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2018-01-31 20:24韩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

韩琳

摘 要:传统的民法通则实际将“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概括条款与“平等、公平、自愿”等一般法律思想混为一谈,因此引起了一些列问题。本文在对理论进行积极反思的基础上,得出民法总则应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概括条款与其他法律思想各归其位,放于各自的适用领域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法律思想;概括条款

一、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司法、立法和指导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种情形。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守法、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指导思想是中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的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以上释义来看,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其一是对民事活动进行规范,以期对民事司法妥善规制,确定民事活动的合法、有效以及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社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状态的规范和法则。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能够体现各国民法应当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原则。

综上,民法可以总结为 :能够传承民法特有的历史使命,凸显民法的独特法律价值,且对民事活动起积极引导作用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的原因解读

1.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众所周知,社会的复杂性源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差异,因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兼顾普适性的要求,平衡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防止由于个体价值与制度设计上的不一致降低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因此,通过将散见于众多单行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整理、归集和调整,可以消除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体现出民法典制定1+1>2重要作用。

2.指引社会发展与主体行为

“对于一个法律时代而言,人的不同类型不过是虚构,即是一个经验的平均类型。”即民法调整和指引的是抽象的社会和抽象的个体。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上的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智力水平和利益标准,他们是一个个复杂而鲜活的个体,而民法的假定往往是不同的个体智力水平、思维模式、行为准则及目的是大致相同的,这就导致了社会的需要和意见相比于法律是超前的。因此,民法典对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人物关系給予调整,在法律条文为国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参照准则之外,民法典通过一些包容性、广泛性的条款协助民事主体进行行为选择。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基本原则起到了标尺的作用。

3.理性社会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用于检验理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理想试验工具,同时也是对人类理性规范进行记录的最佳载体。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上的规范设计不但是理性社会的需要,更是时代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4.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

民法典的关键价值不在于进行多少制度设计,而在于通过基本原则来将价值追求凸显出来,以实现民法作为体现人类存在价值,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体现:第一,发挥了法律的指导功能;第二,强调了法律信仰功能;第三,增强了国民对民法的认同;第四,强化了人类的理性,第五,便利司法程序。

二、民法通则中两类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

(一)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两部分内容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章中所述的“基本原则”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组成部分为“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在现实中,民法解决两个问题,“权利的产生”与“权利怎样行使”,由于国家不可能在法律体系的设计时考虑到所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因此通过“公序良俗”来在权利的产生环节弥补法律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而诚实守信则是在权利的行使阶段用以弥补法规禁止性不足的条款。

第二部分则是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资源、权利保护等一般理论思想。

综上,民法通则第一章节中的“基本原则”包含了概括条款与一般法律思想两大部分内容,这其实是把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进行有机的融合。

(二)对民法 “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的不断反思

在反思立法体例的同时也应当反思其作为基础的相关理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原则的 “效力贯彻始终性”

首先,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问题考虑,基本原则的概括性效力不可能贯穿民法始终。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与“诚实守信”各控制权利产生和权利行使两大环节中的其中之一,用以弥补法律禁止上的不足,因此,两者均没有贯穿始终。其次,平等、自愿、公平、权益受保护等一般指导思想也没有贯穿民法始终。最后,“效力贯彻始终性”存在着实践上的弊端。第一,将“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等概括性的条款用到了整个民法领域,而其实际一般只能在特定领域内适用。第二,将一些不具备判断功能的法律思想在民法领域内适用。

第二,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和行为准则作用

1.立法准则作用

立法准则作用是指加诸立法者义务。然而,私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只能加诸私人义务,无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事实上只能由宪法或立法加诸立法者义务,依此,立法者就必须承担在立法时积极尊重和实现基本权利的义务。但若以私法为立法者设定义务,则确实是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

2.行为准则作用

经实践发现但凡不是裁判规范的,也不是行为规范。因此,人们无法正常感知这些理念的 “法律拘束力”,也就无法根据这些理念及时调整规范自身的行为。此外,平等、自愿、公平这些表述本身就有作为道德规范的良好引导作用,但并不具备作为法律法规的准则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典表达

在民法总则中还 应不应该采取在法典开篇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体例? 综上进行回答。

第一,“一般法律思想”和 “概括条款”两部分不再在一般法律思想在法典上明文化。

第二,在法技术角度,不应将“一般法律思想”与 “概括条款”的混淆,避免产生误解。

第三,“一般法律思想”与 “概括条款”必须在民法典中明定,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领域,各归其位,用于适当的领域之中。

参考文献:

[1]赵红梅.自私利己之人与克私利公之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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