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依法履职案

2018-02-07 00:59:45文◎谢丹杨俊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谢 丹 杨 俊

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杨家屯—上堰沟一带紫袍玉带石矿区处在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实验区内。2006年5月江口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的批复后与铜仁紫玉旅游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玉公司)签订《江口县采矿权出让合同》。2006年6月,贵州省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向紫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2006年6月以来,紫玉公司进入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大火堰组杨家屯至上堰沟玉带石矿区进行探洞及建设,并开采紫袍玉带石。紫玉公司在保护区内采用凿岩爆破空场采矿法,导致生态、地质环境严重破坏,并且该公司没有矿山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每开采1吨矿石产生10吨以上尾矿,全部覆盖在山间植被上,造成无法恢复的生态环境破坏。

(二)诉前程序

2016年9月29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于2016年10月26日分别向铜仁市国土资源局 (2110年10月22日,撤销铜仁地区设地级铜仁市,故以下正文均统一表述为铜仁市国土资源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铜仁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其在自然保护区的科学实验区违法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并督促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行其管理职责。铜仁市国土资源局否认其存在违法发证的行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虽责令紫玉公司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及恢复被占林地,但紫玉公司未进行拆除与恢复,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履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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