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界限

2018-01-31 11:30殷沐慧
内蒙古教育·科研版 2018年11期

殷沐慧

摘 要:对体罚与惩戒概念的混淆导致许多家长对惩戒难以接受,中小学教师也唯恐避之不及。然而,惩戒不同于体罚,它在学生的发展过程中有积极的作用。对于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最优解是将惩戒控制在合理限度内。这样一方面能减少教师“不敢管”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能防止教师滥用惩戒伤害学生。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惩戒教育;合理限度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8)11B-0071-02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法律基础上惩戒学生的权力,是教师所特有的权力。在等级化的社会架构中,曾将教师与“天地君亲”并论,并且因“教不严,师之惰”的理念深得社会认同,体罚被认为理所应当,教师不严则意味着不尽责。然而,当今社会民主化程度提高,师生平等观念盛行,教师惩戒的存在空间也逐渐受到挤压。诚然,惩戒与体罚不同,它对学生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一、合理惩戒的必要性

近代以来,随着儿童权力意识的觉醒以及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教育界开始响起反对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的呼声,甚至惩戒教育也遭到了抵制。随之而来的是赏识教育的盛行,赏识教育是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但一味夸大其优势却对惩戒教育的优点避而不谈这就有些厚此薄彼了。正所谓“针无双头利,蔗无两头甜”,二者各有利弊,有利之处彼此不可取代但弊端却可互补。赏识教育虽然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但也容易使学生自以为是、抗挫能力减弱。因此,两种教育方式应该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韩非子曾说:“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在任何组织中,都应该有规定,有了明确的规定才能对组织内部进行管理,而有赏有罚会使管理更有效。其中,惩戒作为一种负强化的手段,可通过在违规行为之后给予不利后果来降低该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也可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学校作为一个专门培养人的社会组织,具有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功能,帮助受教育者形成社会所需要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将社会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身的品德。而中小学生正处于他律向自律过渡的阶段,其行为深受权威及行为后果的影响,需要教师通过外在的奖励或惩戒加以引导。教师是学生在学校的直接管理者,学生做出违规行为时,教师应该给予其一定程度上的惩戒,但又不能过度。然则,究竟如何合理惩戒呢?因为我国没有明确合理的关于惩戒的标准,所以中小学教师在实际教育工作中陷入了“两难”境地。

为何两难? 追根溯源,是没有明确惩戒的合理界限。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出教师具有惩戒权,更未在法律或相关规定中规定适度惩戒的界限。无标准可依导致中小学教师按照其主观标准惩戒,具有较大随意性。只有了解什么是合理惩戒,怎么样惩戒不合理,中小学教师才能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

总之,对于教师惩戒权,既要在必要时使用,又要防止滥用。

二、教师惩戒权合理行使的依据

(一)来源的合法性

一般意义上,只要涉及权力都应是法律所赋予的,否则于法无据。 在我国,教师惩戒权就处于依法无据的状态。因此,首先需要在法律上为其正名,在教育相关法律中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让教师在惩戒时感受到“法律后盾”的存在。教师依法享有惩戒权,更要依法行使惩戒权。因此,对惩戒权的行使要加以规范和限制,在如何惩戒、何时惩戒、何处惩戒、惩戒的身体部位等方面需进行细致规定, 从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的教育性

惩戒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目的是使学生幡然顿悟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迁善。 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教师要铭记惩戒的初衷是为了“育”而“戒”,而非为了罚而罚。

惩戒学生违规行为既要给其以“颜色”,更要注重惩戒的“度”,正如魏书生老师所说: “有了病可以扎针,但进针深了,效果不好。”

(三)行使的合理性

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

1.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教师惩戒权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使,这是首要前提。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教师也不例外,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要了解法律关于教师惩戒的规定,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不打法律擦边球。

2.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场所。惩戒学生时不能随时随地,选择合适的时间与场所可以达到更佳的教育效果,反之,则很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比如,隔离这种措施多适用于课堂情境中,其时间不宜过长,课堂内的隔离一般在5分钟左右,其他隔离方式则要控制在一刻钟至一小时之间。

3.依据错误程度和类型。这就要求中小学教师坚持“过罚相当”和慎罚原则,不同严重程度及类型的违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小错轻惩,大错严惩。

4.考虑学生的年龄。中小学生的身体发展具有阶段性,对惩戒的接受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应该在其承受范围内惩戒,掌握好“度”。韩国曾在《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规定,教师可以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而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

5.分析學生的性格。每个学生都很独特,都具有自己的性格特征,教师在惩戒时不能将所有人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果的正效性

惩戒最终应达到正向的教育效果,否则将毫无意义。

1.及时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惩戒一定要及时,避免对违规学生和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后果,保证每个学生的安全或受教育的权力。

2.养成遵守法纪的自觉性。学校是个小型社会,在学校中养成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纪的习惯,有利于进入社会后自觉遵守法律。

3.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中小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是还未“成熟”的人,良好品德的培养与知识的传授同样重要,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自愿改正错误,成为一个“好人”。

三、保障教师惩戒权在合理界限内使用的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权力行使的依据。有了法律的保障,教师才好把握惩戒的尺度,惩戒时有标可依,家长也能逐渐认可惩戒的积极作用,社会大众也会更加客观地看待教师的惩戒行为。

(二)教师素养的提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个人素养是实施惩戒的重要影响因素。

1.提升法律意识。

教师惩戒权在法律中被详细规定后,教师要深入学习,树立法治观念,既要在必要的时候及时使用,又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2.提高知识素养。

教师的知识素养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素养、专业知识素养以及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素养。中小学教师只有熟练掌握各阶段学生的发展规律和心理特征才能针对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惩戒,使惩戒有的放矢。

3.增强控制不良情绪的能力。

教师也是人,会有各种情绪,但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收起不良情绪,更不能借由惩戒错误将不良情绪发泄在学生身上,要理性客观,让违规学生真心悔悟。

(三)社会舆论的支持

网络迅猛发展使得师生间的冲突事件易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又因为社会大众对“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一名言的误读,对教师的期望和要求过高,然而这难道不是对教师的一种形象绑架吗?教师不是万能的,学生是具有独立思想的独立个体,大部分教师实施惩戒的出发点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社会舆论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此类事件,正确引导对惩戒教育的认识,减少社会上对惩戒教育的偏见。

(四)监督机制的建立

为了避免教师滥用惩戒,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与申诉救济制度,这既可以保障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又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在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监督和评判教师是否滥用惩戒的专项小组,并制定教师滥用惩戒后该承担的后果,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申诉救济制度。

2.各中小学校应该建立学校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多角度公平公正地监督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监督应面向两个方面,既要在必要时使用教师惩戒权,又要防止过度使用、滥用。

(五)学生家长的配合

学校和教师受家长委托行使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需要家长的信任与积极配合,而家长对于教师的合理惩戒应该给予认可与配合,并且通过学校委员会等机构监督教师的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谭晓玉.教育惩戒权:合理行使与依法規制[J].教师教育论坛,2014,(10).

[2]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M].桂林:漓江出版社,2008.

[3]谭晓玉.管理学生需要适度的善意惩戒[J].思想理论教育,2006,(24).

[4]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