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及防范措施研究

2018-02-08 22:57尹贻林
价值工程 2018年6期

尹贻林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价分离”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能。结合目前各省颁布的有关不平衡报价规定,本研究从不平衡报价形成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入手,以不平衡报价的现实意义及其存在的风险对不平衡报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控制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的获利在一定合理幅度内,并提出针对不平衡报价防范的具体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price and quantity separation" under the bill of quantities model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of unbalanced quot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n unbalanced quotations promulgated by various provinces, this study starts from the realistic basi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unbalanced quotations, analyz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s range based on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unbalanced quotations and its existing risks, and proposes to regulate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 from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ol the contractors profit from unbalanced quotation in a reasonable rang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against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不平衡报价防范

Key words: unbalanced quotation;reasonable range;unbalanced quotation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6-0082-03

0 引言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在不影响项目总价及中标的前提下,通过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以期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入的投标报价方法。因涉及到发承包人双方利益,不平衡报价常有争议。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不平衡报价并无明确规定,但各省颁布的招投标评标办法对于不平衡报价的规定各有不同,总结各省颁布的招投标评标办法对不平衡报价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四种,如表1所示。

总结各省对不平衡报价的规定,工程实践中不平衡报价存在多种情况。其关键在于不平衡报价幅度的大小,不得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幅度为0。本文从不平衡报价的成因出发,对不平衡报价的合理幅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项目建设全过程不平衡报价的防范措施。

1 不平衡报价的成因

1.1 不平衡报价成因的现实基础

1.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价分离”为不平衡报价提供可能

预算定额价格模式下,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以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定额为依据,一般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内以优惠额度进行总价竞争。[1]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工程结算由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工程量及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形成,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由于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性,为承包人利用工程变更、索赔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1.1.2 发承包双方利益不一致促使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发承包双方对于建设项目的利益诉求相左促使了不平衡报价的发生。发包人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完成項目的建设,而承包人则希冀通过项目建设获取较高的收益,但建筑市场作为典型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承包人中标必须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不惜以低于自身成本价的方式获取中标,这促使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进行不平衡报价并与工程实施阶段的变更、索赔、调价相互配合,进行“二次经营”,从而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1.1.3 招标文件存在缺陷诱使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标价

承包人由于拥有相对较多的建设经验易于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这诱使承包人进行不平衡报价。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机会点主要有:招标文件错误、地勘资料与实际不符、预测主材价格波动等。

1.2 不平衡报价成因的理论基础

1.2.1 不平衡报价的经济学基础

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承包人往往以更多建设经验占据信息优势,发包人要获取这些信息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这为承包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环境。同时,招投标市场作为典型的单一买方市场,使得承包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投标时必须执行成本最低的竞争战略,这往往导致承包人亏本中标。为弥补“一次经营”的亏损,承包人变寄希望于不平衡报价,通过“二次经营”实现创收。

1.2.2 不平衡报价的法学基础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得到广泛推广的情形下,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活动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同时也存在争议,即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承包人投递投标文件由发包人进行审查的。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对于招承包人而言都是公开的,并不存在欺瞒行为。同时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此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endprint

2 不平衡报价幅度的合理性研究

2.1 不平衡报价的现实意义

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的特性决定了承包人必须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中标。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必然导致施工阶段发包人工程变更风险的缺陷,就为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相反,对于承包人而言,不考虑发包人风险的不平衡报价,往往被其反利用,通过将高价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为低价分部分项工程的手段,使承包人蒙受更大的损失,从而使不平衡报价成为隐藏着风险的“双刃剑”。

发包人为预防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就需要加强对图纸设计深度及质量的审核、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避免错项、缺项及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情况出现,减少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的风险;伴随着招标文件不断的细化和完善,承包人对于招标文件可利用的不平衡报价机会点也随之下降,由此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对不平衡报价机会点的识别转移至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通过劳务分包或项目经理部对成本的核算,减少项目建设成本从而获得更多收益。发承包双方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2 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分析

2.2.1 从投标人的视角看

不平衡报价对于投标人而言是两面性的。成功的不平衡报价将为投标人带来额外的收益。失败的不平衡报价首先则有可能在招投标阶段就被识别并被处理,让承包人得不偿失;其次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平衡报价预测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变化趋势不一致则不仅让承包人没有额外收益,反而面临巨大损失。

