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2018-01-31 20:36曾昭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联系民商法经济法

曾昭博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也在不断地完善与改革,为了让现代人民能拥有更舒适安全的社会生存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加强有重要意义。针对经济发展方面而制定的,有两部重要法律,分别是经济法和民商法,通常来说这两者之间为互补关系,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很多区别。针对两者关系,笔者进行了研究探索,通过了解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具体概念、了解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来深入明确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希望能给需要的人带来理论助益。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联系

一、经济法、民商法的概述

(一)經济法

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综合来说是对现有的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系统调整的一个法律机制,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理论助益。总的来说一般从三个方面叙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行为中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是能够调节现有经济关系的规范准则。第三,经济法主要职责在于调整社会各方面经济关系。

(二)民商法

顾名思义,民商法的构成主要由民法和商法构成,这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般是两中存在形式:民商分立而治和民商统一行使职责。但是由于我们现在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是表现的民商统一行使职责,也就成就了现在民商法。民法对商法有指导作用对公民的行为基本准则做出要求,也是人们常说的《民法通则》。商法主要就是针对商务之间的调整规范,例如商法包括的《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可以说明商法的主要解决问题就是处理商事关系。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一)在权利保护上的不同

公民一般属于自然人,自然人就会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民商法对国家内的任何自然人都会予以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到侵犯,平等的对待每一位自然人,不论是民事主体还是法人代表或者是相关的经济组织,都会受到民商法的庇护。但是经济法不同,经济法的涵盖面比较广泛,会将人和组织进行分类,人和组织由于角色的不同要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样享受的社会权利也不同。

(二)主体意识上的不同

民商法在进行相对关系处理时比较灵活,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公司发展的前途去制定、更改、废除合约,只要不突破法律,当事人双方又比较满意,就可以对一些民商法的规定有所筛选,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是经济法不同,它是强制的,无论是任何人还是任何组织都要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让路,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与之相应的社会利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比如国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类法律的总体效益是民商法所达不到的。经济法会不断加强我国社会产品的质量和提升经济的发展优势。

(三)目标内容上的不同

上述已经说道民商法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来对有关事项进行制定、更改和废除,由此可见,民商法的更重视保护自热人的最大化利益,它鼓励广大群众去积极发展经济,追求自身的财富,为实现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民商法是针对个人主义所倡导的,自然人拥有个人意志,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民商法的帮助。但是经济法在这点上不同,经济法更注重社会利益,为了使社会能不断前进发展,每个人都要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作出贡献,经济法就是要整合现有的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整体来说经济法的目标层次更全面广大一些。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互联系

(一)两者在调整对象上的关系

在调整对象上,民商法会着重强调自治,因为它是强调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他形式无法强迫意志。当事人受到侵犯或者其他财产损失,需要自己决定要不要进行诉讼渠道讨回公道,政府不会针对这一方面加以强制。但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矛盾,民商法不太能完全处理这个过程。因此要使用经济法来传达国家意志。国家的要求确定了市场的发展,属于强制的经济关系,如果出现作奸犯科,就会被法院起诉,通过宏观调控等方式实行对经济行为的监督。

(二)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关系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商法,最初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公正,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护。民商法对任何人都会给予保护,市场关系的强弱对民商法的实行不受影响,公民既能享受平等的权利也要执行同等的义务。经济法会根据市场的不同区别两者权利义务,根据社会经济组织的经营大小来确定相应的保护力度。综合来讲,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社会目标是趋同的。

四、结语

经过上面的阐述,我们能够知道经济环境对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意义,每个人与社会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两者共同对经济行为进行调控,也同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但在具体细节上又有诸多不同。对两者要用辩证的目光看待,让两者相互发展,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笔者相信,未来的经济法与民商法会更加契合,为促进我国现代化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4).

[2]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5).

[3]王修祥.基于生态学视角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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