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防治措施分析

2018-02-11 16:12曹瑞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职务犯罪防治措施

摘要:职务犯罪是各国刑法中都会予以规定的一类犯罪形态,在我国法律中,也对职务犯罪有一系列的规定。当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已经广为认可。如何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正确制定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对于预防和防治职务犯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原因;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6;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83-02

作者简介:曹瑞丽(1979-),女,汉族,云南省曲靖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行政学及行政法学研究。

职务犯罪其实并不是指哪一种具体的犯罪形式,而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系列犯罪的统称。也就是说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等其他享有一定特殊身份的主体,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者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并不是说任何人都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的,也就是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此类犯罪。自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和国家越来越注重廉政建设问题,也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其构成的要件以及产生的原因,对于防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本文将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导致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防治职务犯罪等方面展开论述。

职务犯罪的危害毋庸置疑,从大的方面说,害国害民,因为它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动摇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中国有句古话:“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在我国当前的境况下,高频的职务犯罪如果出现,会直接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进程,危害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动摇人民跟党走的信心和决心。从小的方面看,就是害了自己、害了家庭,害了亲人。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即便短期内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但迟早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朝入狱悔恨终身。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在刑法理论上,任何的犯罪均有四个构成要件,简单称之为“两主两客”。分别是: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职务犯罪作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一,當然也必须具备这样的四个要件:

(一)职务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主要有四类,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就是说,不是一般人就能成为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所以它要求必须是特殊主体。

(二)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上规定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职务犯罪中,故意和过失均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有些犯罪只可能是故意,比如贪污罪;也有些犯罪只能有过失构成,比如玩忽职守罪。

(三)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他不同于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人、财产或者其他物。但是,犯罪的客体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一般来说,职务犯罪的典型的客体是侵害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但是,大家应当注意的是,职务犯罪并非法定的一类独立犯罪,而是若干类犯罪的一个集合概念,因此,职务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并没有其同类客体,各种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四)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前两者主要是以作为的方式构成,而第三种,则主要是不作为,至少是不完全作为方式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主要是当具有一定职责的人,对其职责的不作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玩忽职守罪就是典型。

二、当前我国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都可以寻求其产生的原因。对于当下我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探寻其产生的原因。

(一)宏观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的缺陷。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提出来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时间,当前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攻坚阶段。不可否认,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可长可短。虽然我国在2011年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是还存在进一步的完善的过程。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本来就是在一片空白上开始的,虽然我们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面,在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上,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但是仍然有太多的缺陷,这些存在的缺陷就会成为部分投机份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突破口。

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补充中,就职务犯罪而言,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对其进行预防和防治的法律。虽然也有一些行政法规或者条例和文件,但其效力毕竟无法和基本法律相提并论。更何况已经存在的这些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力度不一,效果难评。

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职务犯罪的主体中很多都是身居要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走上腐败的道路,大多都是从金钱上开始的,如果真正保证每个人的物质欲望都能得到较好的满足的话,估计很多官员都会警惕犯罪的红线,不会为了为数不多的金钱而出卖自己,不会为了区区一点人民币而放弃自己做人的原则,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还存在一定的权钱交易的行为。某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思想上腐朽堕落,憧憬的奢靡的物质生活,总觉得自己特殊的身份必须要享受特殊的物质待遇。于是就会利用手中人民赋予他的权力,换取个人享受的经济利益,甚至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第三、整体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逐步转型的阶段,在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一些腐败现象,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的要经过这样的一个过程和阶段。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太多的腐败行为,已经太过于的麻木,身边发生了,不但不认为是不应该的,甚至认为很正常,没什么不对的。正因为此,也给了部分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微观方面

第一,消极思想的影响。犯罪行为总是受到犯罪动机的支配,职务犯罪的出现也是受到行为人思想的影响。中国当前社会上的主流思想都是积极向上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下,绝大多数人都用科学正确价值观武装了自己的头脑。但是也不能否认,仍然有少数人的思想受到了特权思想、拜金主义甚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腐蚀,开始沉迷于无边界的物质追求与享受之中,甚至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了满足这种无休止的欲望,甚至不惜违背当初对人民的誓言,甚至不惜违法国家的法律,甚至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沦为了金钱的奴隶。

第二、犯罪行为人个人因素的影响。如果说社会思潮对于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影响,那也只是次要的,因为那毕竟只是外因。而对于事物本身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内因。对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而言,个人的因素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如果享有权力的特殊主体个人的自身素质低下,特别是政治素养不高,就会导致内在的腐烂,从内部崩塌并逐步向外蔓延。因为没有足够坚定的三观支撑,这些人很容易受到外界诸如金钱或美色的诱惑和侵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和防治职务犯罪的对策分析

任何矛盾的最终解决,都需要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的方式和方法。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只是过程,而不是手段。我们最终是需要通过分析和研究,找到预防和防治的办法。因为职务犯罪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以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看,其治理的措施也必须是全方位的。

(一)理性的看待当下存在的職务犯罪现象

职务犯罪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都没办法完全避免的。当前中国存在一定比率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正确评价。第一,中国职务犯罪的总体发生率并不高。虽然被曝光的职务犯罪现象比较多,但其原因主要中国的基数非常大,即便比率不高,数量也较多;第二,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曝光率,也正体现了我们的党和国家对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正是因为有了高强度的打压行为,才会把已然发现的事件逐一揭露给民众。

(二)建立法定机制,让国家工作人员不愿也不敢犯罪

建立防治职务犯罪的全套机制,既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也展开预防性的先前教育,加大对职务犯罪后果的宣传,使行为人不敢犯罪;同时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处境,解决一些基本的物质需求问题,让他们不愿犯罪。例如巡视制度,就是防治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

(三)继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立法力度,健全防范的法律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制度也应当随之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职务犯罪而言,虽然已经存在了一定数量的规定条文,但远远还没有达到让他人不敢腐不愿腐的程度。法律的制定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如何科学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心,只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才能给职务犯罪行为以足够的威慑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使其不能犯罪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十八大以后为了规范权力运作而提出的。对于职务犯罪的防治,制度建设是根本。这其中既包括了法律制度,也包括了惩罚制度。通过全方位的制度建设,让职务犯罪的行为人无处藏身,也无心实施犯罪行为。

(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绝对的权力就是产生绝对的腐败。对于职务犯罪行为,除了要用法律来打击之外,还需要用对权力的监督来遏制它。在我国,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机构和人都不能享有滥用职权的权力,因此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产生权力的灰色地带,从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和道德,一直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两种有效手段,既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对于职务犯罪行为,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手段,加强道德力量的约束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说法律是底线,那么道德就是更高的要求。一个职业道德素养过硬,具备良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人,是不会轻易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的。

[参考文献]

[1]谭志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3(17).

[2]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J].法学杂志,2011(02).

[3]金波,梅传强.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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