2.2.2 从招标人的视角看

不平衡报价对于招标人的影响通常是两方面的。一是时间型的不平衡报价往往造成招标人项目建设前期资金投入过大从而影响资金使用计划;二是不平衡报价往往导致竣工结算价高于承包人投标价,造成招标人投资失控;同时,不平衡报价最终往往以变更、索赔等形式实现,这大大增加了招标人的管理成本。

2.2.3 从行业发展的视角看

投标人使用不平衡报价仅是利用投标技巧来参与竞争,并没有通过技术革新或管理优化使自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实现竞争优势和盈利,这并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这种现象的存在可能会对建筑市场产生一定的負面影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效率,不利于中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3]

2.3 不平衡报价的合理幅度

不平衡报价关键在于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的幅度决定了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大小,并与承包人可能产生的获益或亏损直接相关。多数文献资料中提到关于综合单价的调整幅度应该保持在±15%以内,并且普遍使用±10%来进行不平衡报价。[4]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幅度的规制来看都较为笼统,这种调整方法会产生两种问题,一是在调整范围幅度内调整多少才是最合适的;二是不同项目情况不同,其面临的风险因素也不尽一致,针对工程不同怎样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

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进行招标就是为了让承包人根据自身实力进行市场竞争,因为各个承包人的企业成本及对风险的预期并不一致,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并不具备严格的可比性。不平衡报价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一种博弈有其存在的意义,但不平衡报价要在合理的幅度内,仅从招投标的限制不平衡报价幅度并不科学也无法进行全面控制,建议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控制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的获利在一定合理幅度内。

3 不平衡报价的全过程规制建议

3.1 不平衡报价全过程规制分析

由于发承包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交易阶段承包人进行常规不平衡报价或极端不平衡报价会诱发市场逆向选择,降低市场竞标效率;履约阶段承包人实施不平衡报价行为会损害发包人利益,降低履约效率。因此,有必要从交易阶段和履约阶段对不平衡报价行为的防范和制约进行综合规制。

承包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在交易阶段主要利用的机会是招投标工作的失误遗漏和项目的不确定性情形,而发包人防范的漏洞则是招投标阶段清标、评标等工作不规范和处罚无依据等。因此,在交易阶段进行综合规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绩效改善的软性防范,以弥补信息不对称下发包人的信息劣势;另一方面则是对招投标工作程序的优化和行政规制的建议,由此达到交易阶段综合规制目标。

承包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能够在履约阶段实施不平衡报价的原因是监理单位监督不善和合同激励监督不到位,而发包人的不利处境则是认定标准的缺失和处罚依据的空白。因此在履约阶段进行的综合规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绩效改善的行为软约束,以增强发包人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则是对极端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和惩罚提出司法和行政规制建议,由此达到履约阶段综合规制目标。

3.2 不平衡报价防范的具体措施

招标准备阶段的控制措施:①工程勘察工作质量的绩效改善;②强化设计深度,确保图纸设计的可施工性;③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下浮幅度;④确定资质符合要求,信誉高、口碑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编制的控制措施:①编制高水准的工程量清单;②编制详细的评分细则;③完善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明确可接受的不平衡报价幅度;⑤设立主要项目的综合单价参考价;⑥做好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工作;⑦合理编制控制价;⑧资格预审的信誉追踪评价与不平衡报价模糊防范。

评标阶段的控制措施:①清标;②细分评标过程、分阶段评审;③合理运用评标质疑权;④采用现代化的评标手段。

合同签订时的控制措施:利用合同专用性条款限制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施工阶段的控制措施:①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内容的变化;②不要轻易干扰施工进度;③及时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④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⑤迅速地处理合同争端。

竣工决算阶段的控制措施:按照合同文件对出现变更、索赔等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进行核实,将原因不清的剔除。

4 结语

不平衡报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促使发承包双方强化自身职责,但也诱使承包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目前各省对于不平衡报价的防范主要集中于招投标阶段,但是仅从招投标限制不平衡报价幅度并不科学也无法进行全面控制,本文提出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控制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的获利在一定合理幅度内,并从招标准备阶段、并针对性地从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提出对于不平衡报价的具体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新奕.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平衡报价的应对措施[A].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五届西北五省(区)建设工程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论文汇编[C].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12:7.

[2]梁晓春.不平衡报价法应用合法性探析[J].工程管理学报,2013,27(04):31-35.

[3]钱坤.基于状态补偿的不平衡报价方案设计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4.

[4]唐晓飞.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