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的重塑: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

2018-02-07 01:55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司法 2018年7期
关键词:检察官法官律师

吴 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明确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确定129项司改任务。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再次明确:“要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连续写进党的工作报告,显示了党中央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选录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受到了各方关注①《司法体制改革方案:6省试点,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2014年6月15日,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4_06_15_237972.shtml。。应该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律师入选法官、检察官,主流持肯定态度,但对于步子迈多大、步速缓或急,争议颇多。大多数观点对律师入选法官、检察官持谨慎的支持态度,期待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律师能够为法官队伍带来不一样的视角,能够激发队伍活力。

律师真的只是引发“鲶鱼效应”的那条“鲶鱼”吗?笔者认为,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说,“我们要勇于直面问题”,深刻认识到当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队伍存在的关键问题,以巨大的决心和对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来切实解决问题。36.5万人组成的律师队伍②数据截至2017年底,来源于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8-03/14/lsgzgzzdssjxw_17041.html。,充当的不应仅是那条“鲶鱼”的角色,而应是“一潭池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是选拔法官、检察官的主要来源。

一、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政策演变及司法实践

(一)在政策层面,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经历了由提出到泛化,到再次明确、逐步细化的曲折发展过程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其中第32条首次明确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这是从律师中选任法官首次出现在政策性文件中。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下发《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扩大法官遴选范围、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招录法官的要求。但这一导向明确的提法,很快就被泛化。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37条不再单独列出从律师中选任法官,而是将其统称为“其他优秀法律人才”。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延续了2005年的提法,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

从2005年到2014年,十年弹指一挥间。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了律师选任制度。该《决定》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一规定,不仅重申了从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并改变了选任法官局限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提法。自此,相关细则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4 年通过了《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改革意见》等检察改革文件,明确提出完善检察官职业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的制度。2015年2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发布,第50条进一步明确“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第10条规定“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公开选任的原则、参加公开选任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和要求、不得参加选任的情形以及选任方法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再次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

(二)在实践层面,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整体呈现个别态势,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实践和政策导向相互呼应。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面向北京地区从社会高层次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10名高级法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面向全国多数地区公开招考15名高级法官。2001年11月,安徽省公开选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外副院长,次年4月,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任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汪利民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此后十余年间,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停滞不前,对此,200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林栖凤时,曾论述过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机制局限:“由于从社会上招录法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院没有进人的主动权,因此这项工作在政策上存在障碍,有待于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深化”③周东旭、单玉晓:《律师与法官:双向旋转门》,《财新周刊》2015年第35期, http://weekly.caixin.com/2015-09-04/100846416.html。。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选任高层次审判人才,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清林成为民事审判庭正处职人选;2015年4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同年7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建刚拟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2017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选任6名法官、5名检察官,4月,23人入选,其结果未知;2017年2月,上海法院、检察院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同年7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文风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骏拟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目前还没有一例从律师队伍选任到检察官队伍的报道出现。

过去近20年的实践显示,从律师中选任为法官的人数较少,选任的范围主要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选任为检察官的尚无一例。可见,虽然当前政策导向是“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但现实远远未到常态化、制度化的状态,更多是各级法院响应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要求的表态之举。

二、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困难重重的原因分析

是什么阻碍了政策落地,桎梏了律师经选任走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发展道路?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思想的固化是根本原因

受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在潜意识里认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地位完全不同。法官、检察官在老百姓心中是“官”,而律师职业向来有被排斥的文化传统。坊间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调侃有很多,有人说在刑事诉讼中是“公安局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律师要饭”④这种调侃很多律师、学者都有提及,例如:王建胜:《律师在刑诉法实践中的新体会》,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82092.shtml;李福林:《司法改革应当理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学术论坛》,2016年第5期,总第304期。。有学者指出,“从律师到法官,中国传统古未有之,缺少文化传承”⑤杨丽娟:《中国律师角色“跳跃式”发展之质疑——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背景》,《岭南学刊》,2016年第6期。。我国民间判断一个人的身份,一向有“体制内”与“体制外”之分,而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正是要从“体制外”破壁进入“体制内”,这内外之别就像一道鸿沟,看着触手可及,实则难以跨越。

