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研究

2018-02-05 09:41徐永红
特别健康·下半月 2018年1期

徐永红

【摘 要】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将"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险机制"作为完善医保体系的八项任务之一。2013年新一届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这意味着医疗方面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加强。然而,在如何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方面,仍需要不断的探索。文章首先介绍了对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认知及现状,随后分析我国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8)01--01

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化,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是医改解决人民群众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重点工作。2012年1月,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随后在全国确定273个试点地区,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在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做出部署。

1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认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对患重特大疾病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1],本质是通过转移支付实现不同人群和地区之间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利用公平。

2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

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体可以归纳为4种方式,不同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式其实主要是在广度、深度、宽度上各有差异。广度,是指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即覆盖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医疗救助;深度,是指医疗救助的水平,即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或救助额度的覆盖程度;宽度,是指纳入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即覆盖内容是只纳入住院还是同时纳入门诊,是只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还是包括目录外的自付费用。

2.1 医疗救助主导型

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现有的医疗救助制度来解决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需求,救助范围可按病种或费用来确定。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不限病种,高封顶,高救助比例;二是按病种救助;三是按费用救助。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段救助,不限定病种,救助标准和比例由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

2.2 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这种方式是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障政策与医疗救助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不同保障制度的合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这种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按病种救助,病种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不同制度合力保障,制度叠加效应凸显;三是实行按病种付费,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得以控制;四是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2.3 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这种方式是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数额或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为患者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后的自付费用提供再保险。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则对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2.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援助

社会慈善救助是国家制度性保障外的一种补充保障形式,是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根据社会慈善救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政府主导,慈善组织参与型;二是慈善组织主导,政府协助型;三是社会慈善基金独立运行型[2]。

3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党和国家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的重视,相关部门和各省份也积极出台应对政策,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然而现实中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碎片化、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导致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不少问题。

3.1 政府投入不足,筹资渠道单一

近年来,政府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投入逐步提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投入也在持续增长。以2014年为例,全国一般公共支出决算中医疗救助投入为202.61亿元,是上一年财政决算的108.4%。救助对象人均筹资额在2012年也已达到180元[3],但这一费用仍然较低,众多需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老百姓都是身处荆棘较落后的地区,地区财政投入不足,能够获得的救济有限;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其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3.2 救助标准和比例偏低,范围和内容有待扩大

在全国试点推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273个地区中,大多数试点地区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都比较低。由于目前救助资金规模有限,不少地方处于低保边缘贫困人口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次,受资金限制,大多数情况下病人需要的用药和诊疗范围和内容也有待扩大。

3.3 制度衔接不够,信息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只有渝、吉、鄂、陕等几个省份在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方面开展信息化服务,这些省份可以开展“一站式”的基石结算服务,而其他省份的信息化程度较低,极大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衔接也不够,可能存在重复保险和“漏保”的情况[4]。

4 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

从我国实践看,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不高,共付水平较高现象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慈善资源的衔接尤为重要。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推行,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如何提高实际保障水平、管控救助对象的行为和费用,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等也将成为管理者的重大挑战。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保障网,医疗救助能否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障和大病保险之后发挥“托底”作用,取决于现有的医疗救助制度如何定位以及投入医疗救助资金的多少。endprint

4.1 加大救助資金投入,建立筹资增长机制

所谓“三军未动,粮草先行”,资金作为实施医疗救助的物质基础,其量的多寡直接关系到救助成效好坏。目前我国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支出,然而受各地经济实力发展的差距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不同,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也有待加强。因此建议建立分担合理的多层次筹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筹资额度和中央财政的补助责任。同时,也要尝试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并大力引入社会组织的力量,尤其是发挥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吸引社会资金的进入,提高资金的可利用率。

4.2 科学筛选病种,扩大救助对象和范围

目前我国医疗救助的供求矛盾突出,救助水平的提高,势必会刺激患者的治疗需求,可能进一步会引发过度医疗。在目前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病种和救助对象的时候,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救助对象个人和家庭成熟能力来施救,等到经济实力足够强的时候,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和内容。

4.3 加强医疗救助与保险、慈善等资源衔接

实践证明,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及慈善资源的衔接,有利于提高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服务可及性。还未实现衔接的地区应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尽快实现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此外,政府应加大信息共享,加强对慈善救助等社会资源的引导,发挥社会资源的“补位”作用。政府也可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平台,引导慈善资源的合理流向,避免重复设置雷同项目,避免热门项目扎堆,冷门项目无人问津。

4.4 加快对门诊大病补偿研究

目前保住院“大病”的救助机制已经建立,但是在门诊补偿和临时救助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医疗救助门诊大病、特病救助,目前有定额补助、按比例救助等不同做法。应尽快摸清各地的主要做法,比较不同做法的优缺点,选择有效模式加以推广,切实发挥医疗救助资金门诊就诊的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陈勋吹,姚岚.我国城市医疗救助的现状与发展[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09(23):628-632.

毛立坡,张琳,崔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评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3,(08):39-42.

张惠敏.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制度的产生与问题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08):108-111.

顾雪非,向国春,李婷婷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研究[J].中国民政,2015,(07)14-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