础。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首先建立在對现代社会系统和生活世界两个相互对立又补充的理论划分之上,生活世界包含三个组成部分——文化、社会和个性。其次是目的行为、规范调节的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的划分。交往行为“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通过语言建立一种人际关系。与目的行为相对,后者是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工具理性的应用,交往理性遵循的是主体间的规范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话语行为,要求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标准。生活世界和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彼此关联。交往行为是在生活世界中开展的,生活世界随着社会行为而变化的,不是先验的固定的存在。哈贝马斯通过生活世界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建构的交往理性具有主体间性、话语性、程序建构性的特征,为全球治理合法性论证提供了理论的来源。全球治理就是一种主体间性的话语政治,目的是协商形成共识。

全球化改变了生活世界的一体化的方法与生活世界的空间形式,社会交往行为体现了“网络”和“生活世界”的“融合”的特征。市场与网络的力量使得个体从固定一体化的生活世界中解放出来,进入了一个充满风险的空间。全球化使功能一体化和社会一体化的过程呈现出经济系统不断开放、政治系统相对闭合的不平衡的特征,恐怖主义就是国际社会文化发展不协调导致的。哈贝马斯以欧州一体化为例,评析了一体化对消除战争、维护和平以及德国民主自由精神的培植的初衷。哈贝马斯批判了新自由主义主导的充满危机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政治权利不能随便用金钱来取而代之”。生活世界一体化被解体了的同时,重新确立新的生活规则是全球治理不能回避的任务。哈贝马斯认为,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不仅仅是外在原则的一致性规约,所谓善治应该是参与主体彼此之间交互的同意的过程与一种在跨国层面上开放和闭合的策略基础上开放协商的规范性政治共同体的建构。前提是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与认同,一种规范共同体建立,即康德意义上的“理性的公意”组成的“目的王国”。人权是这一目的王国的主要的框架,哈贝马斯“自我理解”是一种道德普遍原则的诉求。

全球政治秩序的合法化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全球化背景下的政治秩序具有“后民族结构”社会的特征。哈贝马斯通过厘清“作为国家的民族”和前政治统一性的“民族国家”的概念差异和历史语用学差异考察民族认同的模式被公民身份认同代替。哈贝马斯从语用学角度对“民族”概念进行了考察,在古典时期,民族是通过地域临近、语言和习俗整合的血缘共同体。到了近代,“民族”是主权的载体。而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民族”已经是“民主的意志共同体”,这时,从语用学的角度可以看出,“民族”已经由血缘域认同转变为公民身份的政治构成性认同。endprint

哈贝马斯全球治理思想中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问题是围绕“公民”和“民主”两个相互关涉的核心范畴开展合法性论证的。“公民”概念最早在卢梭那里是和君主主权相对存在的人民主权,是政府和人民契约的基础,表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主权让渡基础上的民主立法。“民主过程可以填补社会一体化的空白,并在民众的文化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提供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民主”不是实质内容的同质性,而是程序的一致性和平等性的认同。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交往权和参与权保障了公民的自主权,程序与目的是自我关涉的。其次,“民主”也是一种规范性的认同。规范指涉一种应然价值的实现。区别于功能一体化产生的国家之间和个体之间贫富差距的鸿沟,从规范的意义上认为“理所应当”是不通约的。针对“民主”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各执一端,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自主权是绝对的,是公民资格最主要的内容,对民主是一种个人主义——工具主义的解释,不允许主权对其有所侵犯。共和主义自我人权依赖于政治共同体的自我解释和决定,维护的是一种共同体隐喻的伦理的内在价值及与之相关的生活意义图景,公民身份只能在集体自决的实践中,是一种交往——伦理性的解释。哈贝马斯找到了二者的关联指出:“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人权使理性的政治意志的交往前提制度化了。”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是互为前提的。“自由权和公民权是同源同宗的”,民主在政治文化中的植入,不是对民族文化的摒弃,而是对差异共同体的平等资格的规定,“包容”是其重要的特征,即对民族差异共同体的搁置基础上,政治共同体对公民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第三,公民身份认同是一种彼此“相互承认”基础上主体间构成性的认同。哈贝马斯认为有“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多元文化中公民资格的确立依赖于一种彼此“承认”的政治文化的形成,也就是對作为主流文化的民族文化的扬弃。

法律是连接和解释二者关系的媒介。政治秩序的合法化是通过法律和大众交往实现的,对政治秩序的合法化的探讨首先转变为对法律合法性、有效性的研究。法律是对主观权利的保障体系,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其正当性即规则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指出,成文法的实在性,即法律的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的自然法表明了道德对法律先验的引导的合法性论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程序正当的人民主权的原则与自治的人权原则。“宪法原则可以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语言上和文化上的共同来源。”其次,大众交往的构成的网络使得经济系统逻辑运行受到社会、生态视角的限制,连接彼此的是一种政治协商的讨论程序。

全球治理的制度构想

民主协商的政治共同体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不能只是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政治参与式的话语政治是“民主协商”全球治理的实现路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通过民主过程实现了团结,因为“民主过程致力于适当地配置权利和公平地分配权利”。首先,“普遍承认”公民参与的文化建构是全球治理的软件构成,具体通过对欧洲反面历史教训的学习与我反思,进而实现对地方主义的自我价值立场向包容他者转变,民族国家视角向“全球治理”转变。其次,前提是政治立法者交往形式的制度化,公民资格的确立。第三,建立与民主程序相协调的政治公共领域。在全球治理的具体制度上,哈贝马斯创新性地提出了区域性政党体系和宪法建立的构想。

结语

哈贝马斯全球治理思想始终饱含一种人类未来和谐共存的关怀:“不认识他者,就没有爱;不相互承认,就没有自由。”系统地分析民族国家形式的认同,首先从程序构成的角度探究认同新形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协商民主”的全球治理思想,从理论上打通人权和主权的壁垒,并把协商程序本身提高到了认同本体论的层面,有利于在民族差异中求共存局面的形成,为“后民族社会”的全球治理提供了理论指引,便于走出以往世界治理中存在的抽象或经验的认同死路。其次,对全球治理中民主认同加之普遍原则基础上法律原则的政治化设计对推进区域化政治一体化、全球治理有一定积极意义。

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的全球治理思想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伦理政治的建构,乌托邦色彩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充分地估量到民族国家主体的复杂性和世界局势中经济功能一体化在其中的影响作用。理性的中立、包容他者的世界观的树立和践行是需要现实土壤的,仅通过实践理性的义务规定与道德意志的协商难以实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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