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的发展与租值理论创新

2018-02-08 18:30张曙光
读书 2018年2期
关键词:边际使用权租金

张曙光

张五常教授的《佃农理论》对租金理论和合约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二0一七年正值问世五十年,在继承和发扬的同时,也需在新的条件下,加以创新和发展。

一、古典和新古典的租金理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租金理论占有重要地位,从威廉·配第到约翰·穆勒,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到卡尔·马克思,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的地租理论。斯密《国富论》第十一章专门讨论地租理论,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章的标题是“论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尽管相互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但基本上奠定了租金理论的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地租的定义和来源。斯密正确定义地租“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而且是一种“垄断价格”。它离不开自然的作用,但却是土地所有权的纯粹结果。因此,土地的产品才能按高于费用价格(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的价格出卖,地租才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以,是农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而不是相反。

在斯密的定义中,所谓土地并非仅指用于农耕的土地,而是泛指一切自然力。他以农业地租为基础,不仅考察了广义农业(农林牧渔)的地租,而且讨论了煤矿和宝石矿的地租。

二是关于地租的形式和数量。地租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其一,它在历史上采取的形式,诸如劳役地租、实物(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其二,在它的发展形态(即资本主义地租)上的形式,主要是级差地租的诸种形式。前者旨在揭示地租与农业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后者重在说明地租的数量及其决定因素。

古典经济学通常讨论级差地租,如李嘉图认为:“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对级差地租讨论得比较清楚,他不仅区分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基于肥力和位置而发生,后者基于投资及其分配而生成,而且考察了生产价格不变、下降和上涨情况下级差地租Ⅱ的数量和地租率的变化,进而说明了“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提出和讨论了绝对地租问题,并指出其在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斯密和李嘉图分析的主要是农业地租,那么,约翰·穆勒则将其推广到城市土地,并引入竞争性租金的概念,认为非农业用地必须获得至少与农业用地相同的租金。且由于有利地理位置的稀缺性,城市土地还会获得额外的位置租金。此外,穆勒还指出许多额外利润具有租金的性质,这是将租金概念推广到所有生产要素的重要一步。循着穆勒的方向,马歇尔提出了“准租”(quasi rent)的概念,用于表示已建成機器设备获得的收益超出其运行成本的部分。不过,准租与一般意义上的租金之间的区别在于它的短期性,在长期上,准租是促使供应商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的重要决定因素。

根据古典经济理论,地租是一种剩余,不构成生产成本,也不影响产品价格。但在现实中,对于租用土地的生产者,租金确实构成成本的一部分;当土地是一种可变投入时,地租也会进入产品价格。这是由于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是(由劳动和等待时间构成的)实际成本,其价格形成也是基于实际成本,但租金并非实际成本,自然不会出现在价格中。这一矛盾运用奥地利学派的机会成本概念可以解决。

在现代经济学中,地租理论的地位明显衰落。现代经济学家很少专门讨论地租问题,即使讨论其角度和方法也不同。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边际革命及其带来的价值论转向,正如米塞斯所说:“在李嘉图的经济学架构里,使用地租概念所处理的问题,实际上与现代经济学用边际效用分析所处理的问题相同”,“李嘉图的土地分级评价说,完全容纳在现代生产要素价格理论中。这不属于客观地租理论,而是这个复杂经济体系给予它的特殊地位。级差租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不限于土地价格的决定。在‘租与‘准租之间做诡辩性的区分完全没有必要。土地的效用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用,都应该以相同的方法来讨论”。二是由于市场制度的扩展,一切有用物(包括人造之物和自然之物)都具有了商品和价格的形态,土地作为与资本和劳动一样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决定虽要考虑时间偏好,但必须按照其未来的预期效用来估价。三是主流经济学的兴趣在实证方面,租金在社会伦理上的正当性被边缘化了。租金概念存在的价值在于:第一,租金在引导资源配置上的功能;第二,租金与资源供给无关的特性,这意味着对它课税不会导致经济运行的扭曲。

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一些学派继续探索经济租理论,除张五常的贡献外,还提出“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它被用于分析企业纵向一体化。如果是一项专用性强的资产,那么使用它的机会成本就很小,这意味着其收益有一大部分是准租。同时高度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在交易中会被“套牢”(hold-up),从而丧失相当大一部分准租的索取权。因此,企业会采用纵向一体化策略来代替专用性资产的市场交易(Klein,Crawfrd & Alchian,1978)。

