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公信力建设

2018-01-31 17:53宗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公信力职务犯罪

摘 要:公信力是指以特定的物质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信心、信任和信赖。①检察公信力,是将“检察”与“公信力”相互融合,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行使检察权,解决相关问题,使得社会公众产生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

关键词:公信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公诉

一、检察公信力与检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检察公信力的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②检察公信力建设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只有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才能不断深入发展,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

(二)检务公开的概念及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广大人民群众以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并且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到:“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务公开的内容也不断扩展。

二、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中检务公开面临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环节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以下简称“自侦”)更是检察机关的义务。作为检务公开重要组成部分的自侦案件公开,是自侦工作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是,案件侦查工作毕竟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自侦案件检务公开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案件在前期侦查阶段为保障顺利开展,必须进行保密,但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检务公开的需要,涉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又必须要公开,例如基本立案情况、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等,在公开的实践过程中,稍有表诉不当或疏漏,有可能泄漏案件相关信息,影响进一步的侦查工作,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二)审查逮捕环节

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首要关口,正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审查逮捕工作的内容得到了充实,也意味着对该环节检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审查逮捕环节检务公开面临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公开的有限性与公众高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是逮捕作为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审查逮捕工作本身展现给公众的更多的是类似于一种程序,而为何要批准逮捕、为何不批准逮捕等案件实体性内容,更多的是展现给办案民警,而忽略了对公众的释法说理。

(三)公訴环节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又一项重要职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是检察机关的一张“王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依规开展检务公开,有利于公诉工作更加透明,有利于得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办案更加规范,更加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阶段公诉环节检务公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一直困扰着公诉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矛盾更加突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主要忙于处理各类案件的审查起诉,而检务公开工作属于事务性工作,并占用一定的办案时间,因此,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没有足够的重视,影响了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的成效。

二是告知的内容仍需完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重要的程序性信息需要告知案件当事人,告知的方式目前主要表现为各类告知文书,如《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这些文书的内容一般仅简单告知案件当事人有限的程序性信息,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也要告知的内容并未全部列举。

三、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健全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完善告知制度,首先要确保告知的全面性,即告知对象、内容、方式及期限都要全面,这样才能确保被告知对象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二是完善检察听证制度,针对检察听证的启动方式,既可以依职权由办案部门主动启动;也可以由部门报告申请召开,还也可由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诉后启动。三是完善检务公开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工作部分需要公开,部分不适宜公开。检务公开就是将需要公开的及时公开,将不能或暂时还不宜公开的予以保密。四是完善检察咨询制度。通常意义的咨询是指向有关人员主动询问自己想了解的事情,而“检察咨询”是指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渠道询问、了解有关检察事务,包括实体和程序的一种制度。

(二)拓宽渠道、及时更新,打造信息化检务公开平台

一是以两微一网为引擎,拓宽检务公开渠道。二是以案件查询为重点,提升检务公开效应。三是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对于依法应当向社会和案件当事人公开的案件信息,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与宣传及时对接,在保证不泄密的前提下,确保检务公开及时、全面。

注释:

①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作者简介:

宗威(1993~ ),男,山东滕州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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