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模式分化与发展路径选择

2018-01-30 21:41:26黄磊
理论观察 2017年12期

黄磊

摘 要:2005年,我国出台的《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公务员聘任制这一新型公务员任用制度,促使以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为代表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相应实践。然而,当前我国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仍然存在着视角宽泛、概念不清和缺乏思辨等问题。通过对各级地方政府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将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划分为两种典型模式——替代模式和补充模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结合我国的行政管理实际,应当指出,替代模式并非是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唯一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替代模式;补充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12 — 0071 — 05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纷纷引入劳动合同以重新定义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了政府劳动合同管理这一新领域。2005年,我国《公务员法》将政府劳动合同管理的实施形式统一界定为“公务员聘任制”,并在2007年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试点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仍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各地实践思路不一,形式各异。

实践领域的创新动态迅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以来,国内学术界在介绍国外政府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公务员聘任制的理论基础、内涵界定、作用意义、合同治理、配套制度、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如刘权(2007)、胡仙芝(2009)、苏礼和(2009)、王桢桢(2013)和张宏伟(2014)等人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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