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媛
摘要:我国财政部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改变了以“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对区分总额与净额确认收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造成所得税、确认时点的税与会计产生差异。本文主要阐述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希望能够为企业应对税会差异提供有效调整对策,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所得税;确认时点
一、所得税税会差异
(一)多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多项履约义务和时段履约,它规定企业自合同生效日起,就要对合同进行评估,并且明确区分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对此,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两点必要条件:第一,保证客户能够从合同规定商品本身、其他与商品有关的易获取资源中受益;第二,保证客户能够将转让合同商品的承诺、其他单独承诺进行单独区分。如果满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能够被清晰识别,且评估该履约义务的行为是在某一时间段内进行,从客户可获取的经济利益、商品控制权、款项收取权利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这一要求,则可以认为该履约义务属于时段履约,如果不能满足该要求,则认为是时点履约。
(二)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主要一种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客户承诺日后有权选择是否对该商品进行回购的销售方式,新收入准则针对售后回购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想要降低因税会差异引起的经济风险就应当遵循以下两点会计处理方式:第一,对于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的商品,企业有权进行回购,若客户在某一销售时点并为取得有关该商品的控制权,那么企业可以将其作为融资交易或租赁交易实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