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018-01-31 20:36王家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实质经济法

王家岳

摘 要: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公平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公平价值有自身的特点。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和内容的论述,以及对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比较,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公平价值;民法公平

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市场经济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组成的,所以传统上其由民商法调整自不待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化不断加强,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其公平价值的基础是社会公平价值

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法实际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其独特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2.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所要产生的首要效果。形式公平是其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而其真正想达到是实际公平。[2]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

3.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产生不良的影响。其主要内涵有三方面:第一,人类与自然友好相处;第二,人在发展的同时不影响到下一代;第三,为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离不开环境。[3]

二、经济法公平价值与民法公平价值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价值上有不同的侧重点。民商法实质上抽象的,理论的,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就是机会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4]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它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其公平体系,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基础上赋予不同的主体以相对特权。

(2)然而一个是注重整体,另一个是注重个体。并且它们所想达到的愿望又不一样,使得他们的价值取向也不同。经济法研究的是社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目标的;民商法研究的是个人,是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的。

(3)经济法注重分配正义,而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只注重矫正正义。经济法企图在“分配权利”时就实现公平公正,而民商法只有以侵权损害赔偿来进行事后救济。这种矫正正义只是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平等形式和一般的竞争和发展条件,它在事实上维护乃至加强着人们事实的不平等,因而,它与真正的社会平等和公正总是存在着矛盾冲突,它经常是在容忍一种已经客观存在的不平等、不公平。这样一看经济法比民商法的外延要大很多。

三、实现经济法公平价值的途径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实现:

第一,经济法通过贯彻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主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来实现公平。受经济规律的支配,经济利益始终是每个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经济利益是相对的,利益与利益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一方面,这一利益差异与矛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另一方面,又不能任由这一利益差异与矛盾自发的扩展和蔓延,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加以自觉地调整。而经济法最能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并且以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第二,经济法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纠正利益分配中的明显失衡和不公平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体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低收入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异,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对利益分配失衡的现象矫正,来弥补经济受害者或弱者的利益,进而体现公平的要求。经济法适应了这一要求,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纠正利益分配中的明显失衡和不公正现象,从而促进事实上的、结果的公平。

归根到底,经济法突出了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社会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进而实现经济法所要求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程宝山.经济法理論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2000(5).

[2]李昌麒.经济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

[3]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J].广州:学术研究,2001(2).

[4]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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