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2018-01-31 14:50谢逸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保护

摘 要:在经济多元化并且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我国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多,资本融资已经变成了许多上市大公司壮大自己实力的一种方式,这样虽然可以快速的帮助公司变大变强,但是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随着我国《公司法》的新一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在的问题,但是仍旧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将探究《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概述

在现代公司的发展中,股权分散现象十分显著,保护小股东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事情。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也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趋势与追求。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不仅可以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可以规范公司的行为,避免一方独大的态势。

(一)小股东的概念

小股东,是指其出资比例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少或者很少。因为其所占股权份额较少,导致其无法参加公司具体事务,没有办法有效的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由于小股东的股权份额较少,导致在整个公司的运作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只能听凭大股东。长期处于这种弱势的地位,直接剥夺了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所以,加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更利于小股东的参与权。

(二)小股东保护的必要性

与大股东相比较,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受损,更会导致大股东权利不断膨胀的状态。长期以往使得整个股东会都由大股东操作,小股东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又由于缺乏司法途径的救济,使得小股东即使受到了侵害也投诉无门。这样会造成整个经济状态的低下,小股东也会对公司失去信心。所以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长治久安,想要发展就要保障虽然占资较少,但是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只有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才能使公司健康正常的运营,增强小股东对于公司的信任,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实现资源的有效分配,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现在大股东存在一家独大的情况,使得小股东的很多正常权利得不到有利保障,现在小股东的现状十分窘迫。无法正常的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

(一)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由于大股东在公司资本的占比上较高,相对的,拥有比较强的话语权,大股东在做很多决议的时候,可能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抑制小股东的话语权。对于公司的發展经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会使得大股东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到公司的运作上,公司的运行管理都会由大股东主导,导致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我们知道,在整个公司发展运作中,大股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实际在公司的发展中,对于公司发展壮大起着关键性作用的却是小股东,他们不仅可以保障公司资金的充足,更能保证公司不断的壮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小股东由于个人的股权限制,很难行使自己的任何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会被剥夺。他们不了解公司的运作,不清楚公司的发展方向,不知道公司的前景。这样的情况是小股东显得很被动。如果大股东披露一些错误的消息或者报告一些模棱两可的讯息,最终受害的也只能是小股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影响小股东的知情权,让他们无法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

(三)法律规定过于模糊

目前针对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状,《公司法》和《证券法》等虽然已经做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缺陷,以及法律规范过于狭窄,控股的大股东又有太大的权利,小股东仍然面对着无法可依的境界。如果这些法律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小股东的保护就是一纸空文。公平正义更是无从谈起。

三、新《公司法》对小股东的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第三次修改后。这次修改对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了一些保护,例如改革投票制度,增加了小股东的知情权等。

(一)投票制度进行了修正

我们知道,股东的基本权利就包括投票权,投票权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小股东有话语权。《公司法》规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时候,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累计投票的方式。虽然小股东的股权占比小,但是小股东的人数较多,这样的方式可以保障小股东也可以更多的参与公司的决议,让小股东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来。

(二)加强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

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的知情权,在很多时候实施的并不是很好。虽然小股东也享有知情权,但是因为股份占比较少。小股东的知情权形同虚设。加强股东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在公司发展的主流态势和需要。每一个股东都应该了解清楚公司的运营现状与重大决策。保证大股东没有滥用权力,保障公司的发展运作稳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避免被一些大股东欺瞒。再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后,可以提出更合理的发展建议以及对于公司存在的不良问题提出质询。

(三)完善股东的退出机制

由于之前缺乏一个合理合法的保护,导致股东在出资之后不能抽回资本,这就到导致小股东在公司的发展中,不能及时的保护自己的财产。大股东独大,将公司的决策经营发展权,全部抓在自己的手里。小股东不仅没有话语权,而且在资金受到威胁的时候也不能适当的抽回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将股东退出机制完善之后,可以保障小股东拥有股权回购权,请求权,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虽然我国的《公司法》已经及时的修正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就长远的发展机制来看,对于小股东的保护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根据现存的问题,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首先,大股东和小股东应该遵守权责明确的原则,明确的权责分工,不能要求小股东直接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能让大股东保持缄默,适当的赋予小股东一些实质的权利,让他们更有话语权;其次,协调运行原则,小股东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当地市场的情况,协调大股东,对大股东进行辅助的职能;最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立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仅是在维护公司的快速稳定发展,更多的也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经济的稳定。虽然我们的法律不断地在完善当中,但是现实生活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比比皆是,所有对于立法的完善,我们仍有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曹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李杭锦.《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7(5).

[3]叶文文.《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36).

[4]邬娟.《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2.

作者简介:

谢逸萱(1991~ ),女,福建泉州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学士学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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