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争议焦点及对策探讨

2018-01-31 23:43张兰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争议对策

张兰柱

摘 要: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和落实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集中表现为时限、举证、客观事实等方面的问题,围绕争议焦点解决对策的探讨,有助于促进工伤认定工作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工伤认定;争议;对策

工伤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社部门必须长期面临的社会问题,工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合理构建、高效运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担劳动者和企业的风险,既能使受伤劳动者及时获得的补偿,又能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与人力成本,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工伤保险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工伤认定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劳动者所受伤病的定性处理,是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和落实工伤待遇的基础。工伤认定具有两大重要意义:①对工伤事实的确认。如果劳动者所受伤害被确定为工伤,则已经形成了法律的工伤事实,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产生了工伤的权利义务关系。②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相关主体申报工伤的权利、工伤事实的确认,也就确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特点依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对工伤认定的申请。

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争议日益增多且涉案金额较高,由于工伤发生的情形多种多样,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工伤认定已成了劳动部门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发生的伤残是否属于因工伤残存在分歧,由此对受伤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争议具体表现为以下形式:

第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问题。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之内向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主体未在法定期内申请工伤认定,则丧失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由此,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既有消灭时效的特征,又有除斥期间的特征。用人单位拒绝在时限内为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则转移给受伤劳动者,劳动者的申请时限既不能延长,又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延误时限,一旦出现不可抗力,极有可能因超过时限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举证责任以用人单位为主,但是由于工伤争议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引起,所以用人单位多拒绝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以达到拖延补偿或逃避责任的目的。由此,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提供证据,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及时保护,这就需要劳动者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作出结论后才能将工伤问题交由工伤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工伤认定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明问题。导致劳动者受伤的客观事实不明确或缺乏相关证明也是导致工伤认定争议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是否属于工伤情形只采取列举的方式,但是并没有说明制定这些情形的原则。现实中导致工伤的情形多种多样,《条例》列举的情形与客观实施多有出入。如果遇到《条例》之外的情况,工伤行政部门或基层人民法院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来判断是否为工伤。

基于当前工伤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为构建高效、及时、合理的工作格局,应当在明确申请时效、明确举证责任主体和统一工伤认定实体标准等方面细化措施、完善对策。

第一、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超过时效的均不予受理,使得非自身原因而超过工伤申报时效的受伤职工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申请时效问题需要立法明确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消灭时效,同时规定起算时间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同时,对拖延工伤申请时间的单位要予以行政处罚,特别要对其中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在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上坚持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因为劳动者在工伤案件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此外,在劳动者个人申报工伤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伤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等材料,调查核实阶段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推定原则认定劳动者工伤事实的存在。

第三、工伤认定的实体标准要正确理解掌握工伤认定的四个要素: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劳动关系争议主要依靠仲裁部门解决;工作時间上应该将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均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职责、性质、特点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凡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认定中应该明确将因工作而受到暴力伤害和管理人员的临时指派而受伤作为工伤认定内容。

工伤认定工作伴随着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入,已成为推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对于工伤认定争议需要从简化程序、完善时限、明确责任等方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有效破解争议中的疑难问题,推动工伤认定工作化繁就简,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建飞.《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案例判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2]马军.《工伤赔偿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3]李越,耿璟.《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陷与重建对策初探》[J].三峡论坛,2010年,第4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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