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规制的秩序治理

2018-01-31 17:54姜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功能主义场域

摘 要: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但是法对于秩序的维护和支撑无疑是最重要的,其最突出的表现为通过规范的宣示和指引,使人们可以沿着设定的预期轨迹信赖对方的行为,同时安排自己的行为。文章从广场寻子事件入手,从事件回顾及事件定性、事件性质之分析论证以及通过法律规制的社会秩序治理三个方面分析:通过发挥法律规制作用来更好的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场域;角色分析;功能主义;自利心

一、事件回顾及事件定性

孩子走失或者被拐,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我们经常可以在路边、网络中看到父母为找寻走失儿童而散发的寻子启示,民众出于信任、关爱和同情或转发消息或帮忙留意寻找,这种信任与关爱是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但是前不久发生的一场寻子闹剧无疑是对公众信任的挑战,“炒作”、“博眼球”、“消费他人善心”、“利用他人痛苦体验生活”等质疑和指责之声层出不穷。2016年4月23日有一则关于“年轻女子寻子”的消息传遍网络,报道中描述了一位年纪二十出头的女子手拿寻子信息站在人头攒动的闹市广场,表情凝重,不时啼哭,过路民众纷纷驻足观看,皆因女子失去爱子而同情不已。后经报道所知,该年轻女子为大连市某高校艺术类表演专业学生,此番行为只为完成作業体验生活,女子手拿的寻子信息虽然情况属实无误,但女子并非走失儿童的母亲,与孩子更无任何血缘亲疏关系,在做出此举之前也未征得孩子家人同意。事情真相的反转不禁惹得网友质疑与指责,各方人士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女子的行为变相帮助孩子家长宣传寻子信息,为找寻孩子扩展了更加广阔的渠道,但是该女子的行为势必会引发公众信任危机继而产生道德冷漠,其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不容小觑。针对这种违反善良风俗、道德滑坡的行为,我们在采取道德教化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法律规制的作用。

二、事件性质之分析论证

(一)法社会学角色分析方法

每个人在不同场域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家庭内部关系中,我们可以是子女、父母、妻子、丈夫;在外部财产关系中,我们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在家庭关系中,除却不受法律调整的日常行为,如果发生权利义务纷争,此时的行为就要受到亲属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角色和场域的不同意味着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与否以及是否要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受什么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本次事件中,该女子作为一名学生,在校园课堂上进行的与学业、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有关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学习型涉己行为,在课堂上所做的任何评论均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女子走出校园,走出课堂,来到人口密集的闹市广场,场域改变,角色也发生改变,其行为也不再是单纯的学习型涉己行为,而具有了涉他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评价标准也将较之前的学习型涉己行为更加严格谨慎,如何认定其正当性也都应当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二)法社会学功能主义研究方法

法律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某一社会关系亟待调整之时,法律就会出现。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法律可以从法的角度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合法非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由于法律中立客观,以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标尺,比之道德、伦理、宗教、习俗、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对人们行为的评价,要更具平等、公正、理性,理论上一般不会因人而异,而且对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人都适用,这表现出其本身具有的普遍适用性。法律最为重要功能是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当个别行为的作出产生了不良社会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时,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及时“出手”,救社会于乱序,救民众于不公。另外,法律对人的行为也具有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事件中的女子站在闹市广场手举寻子信息,表情悲痛,过路行人误认为是孩子母亲,得知是假后民众情绪气愤,女子的这一行为无疑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当前价值观念多元复杂的社会背景中,部分人的行为功利主义色彩浓重,当道德教化收获作用甚微时,法律的规训功能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自利心驱动下的行为正当性分析

自利心是人的驱动行为的基本思维机制之一。自利心驱动人的行为的特征是,当人从自身机体内部产生一种需要、或一种欲望、或一种冲动、或一种情感时,并要求人直接采取行动对自己的这种需要、或欲望、或冲动、或情感加以满足,当这种满足自身需要、欲望、冲动、情感的行为与他人的满足需要、欲望、冲动、情感的行为发生冲突时,这种自利心只考虑自己的需要、欲望、冲动或情感的满足,而不考虑他人的需要、欲望、冲动、情感的满足。自利心从自然、天赋的角度来说,自利心无所谓善与恶,其只是一种为保存自身生存发展的本能表现,但是当在自利心驱使下,资源不足或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需要之时,(受损害人是否知晓在所不问)即行为具有了涉他性,也有了恶的性质,行为也就失去了正当性。从寻子事件的报道中可知,女子为了满足自己学业上的需要,未经孩子家长同意就以自利的目的在广场中散布走失儿童信息,在社会上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缺乏正当性。

经过上述论证,寻子事件女子的行为缺乏正当性,违反了善良风俗,同时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道德教化作用甚微的情况下,应采取法律惩治的手段来予以规训。但是结合目前立法状况,关于此类事件的立法依旧是空白,可以就此方面完善相关法规,可依情节轻重作出行政拘留甚至是入罪的惩罚。

三、通过法律规制的社会秩序治理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高度文明的标志。法律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约束每个人的行为,每个人按照法律行事,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但是法对于秩序的维护和支撑无疑使最重要的,最突出的表现为通过规范的宣示和指引,使人们可以沿着设定的轨迹预期相信对方的行为,同时安排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离不开法,通过法律规训各方社会关系,治理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定将不再是梦想。

参考文献:

[1]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2]何珊君.法社会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

[3]付子堂,类延村.诚信的自由诠释与法治规训[J].法学杂志,2013,1:1.

[4]栗峥.法律秩序的背后:一种规训型司法模式[J].思想战线,2013,6:51.

作者简介:

姜娟,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在读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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