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助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

2018-02-07 22:38刘梦雨
中国信用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信用

◎文/本刊记者 刘梦雨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赵梅生向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2017年我国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排名跃居全球第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8件。“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我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赵梅生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明确目标有序推进社会满意度逐步提升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整理目录中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成员单位需求实现部门间按需交换;同时,推进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相关信息依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与当地同级综合性平台对接,实现跨部门共享。

三是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有序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建设的16个共同实施部门之一,已完成知识产权局子平台项目的招标和初步需求分析工作,软硬件设备采购基本完成,正加紧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有望在年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行。

四是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制定《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充分利用系统内重点监管、优惠限制等5项措施,协调43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25项惩戒手段,对重复侵权、不依法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目前,《备忘录》会签工作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印发实施。

记者: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目前,知识产权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和效果如何?

赵梅生: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的基本目标,即到2020年,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系统运行良好,有关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发挥作用,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通知》印发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部署,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重要一环予以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信用信息目录更加完善。2016年,《通知》印发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将专利违法、专利代理监管等8项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底,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文件等3项行为信息纳入目录,实现从专利申请、授权到维权全流程的信用监管。

二是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逐步健全。

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记者:进入新时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部门联动共建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是如何推进的?

赵梅生:党的十九大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向社会清晰传递了中国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具体实施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社会诚信建设部分,明确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是工作取得成效的首要因素。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作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了我们大力的支持,例如,在信息共享方面,协调有关单位实现更多信息的部门间共享;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制定建设标准、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方面,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加快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出台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认真完成相关任务。专利管理司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推进建立了局内相关部门间的专项协调机制,各部门主动性强,工作扎实,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合力。例如,在完善信用信息目录方面,局内有关部门主动提出将专利申请中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目录,完善专利保护全流程的信用监管;在整合信息系统方面,自动化部门积极配合,给予机房条件、网络连接、业务系统接口开发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协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打击侵权假冒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记者:据了解,“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十倍,但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十三五”时期,我国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将更加突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如何继续利用信用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赵梅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创新执法机制,深化专项治理,提升办案效率,使打击侵权假冒力度不断增强,有效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问题、新需求。

“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在激励创新与投资,促进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其中,信用监管手段将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利用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法曝光侵权假冒行为,例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其次,通过信息共享,将侵权假冒信息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供各成员单位在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中做审慎性参考,对侵权假冒行为人实施合理限制。再次,对于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我们将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相关实施主体开展严格的限制和惩戒。

通过以上的信用监管手段,我们在行政执法之外,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提供了新的有力措施,更加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信用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继续完善信用信息目录,推进将申请授权、执法维权、代理监管等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环节的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努力实现全流程信用监管。

二是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子平台的建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推进信用信息部门间共享,通过公示效应和行政管理限制,有效震慑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

三是通过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限制和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通过信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的投资和创新积极性,更好更快地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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