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2018-01-31 23:24徐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概述界限特征

徐强

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最为常见,在普通的对外贸易中,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因有银行的参与,因此其安全性有了很大的保障。但是,由于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查只是表面的,并不审查实际的货物,这就让一部分商人借机打法律的擦边球,造成了信用证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對信用证诈骗案件进行概述、对其界限进行划分,进而分析信用证诈骗案的构成特征。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案;概述;界限;特征

信用证作为重要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结算方式不仅能解决贸易双方因不信任而产生的贸易障碍等问题,还在贸易交流、贸易融资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证体系发展的还不完善,存在着一些弊端,这就给一些不法的商人创造了机会,导致我国目前的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信用证诈骗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问题,解决信用证诈骗问题,刻不容缓。

一、信用证诈骗罪概述

所谓信用证诈骗,顾名思义,即以信用证为工具而设置的骗局,信用证结算,简而言之,就是在既定条件下的银行付款的承诺,即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在签订好的信用证合约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付款、承兑支票等的一种交易行为。信用证的实质就是用银行的信誉取代商业的信用,因此,这种结算工具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来说,只要有信用证约定的货物单据,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单据交给出口地相关的银行,就能尽快地得到出口商品的货款,这个过程省去了货到付款等方式带来的时间差,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对于进口商来说,在信用证条款下,进口商凭借信用证条款,只需要进行相应的担保或者缴纳部分押金便可以尽快地取得全部货物,无须等到资金全部到位才能收货,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减少了资金的占压,另一方面减少了经营的成本,提高了经营的效益。同时,银行通过这样的结算方式还能收取开证手续费,交易过程中提供担保的方式也能减少信用风险。信用证无论是对于贸易的双方,还是对于银行来说,都有着很多积极正面的效果,因此,这种结算方式被普遍地用于国际贸易中。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明确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我们从以下的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要确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在每一个罪名中,都有犯罪构成这一要素,不同的案件,犯罪构成不一样。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要由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构成。①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一般为自然人或者单位。②主观要件:信用诈骗罪主观上一般都是故意的,过失原因的不能构成信用诈骗罪的本罪。③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信用证、文件、单据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④客体要件:信用证诈骗罪涉及的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要明白信用证欺骗与信用证欺诈的不同。信用证欺骗是利用信用证或者附带的文件等进行非法占有,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信用证欺诈是在信用证或者合同中做手脚,通过隐藏手段获取合同优势的行为。两者虽然名称相近,但是却在司法解释中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主观的意图不一样。前者是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后者没有。②性质不一样。信用证诈骗属于刑事犯罪,犯罪的主体要负刑事责任;而信用证欺诈行为属于民事犯罪,相应的责任人只需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③危害的程度不同。信用证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比较严重,触犯了刑律,而信用证欺诈行为相对较轻。

再有,需要区分信用证诈骗罪与相近犯罪的不同。①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区别就是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比较简单的公、私财物,后者的犯罪客体相对较复杂,主要是侵犯了国际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②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不同。贷款诈骗的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却是侵犯了国际贸易制度和公私的财产所有权。③信用证诈骗与合同诈骗不同。合同诈骗指的是行为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或者隐瞒的方式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破坏的是财物,后者侵犯的是制度和秩序。

三、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

信用证犯罪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犯罪类型之一,其特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特征

信用证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该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但是有观点认为,我国信用证犯罪的主体应该为单位,因为就我国而言,能采用信用证贸易这种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都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这个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是还存在着很多质疑:首先,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从法律角度来说,该观点不符合法律的内容。其次,就现实情况来看,在目前我国的信用证诈骗罪中,自然人犯罪的案例存在,因此,该观点又不符合现实根据。再有,在当下的国际竞争中,不仅单位在参与着激烈的国际竞争,自然人、个体商人也在竞争中扮演着很活跃的角色,尤其是近些年发生的城乡个体户的信用证的犯罪,这些都是明显的个人的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因此,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应该是不仅仅是单位,还包括自然人。

2.客观特征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带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的。②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③向相关单位骗取信用证的。④采取前三者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诈骗的行为。这四种行为共同构成了信用证诈骗的客观特征。

四、结语

在近些年的国际金融和贸易中,信用证犯罪的行为越来越猖獗且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已经极大的危害了国际经济秩序,对信用证犯罪进行大力地整治,已经成为了外贸国家迫在眉睫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在信用证犯罪趋势明显上升的形势下,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信用证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对信用证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划分,旨在更加清晰明了的理解信用证犯罪的特征,已达到更快解决信用证犯罪的问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古加锦.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0)

[2]郭文利,卢武康,潘轶华.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J].人民司法,2010(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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