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蒙古草原“内地商民”间的性问题与蒙疆治理研究

2018-02-12 03:51柳岳武
社会科学 2018年12期

柳岳武

摘 要: 康熙以降,随着清廷对蒙古草原统治的增强,山陕直鲁等处的商民人渐入草原,从事“雁行式”贸易或“移民式”耕种。而此际草原恶劣的“自然生态”,弱肉强食的“社会生态”,尤其是清廷禁止内地民人携眷前往并禁止与蒙古女性通婚的“政治生态”,进一步导致了草原上女性资源的严重稀缺,催生了商民人间鸡奸行为的高发和凶案的发生。针对此等问题清廷除对“有罪者”问罪外,不曾积极采取何等措施消除前两种生态导致的不良影响,相反继续从“蒙汉相安”、“保护蒙旗”的立场出发,继续对内地女性的进入以及蒙汉通婚进行限制,客观上扼杀了确保边疆安全的重要机体细胞“定居式家庭”的生长,直接导致了晚清尤其是清末外蒙等边疆危机的全面爆发与清廷应对的措手不及。

关键词: 清代蒙古草原;“内地商民人”;鸡奸案;《刑科题本》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12-0153-14

清初以来,清廷对蒙古各部统治权力的逐渐确立,为内地商民人进入蒙古草原提供了重要前提。尤其是康熙后清廷对各部统治的增强,更进一步促使山陕直鲁等处的商民人越来越多地前往蒙古草原。民人们前往,主要从事“种地”活动;商人们前往,主要从事内地与蒙古草原间、蒙古草原各旗间的“出旗贸易”等活动。此等“雁行”与“移民”,因蒙古草原残酷的“自然生态”,移民社会“凶暴险恶”的“社会生态”,尤其是清廷禁止内地人携眷前往蒙古并严禁他们与蒙古女性通婚的的“政治生态”,导致蒙古草原移民社会中女性资源的严重不足,迫使这些男性只能以那些初来乍到的年轻男性为性对象,释放压抑已久的性压力,并因此发生多人鸡奸一人或一人鸡奸多人,长期鸡奸、频频鸡奸的非正常现象,由此导致蒙古草原上凶杀案的不断发生以及鸡奸现象的恶性循环。

关于清代蒙古草原内地商民人之间的鸡奸问题,既往成果阙如 。过去更多关注的是大盛魁、天义德为代表的内地商帮尤其是晋商在蒙古草原上的经商情况,渲染的多是以晋商为代表的清代商帮与茶马古道的辉煌,而对内地商民人实际生活状况尤其是性生活情况缺乏关注,对清廷治理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政策层面的严重缺陷也关注不足。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的鸡奸问题是蒙古草原移民社会非正常性生活中最突出、最恶劣的一种(嘉道后奸非、卖淫现象也逐渐增多),深刻反映了清廷对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单纯控制而非全局治理所带来的严重问题。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鸡奸问题之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清代边疆史中的族群关系史(如内地商民人之间关系)、群际关系史(如蒙汉关系)等重要的研究领域,而且可以通过族群关系史、群际关系史的视角去检视清代边疆治理上的经验与不足,为当下和今后中国的边疆治理乃至某些特殊地区的特殊群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现实借鉴。本文主要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的《刑科题本》中有关乾隆至光绪年间蒙古草原上的鸡奸案(《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中也有少量此类案件)为主要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文中所指“鸡奸”,不仅包括此际蒙古草原上男男之间的性暴力行为,也包括为求生存的弱势者与严重缺乏女性资源的强势者之间的“和奸”行为。

一、《刑科题本》载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的鸡奸案

顺治、康熙以来,随着清廷对整个蒙古草原影响与统治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内地商民人前往蒙古草原。如东蒙古等所谓的口外地区,至康熙四十六年时,前往“或行商或力田”的山东商民人就达“数十万人之多”。至康熙五十一年,单赴垦种的山东民人就“多至十万余”   。又如光绪三十三年的归绥道属下,总人口达1512043人 。与内蒙古草原相比,清代前往外蒙古草原的内地商民人的人数规模虽不能相提并论,但前赴者仍不乏其人,其人数与发展规模也体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如作为外蒙古草原重要的政治、宗教中心的库伦及周边地区,早在康熙年间就有山西、直隶的四十余户民人,开始在“库伦合洛河、衣本(伊琫)、布尔噶台”等一带地方“建房”居住 。其后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间伊琫地方庙宇之修建,“续有内地民人至” ,直接导致“图盟右翼左亲王等旗沿色楞格河、鄂尔坤河、哈拉河以及各支河流域,皆有汉蒙人,农田不下数千顷”。至乾隆四十年,仅土谢图汗所属王齐巴克雅林木丕勒扎萨克台吉等旗伊琫等处,种地的民人就达三百名。到了嘉庆六年,各处民人总数达六百余人。除种地民人外,各种商人也纷纷前往 。如乾隆三十五年间《领票贸易人往库伦、恰克图花名册》中共有115人 。至19世纪60年代,据称活跃于漠北喀尔喀蒙古地区的旅蒙商民人已达到20余万人,大商号约有500余家 。

