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婧
不可分之债,谓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多数当事人之债。其有多数债权人者谓之以不可分债权,其有多数债务人者谓之以不可分债务。从历史的角度看,讨论不可分之债应追溯到《十二表法》。依其规定,当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其债权或债务在数个共同继承人之间是按照份额进行分割的,即在遗产继承中,以债权债务可分为原则,没有不可分之债。但是该法律规定却与实践出现了冲突,即法律规定为可分,但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给付从客观上不可分的情形,对于此,如何实现标的的分割不无疑问。按照《十二表法》的规定,这一困境无法解決,因而产生了规定不可分之债的必要性。亦有学者认为遗产继承为不可分之债最开始存在的原始领域。在优士丁尼时期,因认识到不可分之债因未履行而转换成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有重大区别,开始有较为独立的不可分之债的相关规定。查现行各国的民法立法,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亦规定了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产生的时间久远,各国立法例、理论中都有所体现,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效力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一项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主要就体现在其效力的规定是否完善。
1.不可分债务之效力
对于不可分债务,各国的立法基本趋同,准用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既为准用则性质相容者始能准用,性质不相容者不能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