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诚信制度的构建

2018-01-31 17:47张丹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摘 要:商事法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这套法律规则体制应该是开放的,适用上应该是平等的,商事主体的意愿自治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我们现行的商事法律则是存在诸多缺陷,很难全面的反映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本质要求。本文分析了对商主体而言商事诚信制度缺失的种种表现及其社会危害性以支持商事诚信制度的建立,为我们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商事诚信;商事法律;商事主体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十八大首次提出,紧接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也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本次《纲要》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生活中,让所有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所提升,为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一、商事主体诚信是我国目前诚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商事主体自身的因素

在商事这个充斥着风险和交易的领域,商事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实施欺诈手段;而由于既得利益具有确定性,同时又是有限的,如果每个人都实施欺诈行为,那么带来的后果就是每个人在最终可能得到比原先未进行欺诈更为少的利益,更甚者被卷入商业纠纷,为此所付出的金钱代价超出预期。基于这样的经验教训,商事交易主体认识到诚信制度的重要性,本着诚实信用的规则进行交易。因此商事诚信制度的建设,搭建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和谐交易的重要桥梁。在商事诚信制度体系健全的情况下,若在其中一方商事主体作出任何一种不遵守诚信的行为,导致商事往来、商事交易失败的,将会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以此保护了守信方的利益。对商事主体而言,诚信涉及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的整个环节,没有信用体系的建构就不能充分保障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二)市场发展的因素

商事诚信这不仅是商事交易主体之间互相的需求,更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而当我们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对诚信制度的要求更高了,由于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商事领域发生了“财产资本化,资本权力化,权利证券化,证券流通化”的巨大变革,现有法律对商事上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办法并不完善,原先的社会信用体系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商事主体的失信行为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陷入了泥潭。在商事活动中新兴的交易活动增加了商业风险,而商事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商事主体对商事诚信建设的需求日益增强,他们意识到要在市场持久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选择就变成了诚信经营。市场经济不仅是商事主体之间的法治经济也是商事主体之间的诚信经济。商事主体诚信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进一步为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对制度理论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制度保障是一项有效的途径,因而我们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来构建对商事诚信体系。

(三)法律规范的因素

法律作为一种明确的规范,无非是使人的行为更加确定;法律予人们的行为以约束力,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性规范,就是使人们的行为能够更确切地预测。正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不是儿戏,所以人们高度相信绝大多数人会依法行事,这样人们才能在基本方面摆脱“囚徒困境”,获得必要的行为自由。法律是一個社会最大的诚信,是其他诚信的基础,法律是诚信的代名词,法无信不立。如果一个社会连法律都不讲诚信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信用扫地了,同时,如果人们连法律都不能相信,那么人们就可能什么都不会相信了。

二、商事诚信制度的具体建构

商事的不诚信行为本身就来源于我们制度体系的缺陷,由此演变为违约甚至违法行为。故而亚当斯密有句名言说道:“任何国家,只要它不具有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好的人民就不会享有财产的安全,契约信誉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首先就要对商事诚信制度进行具体的构建。

(一)着手进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信用关系的良好会让交易各方的当事人在交易时对自己的权利边界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认知。在交易过程中尊重对方的权利的具体表现就是诚信交易,不进行欺骗行为,不搞诈骗营销。企业信用制度实质上其实是一种企业产权制度,好的信用制度意味着相对稳定的、明晰的产权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应该完全市场化。只有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才能自觉地降低成本,建立起控制内、外部不诚信行为的运行机制。所以我们首先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应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国家不宜控股。因为从目前的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来看,凡是国家控股的,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很难有效地建立起来,因此,要想建立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彻底切断政府与企业在经营决策上的直接利益联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企业内部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当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既要考虑到现实的环境条件,也要考虑到改革的阶段性,但这个时间不能拖得太长,改革的越慢,丧失的机会也就越多,基于不诚信而造成的资源损失也就越大。

(二)建立市场化的法律规则

市场经济的“市场”,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市场。统一的市场,应该适用统一的规则。这就要求我们的经济立法、商事立法一定要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市场义务、市场责任等方面,要对不同身份、不同背景的商事主体给以同等的机会和待遇:行业进入的主体身份界限要打破,税赋政策要统一,商事主体的利益要平等地保护。在当事人和社会利益关系中,我们的歧视性的行业准入政策、注册资本政策、税收政策、许可证政策约束等都在法律制度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而且这些制度的实施已经且正在给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商事主体造成巨大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当务之急是摈除一切非市场化的规则。只有解决了法律规则本身的不诚信问题,才能最终解决商事主体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问题。endprint