“可占用性准租”概念意味着特定的资产组合能产生租金,这得到企业管理学家的呼应。后者长期面临着一个理论悖论:根据新古典经济学,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企业利润趋于零,而企业战略的目标是寻求可持续超额利润(或获取“竞争优势”),那么超额利润来自何处?根据资源的企业战略观,企业支配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组织形式、社会关系等)是其绩效的主要决定因素,企业在本质上是这些资源的组合。如果企业价值超出其资源的市场价值之和,那就具有了竞争优势。可见,管理学家关注的是准租的获得与维持,而不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准租对经济组织形式的影响。

租金理论的另一研究视角是它的分配,由此产生了寻租理论。最早探索寻租现象的是图洛克关于垄断社会成本的研究。一九七四年,克鲁格发表了《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估计了印度和土耳其在进口许可证上的寻租行为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寻租概念迅即被学界接受,成为一个标准分析工具。在现代经济学中,寻租已经被推广到一切耗费资源影响公共政策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财富转移支付行为。但寻租理论中的“租”与主流理论的经济租并不完全等同。一方面,寻租理论刻画的许多现象涉及的是非市场过程中的纯粹转移支付(如赋税和补贴),与标准经济租概念无关;另一方面,竞争经济租的行为有许多有益于社会福利(如专利竞赛),通常不是寻租理论的考察范围。因此,寻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经济租(或垄断租)的竞争”。不过,现实中很多寻租现象(如对市场准入许可和自然资源开采权的竞争)确实与经济租关系紧密,并构成特定资源影响社会福利的重要机制。endprint

租金理论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租金来源或者其可开采量的限制有三:一是其数量的天然有限性;二是资源的开采成本,技术与自然条件一定,开采的边际成本随开采量上升,成为限制其供给的主要因素;三是资源所有者對开采量的动态最优配置。这对可耗竭资源尤为重要。在竞争性市场中,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量应满足“霍特林法则”,即开采的边际收益等于资源价值,而资源价值的增长率必须与利率相等。

二、张五常的租金理论

斯密认为奴隶制无效率,于是佃农制度代替了奴隶制度,但佃农制度也有效率损失,因为收获分成等于地主抽税。比较有效率的是固定租金制度,农户尽享交租后租金之剩余,生产激励增强,因而逐渐代替了佃农制度。斯密还认为,租金的分成比例是50%归农户,50%归地主。这只是一个例子,但被后人看作一般规律,以致穆勒认为,佃农分成是风俗习惯,不能进行经济理论分析。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传统的佃农理论假定,农户的劳动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动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张五常认为,这一理论的错误有二:一是把佃农分成看作政府或教会税收,但土地并非抽税者的私有财产;二是佃农和地主各得50%的租金分成比例,不符合历史实际。他调查了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29%,最高69%。另据高王凌研究,中国历史上也存在佃农分成比例各50%的说法,实际平均所交租金是38%。

张五常的贡献在于纠正了这两个错误,发展了或者说重构了佃农理论。首先改变了传统理论的前提假设,包括土地是私有财产,农户和地主都参与竞争,农户分成所得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农户租地面积和租值分成率皆由市场竞争决定。这就将佃农分析放在了一般经济行为分析的基础上。由于租约分成是一个百分比,不是一种价格,因此,佃农合约中必然包含着佃农劳动力与租用土地面积的比率,即包含着土地要素和非土地要素的合约。

张教授的这一发现,使之解决了佃农租地面积和分成合约比率的决定问题,形成了新的佃农理论。正如他在《经济解释》中总结的那样:“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租值达到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佣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土地的边际产值等于土地的平均租值。”

不仅如此,张教授将其放在整个制度结构中,使其理论一般化了,进而提出了租值消散的理论。阿尔钦认为,价格决定什么比价格怎样决定更重要,价格不仅决定资源配置,而且决定胜负的准则。据此,张教授指出,竞争无时不在,决定胜负的准则也千变万化,公共财产的竞争性使用会导致租值消散,“只有市价这准则没有传统所说的浪费。其他任何准则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引起租值消散”。同时举例说明,以武力取胜,付出的血汗是租值消散;搞人际关系,巧言令色的成本是租值消散;以“思想正确”为准则,背诵“语录”的时间是租值消散;论资排辈,虚报年龄或虚度时光也有成本,在边际上总有一点租值是消散了的。但因交易费用而导致的非价格准则行为,不代表租值消散,这类行为做出了有价值的贡献,非价格准则增加的费用与其贡献收益相等。