(二)律师及司法人员的认知偏差是内在原因

1992年经过律师制度改革,律师的身份从国家干部转换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从拿工资的国家干部走向了社会。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重新定义了中国律师。首先,重新定位了律师的政治地位。《意见》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不再是单纯社会人的身份,而成为党领导的法治队伍的重要一员,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第二,重新定位了律师业务范围。在《意见》的第六部分提到了发展公益法律机构、发展公益律师的服务队伍,这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意义。第三,重新定义了律师的法治价值。以前对律师的定义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现在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领域都需要律师的参与。第四,重新定义了律师的社会价值。《意见》提到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让律师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发挥。律师的社会价值,已经扩大到“四个全面”中,对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和《意见》绘制的蓝图相比,在实践中数量日益庞大的律师群体对职业的内心自认又是怎样呢?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调查访谈,受调查的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营利机构、在开拓业务时完全可以像商业公司一样的占受调查律师的79.4% ,认为律师是正义的卫道士者仅占 11%,受访谈的律师有部分人认为“律师业就是商业”“做律师就是为了要赚到更多的钱”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5~286页。,也无怪乎有学者负面评价“律师仅仅是一种职业,一个简单的挣钱机器和一种经济动力”⑦杨丽娟:《中国律师角色“跳跃式”发展之质疑——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背景》,《岭南学刊》,2016年第6期。。可见,律师群体的内心自认和法律职业所应承担起的社会期待、社会责任已出现了偏差,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公共性和职业性有淡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律师不太愿意将法官、检察官作为职业目标,对转型法官、检察官并不热衷⑧庄永生:《从律师中选任司法官制度的探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中国知网。。2014年,时任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法官曾公开表示,“我们面向具有一定经验的优秀律师遴选法官。今年,已拿出两个高级法官的岗位进行招考,但是有点遗憾,没有律师报名”⑨王烨捷、周凯:《上海:优秀律师“变身”法官 路在何方》,2014年10月29日,http://news.sohu.com/20141029/n405562021.shtml。。

从法官、检察官的角度来看,同样存在各种不理解、不接受的情绪。例如2015年7月,商建刚选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一位与其年龄相仿的中院法官发文“吐苦水”:“法院的战友们喝彩的少,喝倒彩的多,很多三级高级以下级别的法官,心里可谓五味杂陈,这里面也包括我。”这名法官从书记员做起,当时是二级法官,与三级高级法官差三级,难免会存在心理落差⑩周东旭、单玉晓:《律师与法官:双向旋转门》,《财新周刊》2015年第35期, http://weekly.caixin.com/2015-09-04/100846416.html。。另一名中院法官直言法官同仁们的心态“微妙”,认为“没有给予其他法官一个同台竞技的机会,律师直接就被任命为高级法官”,内外有别,更将导致法官产生被剥夺感(11)周东旭、单玉晓:《律师与法官:双向旋转门》,《财新周刊》2015年第35期, http://weekly.caixin.com/2015-09-04/100846416.html。。

(三)司法大环境有待改善是外在原因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建立在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础之上的。法官、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中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应受到更多束缚。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虽然对于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司法人员履职保障还需加强,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笔带过,但不能不承认,当前司法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职业群体整体上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向往,影响了法官、检察官对职业荣誉感的感知。实践中,部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认为存在收入较低、职业发展缓慢等问题,对法官与律师群体的关系,有研究者指出存在“个别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有的法官与律师不协作”等现象(12)赵倩、高娟:《构建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问题研究——基于河北法院的实证考察》,《领导之友(理论版)》,2016年2月(上)。。

(四)现行法官、检察官管理体制有悖于司法规律是制度原因

司法权有别于行政权,这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共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探索对法官、检察官实施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但尚未能彻底实现法官、检察官“职业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将法官、检察官重新纳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之内,要成为法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检察院对检察官的管理也一直延续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这种进一步又退一步的做法,着实束缚了法官、检察官向职业化发展的手脚。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调研报告中显示,到2017年,基层法院仍然不具有对人财物的自主决定权,人员编制受地方编制委员会的严格控制,法官的职级待遇、职务升迁都需要经过当地组织部门严格审批,法院只能对中层干部及以下职务的任免具有相对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办公车辆购置、办公用品采购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很多时候法院的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甚至一些地方部门以经费原因干扰人民法院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13)罗伟、李桂红:《从律师、法学专家等高层次人才中引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制度设计》,《经济研究导刊》,2017 年第 18 期。。受传统管理体制的桎梏,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要跨越的鸿沟过大。

三、问题的解决:重塑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四大方面,每一项都涉及“人”的问题,可见“人”始终是各项工作的根本,做好“人”的工作,抓住人心,各项工作的推进才能事半功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14)徐隽:《坚持司法改革不停步(对话)——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2018年03月21日,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321/c42510-29879385.html。,当前做好法院、检察院“人”的工作的思路有二:一是消化存量,二是做好增量。在消化存量方面,严格坚持入额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从未入额法官中遴选法官;在做好增量方面,以从法官助理中选任初任法官为主,以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法官为辅。这一思路还是过于保守。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解决问题,对现有体制修修补补难以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在顶层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直面痼疾沉疴,正所谓“不破不立”。具体到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中,要逐步建立主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将律师执业经历作为新选任法官、检察官的主要职业经历要求,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将从根本上抓住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同法律职业发展的根本,从而理顺各方关系。解决了“人”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才能真的向纵深推进。