(三)加大对不诚信商事行为的打击范围力度

不诚信的商事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除了我们基础制度系统本身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不诚信的商事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和力度还没有到位,还不能对商事主体的不诚信交易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商事欺诈者通过不诚信交易行为仍能获得可观的利益。所以,我们仍需加大对不诚信交易行为打击范围和力度,使所有敢于为不诚信交易的行为人都无一漏网地受到惩处;惩罚的力度要达到足以使其不敢继续为之的程度。加大惩处之网的密度,需要依靠广大消费者和商家,要从制度上为他们建立起一条反应迅速、成本低廉、有奖励回报的打假举报渠道,并将处置结果通报举报人,以增加打击不诚信商业行为的透明度,调动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打假积极性。加大惩处的力度,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司法人员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只有把不讲信用者特别是那些惯性的商事欺诈者罚得倾家荡产,才能切断其从事不诚信商业活动的经济来源。同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要对不诚信行为的受害者给予有效地保护,不仅要使受害者在经济上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且在补偿机制上要体现出对侵权者的处罚,这样才能对不诚信者起到警示作用。

三、制度运行体系

(一)健全我国诚信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者在繁杂的法律制度建设上难免有所疏漏,让不法者钻了空子。我国商事诚信制度建设不仅要做到树立核心价值观,而且也应当堵塞法律的漏洞。当前企业出现诚信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失信成本低廉,而欺诈收益回报丰厚;二是守信成本高昂,收益回报却低。为改变当前企业市场交易的窘境,建立健全失信制裁制度与诚信激励机制,需做到:一、提高失信成本,减少失信收益,使失信成本远大于失信收益;二、减少守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使守信成本远小于守信收益;三、降低信用维权成本,提高维权信用收益,使维权成本远小于维权收益。

当前,我国商事诚信制度体系呈碎片化。碎片化的诚信制度带来了信息孤岛的状况,为了消除这个现象,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基础,对工商、银行、质检、法院等国家机关的信用数据库进行深度全面的整合,实现各类信用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产业,建成一个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高效快捷、连接各方面的用户友好型的诚信信息数据库。

(二)国家网络与企业网络协同进行

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发展也加速了现实生活中诚信网络的建设,诚信信息的收集和覆盖率得到了快速提升,企业有关信用的资料一旦上传到诚信网络中,不需要到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机关进行实地查询就能得到相关信息,提高了商事交往的诚信度,商事交易更加便捷可靠。

我国的诚信网络既然以企业诚信网络为基础,首先就应该健全原有的不足之处,应该以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抽查和大数据监管为手段,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创新监管工作理念,尝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创新,加强信用监管,树立社会共治理念,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在企业诚信网络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工商、银行、质检、法院等国家机关的信用数据库进行深度全面的整合,从而形成我国的诚信网络。它应当及时甚至实时发布通知公告,对信用情况进行详细地信息录入,方便进行查询,若发生失信行为,及时曝光失信事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不同失信等级进行处理,并承担法律后果,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强调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會积极参与的系统治理理念

政府带头讲诚信,对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政府来制定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没有政府部门推动,诚信建设就是纸上谈兵;没有政府下属机关与征信事业单位的挂钩,政府支持就是空话。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政府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导向性的作用,让企业主体信任政府的决策,这就是政府诚信建设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

企业作为商事诚信制度主体的优势在于:制订时对市场信息能获取得相对充分,这样能够使政府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更加低廉,制度规范的内容更易被企业所接受,操作的可行性更佳。以往的法律法规常以鼓励性和促进性条款,鼓励企业诚信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但这类条款因其不明确性,不如以建议相称。为了促进商事诚信制度的建设,建议规定作为其主体的企业自律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是企业应尽的职责。企业主体和政府为主导的监管之间具有强烈的互补性,政府的权威、强制性是企业所不及的,而企业的灵活、适应性是政府无可比拟的,二者功能的灵活互补和充分配合,便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因此可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联动机制。

现阶段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地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意识也随之增长,政府诚信建设的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考虑到在作决策时能够依法保证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不变动,并且需要让社会公众在政策的引导下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市场交易,公众参与可以让商事诚信制度在大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下运转,且被大多数人认同公众信赖政策而从事相应的行为,必然使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因而我国商事诚信制度的设立应该贯彻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系统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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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小琴.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法学杂志,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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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薄建平.浅谈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国商界:上半月,2012.

[8]邹小琴.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法学杂志,2014.

作者简介:

张丹婷(1994.1~ ),女,汉族,籍贯:浙江宁波,学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