揭示了租值消散的原因以后,张教授进而讨论了租值消散与价格管制的关系,说明了价格管制理论的三个基础。一是阿尔钦认为,在价格管制条件下,必然会出现非价格准则,理论的均衡点是所有非价格准则的租值消散至零,但边际之内的租值可能是正数。二是科斯认为,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必须以私有财产权为前提,如果没有私产制度,竞争仍然存在,也会用非市价准则。三是张教授在《佃农理论》中发现:“分成或租金或市价,是私产收入权利。如果这收入权利被政府压制,私产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价格管制是干扰了收入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租值消散。”

如果不从产权而从合约来看,任何交易都有合约,合约条款有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一次买断的合约只有收入(价格)条款,是非结构性合约,但非买断合约(如租约和雇佣合约)除收入条款外,还有使用条款,是结构性合约。价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条款,如果是结构性合约,政府在管制收入条款外,也可能管制使用条款。因而,租值消散行为也有两类:一是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的行为会有改变,导致资源的租值下降;二是合约的安排会有改变,增加了交易费用。通常二者合并出现。可见,在价格管制条件下,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增加是一回事。

以上评述可见,张五常对佃农理论的贡献有,一是证明了定额租和分成租的效率等价,二是提出了租值消散理论,二者都是从拥有权着眼,建立在私有产权和市场完善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市价准则是不会发生租值消散的,只是政府干预改变了市价准则,影响和限制了私产拥有者的收入权利,拥有者应当得到而没有得到这部分租值,因而导致了租值消散。

三、从拥有权中心论到使用权中心论

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在一定意义上,现代产权理论就是现代合约理论。

在经济学和法学中,财产权都是一组权利束,包括多项权能,既有不同说法,也有不同分类。诸如所有权、占有权、拥有权、决策权、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为了使讨论比较清晰和集中,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我们以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占有权和拥有权都表示权利的归属,控制权比较复杂,既有决策权控制,也有收益权控制,使用权则相对清楚。这样,产权细分也会出现多种情况,一是拥有权与决策权的分离,二是拥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三是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等。从不同角度讨论产权问题,会得到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产权理论。以下的讨论以拥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主,旁及其他两类情况。

拥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相当古老的现象,在传统农业经济时代,租佃制就是一种拥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地主有土地的拥有权,佃农有土地的使用权,租金是使用权的价格,定额租制和分成租制是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地主和拥有权处于主导地位,到了永佃制的出现,使用权获得了某种独立性。不过,这种独立性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这是一种物质资源(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在整个社会处于拥有权主导的时代,使用权没有摆脱对拥有权的隶属,也没有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决定作用。endprint

到了工业经济时代,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实践和理论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这集中表现在企业的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及其变迁中,以致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出现了伯利和米恩斯的开创性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经濟学家前赴后继不断开拓,发展和创造出了一套丰富的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包括企业的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代理理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不完全合约理论等。不过,现有所有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都是以拥有权为中心,以权利归属为主导;而权利归属在本质上是一种封闭性和排他性安排。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出现,形成了互联网平台和APP的分工方式和商业模式,产权结构和产业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使用权获得了实质上的独立性,不仅颠倒了以前与拥有权的关系,处在了产权安排的主导地位,而且使用权成为一种完全可以自由参与和使用的开放性安排。产业组织也从原来的集中化的层级结构,变成了分散化的网络结构,以至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

这种变化的发生,一是由于一切物质和非物质资源都取得了数据符号的形式,摆脱了具体实物形式的限制;二是由于数据符号资源可以无限复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没有了进入的门槛;三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支持,人们对数据符号资源的取用获得了完全的自由;四是APP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活跃、最丰富、最有创造性的领域和活动。

在以“使用而非拥有”为核心的分享经济中,由于拥有权淡出了主导地位,使用权起到了决定作用,以前有关产权问题的很多讨论有的失去了意义,有的有了新的含义。比如,共享单车归谁拥有,是平台企业,还是单车使用者?实际上,共享单车变成了一种准公益产品。既然在分享经济中谁拥有并不重要,关键是谁使用,怎么用,用的效果如何。既可以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也可以私有私用和私有公用,还可以共有共用和专有共用,只要用得合理,用得有效,不必在意拥有不拥有。