(一)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德文“Gemeinschaft”表示共同体,这一概念目的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共同的精神意识及对“Gemeinschaft”的归属感、认同感(15)徐隽:《坚持司法改革不停步(对话)——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2018年03月21日,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321/c42510-29879385.html。。马克斯·韦伯(Marx Web)认为: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在这个共同的集体中,成员们分享共同的价值、意义、情感和文化传统。共同的目标、一致的行动、分享与反思成为共同体的主要特征(16)(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对于法律共同体来说,法官、检察官、律师,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尽管个体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最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17)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并不是凭空而来,它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经济发展进入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阶段;二是政治的发展进入到民主化的阶段;三是法治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18)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从世界各国法治发展历程来看,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应地将会形成较为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伴随着普通法一起成长的,14世纪初,一些精通罗马法的人士聚集在一起创立了“法学会”,该组织训练律师,也为法官提供候选人,到中世纪后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英国基本形成(19)李福林:《司法改革应当理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学术论坛》,2016年第5期。。在美国,则是在马歇尔确立司法审查制而使司法成为法治的中心之后,于18世纪形成了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20)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在法国,从13到16世纪,法院逐渐专业化,诉讼程序更为理性和进步,法国法律职业阶层逐步产生、定型。在德国,从15世纪到16世纪,伴随德国全面接受罗马法的过程,法律职业阶层也随之而逐步产生(21)任超:《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兼及其对法治文明传承的作用》,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论文,中国知网。。 可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产生并形成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社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标志着法治发展到一定水平。

(二)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能够最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虽然学界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有较为丰富的探讨,但实践中似乎并不尽如人意,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远没有达成共同的职业思维、职业伦理、职业行动,更有学者判断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只是法治建设的一个目标(22)刘小吾:《走向职业共同体的中国法律人——徘徊在商人、牧师和官僚政客之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逐步实现主要从律师队伍选任法官、检察官能够破解这一难题。

提到将律师作为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经历要求,反对者就会提出,这是照搬英美法做法,不适合中国国情。在新中国历史上,早在我国司法体系建立之初就有选任律师作为法官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第二任院长董必武(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在担任院长之前均有过律师执业,甚至开办律所的经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延续、发展。和律师入选法官、检察官的举步维艰不同,在束缚相对较少的各仲裁机构,各地仲裁委员会早已聘请了一大批律师担任仲裁员仲裁案件,效果和影响均很好(23)刘桂明:《我眼中的法官与律师之关系》,《中国律师》,1999年第9期。,并没有出现水土不服、不合国情的现象。可见,我们不应被外在表现形式所绑架,束缚住勇于借鉴学习的手脚。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事物要透过现象揭示本质。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模式,虽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但其本质,是构建同一的职业基础、职业伦理,理顺法律职业发展路径,从而增强法律职业从业者的认同感,实现依法治国的大方向、大目标。

逐步推行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推进,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将拥有共同的职业背景,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虽因不同的立场而相互制约,但更因为拥有共同的追求——对法治的追求,共同的情感——坚守法律,共同的职业路径——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进而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而紧密结合,拥有从业理想和归属感,从而逐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24)李福林:《司法改革应当理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学术论坛》,2016年第5期。。

(三)逐步实现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逐步实现主要从律师队伍选任法官、检察官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入口,主要是高校毕业生或是没有司法工作经验的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入职。以法官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有关同志表示,“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25)赵婧姝:《中国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2016年6月27日,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16-06/27/content_6688318.htm。,大学毕业生经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被法院录用后,经过两年左右书记员阶段,就可以任命为法官,在我国的许多基层法院,23、24岁的助理审判员相当多,而且在中级法院24、25岁的助理审判员也十分普遍(26)郑敏:《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5期。。这种从高校直接考试选任的方式,造成法官、检察官年纪较轻、法律经验和社会经验均较为欠缺。

而律师是介入社会生活最广泛最深入的法律职业者,由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能够敏锐洞察各类矛盾纠纷的起因、性质、走向、特点,快速抓住问题症结、关键,有利于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谢觉哉曾论述:“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27)《党内著名“四老”之二:董必武与谢觉哉》,人民网,http://culture.people.com.cn/GB/40466/40470/3235635.html。”只有使司法判断或处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立足于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才能保证案件处理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28)顾培东:《让更多律师法学专家来做法官检察官》,《人民日报》,2015 年4月17日,第7版。。

