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思考

2018-01-29 12:46臧全海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22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化法律法规

臧全海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得农民组织化程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在偏远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远远不能够适应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众如果单靠个体单打独斗很难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生存。因此,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就成为乡村振兴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分析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原因,然后论述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对策,现将具体研究内容介绍如下:

1 農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原因分析

1.1 农民群众执政意识淡薄

在长时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群体始终处于社会基层,处于政治边缘。由于长期受到小农思想的影响,农民群众安于现状,他们的集体意识和政治意识淡薄。尽管我国关于农村治理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掌握不足,了解甚少。在很多农民群众思想中认为,村集体自治就是能人政治,与自己无关,缺乏参与热情,对于村集体的各种公共事务,人为是村领导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由村领导操持办理。在自身切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大前提下,多数农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1.2 观念保守,农民组织缺乏动力

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有着密切联系。我国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初衷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一种有分无统的家庭单个经营模式,每个农民群众都是一个完整的生产经营个体,各自经营,各自生产,农户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各自独立,没有共同的利益联系。同时,农民群众由于受到自身专业素质和传统思想观念束缚,仍然秉持着保守,求稳,谨慎的生产理念,安于现状,知识陈旧,不能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事物,缺乏创新能力。再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力度不足,成功案例成功模式宣传带动不够,大多数农民群众对合作组织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清,难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合作组织中来。即便是有某些合作组织,农民群众对参与这些合作组织也存在疑虑,对于参加这种组织能否带来利益和温暖还保持怀疑态度。近些年,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现代职业农民开始加强了联合生产,也成立了一系列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但是由于部门内部管理不当,缺乏合作,分工不恰当,还停留在传统生产模式上,小农意识浓厚,不少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却不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1.3 制度建设落后,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较小,这是严重阻碍农民合作组织化程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严重落后于实践,不符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我国关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该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其他合作组织在法律中仍未明确。在组织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很多农民组织缺乏法人代表,没有法律依据,整个运营过程缺乏有效监督防控,给合作组织的多种经营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合作社内的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组织化进程。此外现有的农民组织优惠政策,缺乏执行力,难以指导具体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是制约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2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对策分析

2.1 转变观念,引导农民组织化发展

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新能力,尊重农民群众的个人意愿,按照多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活动,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其次,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化。政府部门应该发挥自身的宣传引导,带动作用,对地区农民创新行为和成功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基层地区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后,积极拓宽农民组织化领域,发挥农民群众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强化实践创新,激发农民群众的活力。政府部门应该引导农民群众开展大范围的组织化创新,创新组织形式,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文化组织、维权组织。

2.2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

首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将多年的科教兴农政策落实到实处。通过多渠道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活动,逐步提升农民群众的专业素质,同时,杜绝各种农广校只挂牌不开展活动的办学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将相关部门的三农服务工作纳入到年度考核当中,确保各个部门能够深入基层,和农民群众开展交流沟通,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其次,应该积极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经营理念,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使得懂经营、会经营的农民群众,能够自觉的组成各类形式的合作组织;再次,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群众的现代民主意识,使得农民的政治参与类型由目前的利益参与向着责任参与转变;最后,注重培养基层地区的领导人才,通过技术能手,科技示范户带动,加快构建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民组织实现长足发展。

2.3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制度供给,从制度安排的公平性,合理性出发,强化立法进程,应该将农民组织的所有形式以及未来的多种发展形式,尽量纳入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放宽对农民多种组织形式的限制,最终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其次,国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而逐渐由过去的农村输血式的扶助发展,向着提高三农自我造血功能方向转变,通过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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