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

2018-01-31 08:54聂慧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聂慧婕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隐患,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是,现在的互联网法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结构内容不严谨、体系不健全、重点不突出等,除此之外,互联网和现有法律的兼容性也存在着冲突,因此,需要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与国际合作并重、规制性与保护性并重、自律与法律规制想结合等一系列的原则上,优化和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法律;立法完善;法律风险;改进建议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进而导致互联网技术应运而生。互联网技术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带动了社会的进步,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同时也促使人们面临着一定的阻碍因素,接下来,本文将对互联网法律完善方面进行论述。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框架

就我国目前来看,互联网专门法律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包括三部,分别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共9部。属于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共8部。属于部门规章的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互联网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

三、互联网法律完善分析

1.互联网领域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改进意见

网络是多样化的,具有复杂的结构系统,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变化往往不会容易察觉,导致网络侵权事件的持续发生。为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采用多渠道的方式予以解决,将知识产权法律与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机结合在一起,利用科学技术这一武器力量准确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和再次出现,从根本上消除网络上存在着的知识产权侵權问题。另外,也可以适当利用现代开发的技术软件,比如防火墙技术和变频技术,实时监控互联网的动态,也可以利用指纹身份信息控制互联网的信息内容,从而做好对用户知识产权的时刻保护。

2.互联网领域中保险合同法律风险改进意见

根据目前互联网保险占保险市场份额的增大,互联网保险合同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因此,在签署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与电子合同都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制定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专门法律可以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为基线,结合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与电子合同的特性,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网络主体进行定义,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履行方式加以说明,明确规定网络保险合同的生效标准、撤回制度以及理赔时间,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加以细化,在监督管理这方面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结合传统的监管模式制定适合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办法。在制定专门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已有的法律框架,注重整体规划,避免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重叠与立法空白。而在相关法律颁布后,需要贯彻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与分工,赋予互联网保险专门监管部门独立的监管权,增强互联网保险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但在用法律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同时也要注意行政监管不能完全限制了保险行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否则不但达不到法律规范的效果,还可能阻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3.互联网领域中信托法律改进意见

(1)制定应急金融法律预案制度。互联网信托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制定规则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不能准确预见问题的发生,也不能仅为一种商业模式单独制定法律规则,因而当互联网信托成为客户所求、市场所需,就有必要对互联网信托业务等新兴金融业务机构制定应急法律预案。应先增强其风险约束的规则,明确定位新型的金融业务机构。先用这种突破性的规则将新兴事物尽快纳入监管范围,等到时机成熟再走传统法律程序予以规制,以避免造成无法律规范而引发的各种复杂问题。

(2)开展多元化防范风险法律监管模式。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所涉及的不仅是传统信托业务机构的转型升级,更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在新常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需要创建多种形式的管制措施,以应对不断推出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例如,最高指导案例性的规范适用,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等。比如,当出现某种金融法律机构的时候,社会舆论对此事物的评价达到某种程度的批判,便立即予以纠正。多元化的防范监管,是先于正式法律的临时限制措施,是在完善互联网信托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探索与创新。

4.互联网领域中金融法律改进意见

第一,在司法中要尊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习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其交易习惯不同于传统的习惯,对于已经被市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习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司法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应当合理利用司法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惩治权,对于那些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行非法经营之实的情况要严格适用法,对于触及法律底线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加以规范,并且否定相关合同效力。

第二,依法妥善处理涉众性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各监管部门内部要建立该类案件的信息报送机制。对于该类案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我国法院内部的金融审判机构应当建立一些重大的群体性案件协调处置机制,做好整体的管控工作。

第三,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用平台,提供各类负面信用信息,以便于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和司法审判。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是当今社会的发展潮流,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脱离不开。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网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将网络重大危机发生概率及危害结果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文家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1):254-255.

[2]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2016(5):49-56.

[3]尹一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