四、解决的思路:重塑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摒弃体制内外的身份感,将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非对立面。应摒弃职级高低的官僚作风。以法院为例,此次员额制改革,是法院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但却又设立法官分级制度,将法官分为12 等。有学者提出,员额制改革应摒弃法官等级制,在明确司法职责的基础上确立法官平等地位,对同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保障(29)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 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在合理设计法官、检察官队伍序列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法律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官、检察官职业尊荣感的需要,反思传统等级制度存在的弊端,设计与司法规律相符的队伍序列体系。

(二)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

自20 世纪80年代末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以来,律师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30)数据来源于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8-03/14/lsgzgzzdssjxw_17041.html。, 执业律师人数近年来每年均以超过10%的比例递增。预计未来十年,中国律师的总量将会达到100万人左右。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31)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讲话),《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63页。,看来这个目标实现在即。这一增速是不是太快了?是不是律师太多了?

2016年,有学者对中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律师和法官人数、案件数进行了统计分析,结论是我国律师数量太少。据统计(32)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 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美国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330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80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40:1;德国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20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25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8:1;日本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91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100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9:1;印度法官每年人均案件数为1350件,律师人均案件数为17件,律师和法官的比例为77:1。美国等其他国家的法官之所以能每年处理如此巨大数量的案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律师承担起了大部分法官助手的工作,大量案件以调解结案,并不会走到诉讼的终端。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律师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律师群体应具有较大基数,政策上应该鼓励律师队伍稳速增长。正所谓:“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三)以包容的心态看待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

有人认为法官、检察官待遇低、压力大,造成法官、检察官辞职潮。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法治发达国家,鲜有从法官、检察官转而从事律师行业,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这正是我国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佐证。在这一特殊时期,应以包容的心态来看待法官、检察官辞职现象。

一方面,与12万名员额法官和8.7万名员额检察官相比(33)数据来源: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7832.html;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326/c42510-29887609.html。,辞职的毕竟是少数。以法官为例,近年来全国法官辞职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一直保持在0.35%以下,法院队伍的总体情况稳定(34)《法官流失严重?最高法:法官辞职人数保持在0.35%以下| 政解》,2017年7月3日,新京报即时新闻(北京),http://news.163.com/17/0703/12/COE0V5KF00018AOR.html。。另一方面,应允许法律职业者自由作出选择,从事自己愿意投身的事业。毕竟,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吸引力主要不是来自经济收入,更多的是来自司法职位的权威、荣誉、责任感等精神因素。如在美国,法官年薪从约13 万美元到联邦首席大法官年薪约 26 万美元不等,检察官年薪从约6万美元到约 16 万美元不等,这一水平普遍高于普通公务员,但低于律师(35)中国法学会代表团:《有必要打通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通道——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美调研报告》,执笔人尹宝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11月22日第 11 版。。主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进而推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信到那一天,那种由法官、检察官转为律师的职业选择,将如同今天的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一般稀少。

(四)逐步实现主要从律师队伍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必要通过讨论,达成共识,确立选任标准。这一标准是成为称职法官、检察官所必须具有的素质,而不是简单地将律师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与公正司法能力之间划等号。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律师是否优秀,与律师是否能挣钱,以及律师成为法官的抗腐能力之间,并无稳态的正相关关系(36)张志铭:《围绕“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28日。。

2.统筹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在宏观上,应顺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司法系统去行政化与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在微观上,要注重制度设计,特别是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科学性,落实法院、检察院在人事和经费保障上脱离地方财政体系,重视递进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培训,打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

3.充分认识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提出要实现主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也认识到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突破思维的框框,也有赖于制度的创新。同时,我们坚信这一思路能够解决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很多深层次问题。

五、结论

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逐步建立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有助于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增强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大局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自1992年律师制度改革以来,律师已从“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被定义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从社会人的身份变成党领导的法治队伍的重要一员,律师队伍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逐步建立主要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从政治上讲,有助于律师队伍树立诚信执业从而经选任成为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理想,主动增强政治觉悟,提升队伍整体社会责任感,使这支人数庞大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整体上更加稳定、更加积极向上。

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讲,司法经验丰富、经济相对自由的执业律师经选任成为法官、检察官,将整体提升法官、检察官对当事人诉求和对社会矛盾的理解,有助于从实质上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37)孙静:《最高院公开选拔法官 唯一入选律师谈感受》,《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2014年4月14日第B01版。。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法官、检察官、律师同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相同的执业经历、教育背景,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技术操作的角度讲,和12万名员额法官和8.7万名员额检察官相比,已有36.5万人乃至不久的将来将会达到100万人的庞大律师队伍,能够为法官、检察官队伍持续提供优秀的后备力量,持续为我国司法建设提供充足优秀人才。

“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愿能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之东风,实现法官、检察官职业路径的重塑,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由理论变为现实,助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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