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在我国,因涉及中小债权人、出资人或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敏感因素,每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均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其中一旦卷入“强裁”情节,跌宕起伏的剧情往往为人津津乐道。 “强裁”,即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是指重整程序中,在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又满足一定条件时,由法院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强裁”表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已然无法调和,而处于利益博弈风暴中心的恰为出资人。笔者于本文中试以截至2018年7月1日、占全部54起上市公司重整24%的“强裁”案件为范本,发现出资人在公司重整案件中面临以下困境。
第一,在与债权人的博弈中,出资人权益被过多调整。在11起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强裁”案中,有股东无偿让渡股份、股东有偿转让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与无偿让渡股份并存等权益调整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均保留出资人的些许权益,致使92.3%上市公司重整“强裁”案存在普通债权人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势。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空间,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股东不完全劣后于债权人受偿,“强裁”中保留出资人的些许权益并无法律上的障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5项的前半段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这仅涉及到组内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