随着产权及产权理论的变化,合约和合约理论也发生了变化。在以“使用而非拥有”为中心的分享经济中,互联网平台和APP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合约都是使用者自动签约,自动解约。这才真正体现了合约自由和平权的本质。由于APP都是互联网的终端,其经营和交易的全部信息都会发送和传输到平台中心,因此,平台和APP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和完全的,既不可能出现事前隐藏信息,发生逆向选择,也不可能出现事后隐藏行为,形成道德风险,因此,“锁定”和“敲竹杠”之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总之,随着数字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生产力的发展,从拥有权中心论向使用权中心论的转变,对包括产权理论和合约理论在内的一系列经济理论形成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租值理论会出现怎样的变化?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四、从租值消散到租值聚散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基于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产生了两种交易方式,一是买卖交易,一是租用交易。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买卖是拥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标的是拥有权的价格;全部转移是买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部分转移是不买断,只转移决策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租用是使用权的转移,标的是使用权的价格。这也是一种不买断的交易,但与前述不同,形成的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使用而非拥有主导的情况,为二者的差别注入了新的内容。

在拥有权主导的工业化经济中,租借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立足于拥有权来考察的。债权与股权不同,股权有投票权和决策权,既能参与分红,也要承担亏损,债权既无投票权和决策权,也不参与分红和承担亏损。在金融活动中,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都相当重要,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融资方式,但总是以融资方的拥有权为前提并依附于拥有权的。由于租借的标的物一般是货币资产和/或实物资产,只能排他性使用,借出方的拥有权体现为按照约定取回本息或借入方还本付息,如果是实物资产,就要收回资产,并取得一定的回报。而在使用权主导的分享经济中,由于借用的标的物既不是货币资产,也不是实物资产,而是边际成本为零、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符号资产或者数字资产,平台不必要向APP收回资产,APP也不存在向平台还本的问题,付息的问题就变成了收入分享或租值分成的问题。

在拥有权主导的同质化经济中,经济均衡是数量、价格的二维均衡,只要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就会出现经济均衡,价格也就等于边际成本,即P=MC。无论是对于买卖交易,还是对于租借交易,都是如此。这时利润为零,而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才能获得利润。从这个意义上看,利润是拥有权的收益,不是使用权的回报。在以使用权为中心的异质化经济中,经济均衡是数量、价格、品种的三维均衡,由于边际成本为零,自然无法按照边际成本定价,而是按照使用效果定价,因此,差异化的经济均衡是在使用过程中达成的,体现在平均成本上,P=AC。姜奇平提出了广义均衡的概念,并借助于双层数学规划把同质经济均衡和异质经济均衡综合在一起,创造出新的垄断竞争理论。而AC-MC就是租值,既包括拥有者的利润,也包括使用者的收益,主要由APP们分享,也在平台和APP之间分成。

按照前面第二节所述张五常的租值理论,只有在私有财产制度下,市价准则不会发生租值消散,公有财产的竞争性使用,政府的价格管制都会发生租值消散。在基于使用而非拥有的共享经济中,边际成本为零,没有了市价准则,也不会发生租值消散。这一点张教授的理论无法解释。同样,张教授认为,政府的价格管制侵犯了私有财产的收入权利,因而造成租值消散。但是,在新经济中,既然没有了市价,政府的价格管制也就没有了施加的对象。张教授认为,有交易就有合约,合约有结构性合约和非结构性合约,结构性合约除收入条款外,还有使用条款,租约是结构性合约,但在使用而非拥有的共享经济中,由于数据资源的无限性和使用的非排他性,政府管制使用条款也无法实施。比如,共享单车,政府可以管制平台的投放,却无法管制乘用者的使用。至于停放管理,那是公共交通问题,不是单车如何使用问题。这一切变化都是因为立足于互联网信息资源的无限性,从使用权的角度来考察的结果。

从使用权的角度来考察,不仅不会发生租值消散,而且出现了租值聚集。由于数据符号资源的非排他性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借助于平台的支持,APP提供了大量个性化和分散化服务,租值也在APP那里聚集。正因为如此,按照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在租值分成中,APP拿了大头,平台的租值分成也没有出现消散。这就是新经济赋予租值理论的新鲜内容。由此来看,张教授的租值理论也有局限性,但这种历史的局限是任何人也避免不了的。它并没有否定张教授租值理论的历史价值和理论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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