正是在以上这些商民人间,发生着大面积高频度的鸡奸行为。而那些最终演化为恶性杀人案的鸡奸案被《刑科题本》记载下来,它对人们研究清代蒙古草原内地商民人间的鸡奸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与资料。

(一)鸡奸案的主要类别

《刑科题本》所载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的鸡奸案大致可歸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铺主、住户与无住处的傭工者之间的鸡奸案

铺主、住户是指那些较早就来到蒙古草原从事某种营生或从事傭工耕种而有居住的那一批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他们在草原上有了固定住处,并能够维持日常生计。他们虽定居下来了,相对于各蒙旗而言仍属“客籍”,但相对于初赴蒙古草原寻求生计又无住处的傭工者而言,却是“老人”了。这些“老人”明显比初赴草原寻求工作的年轻傭工者们具有优势。他们不仅可以收留后者,而且可以向这些缺衣缺食缺钱用的年轻男性放贷。也正是这种“优势”,导致这些人趁机鸡奸刚来不久的年轻傭工者。另外,此类鸡奸案中,这些人虽已定居,有住处、有衣食,但他们绝大多数仍是“单身汉”,没有娶妻或未带妻室。也正如此,为满足生理上的需求,他们常常选择初赴草原的年轻傭工者下手,趁机鸡奸后者。

乾隆二十八年五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属的郭家柱杀死高现有一案就体现了此点。高现有是山西太原人,案发前在归化城属某处开铺号生理,属有资力且条件较好者。郭家柱是山西徐沟县人,案发时才20岁,此前在归化城属笔斜气村一带傭工度日。乾隆二十七年八月间,郭家柱因“缺乏食用”,向高现有借了两千文钱。高现有乘机引诱郭家柱,进行鸡奸。郭家柱“一时没主意”,“给他奸了一次”,“后来遇便行奸,也记不得次数。”后来郭家柱因故离开,但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点灯的时候,郭家柱在街上买烟时,又被高现有撞见,立逼还钱。郭家柱没钱,要求迟缓,高现有又要求郭家柱到他铺子里去说话,买了一壶烧酒,一同吃酒。吃到二更天时,高现有又要与郭家柱行奸,遭到郭家柱的抵制。

同样同属内蒙古草原的丰镇、和林格尔、萨拉齐、托克托、热河、四子旗厅以及多伦诺尔等处也存在类似现象。另外,即便是远距内地的外蒙古,此类案件也照样存在 。

2.师徒、掌柜与伙计、店伙之间的鸡奸案

师父与学徒之间,铺号掌柜与伙计之间以及店铺内伙计与伙计之间也经常发生鸡奸行为。此类鸡奸案各自又有不同之处,如师父与学徒之间,难免有师父依仗自身地位“强势”鸡奸学徒的特点,而铺号掌柜与伙计之间也体现出这一特征。店铺内伙计与伙计之间的鸡奸案则又兼顾以上两类的共同性,即大家都是漂泊在草原上的异乡人,都没带妻子在身边,都面临长年累月压抑而不能解决的性饥渴。

如乾隆五十四年正月间发生于多伦诺尔属下的冯廷玉殴死胡六儿一案,就是一起发生在师父与学徒之间的鸡奸杀人案。案中的冯廷玉本是山东枣强县人,案发前在多伦诺尔厅开鞋铺生理。乾隆五十三年冯廷玉先收戴十子为徒,后又收万全县人胡三保的儿子胡六儿为徒,言定三年学满。夜间师父冯廷玉与徒儿戴十子、胡六儿等一炕睡宿。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夜,“冯廷玉顿起淫念,向戴十子求奸不允,冯廷玉用言嚇逼,戴十子畏惧,当被鸡奸。迨后行奸已非一次。至十二月初四日夜,冯廷玉乘戴十子睡熟,又向胡六儿求奸,胡六儿不允,冯廷玉用强将胡六儿鸡奸后,因胡六儿不允续奸,时加辱骂” 。又如乾隆三十七年发生于内蒙古萨拉齐厅属下毛岱村的王海山拒鸡奸杀死张岐顺案,也是发生在店铺内的掌柜与学徒之间的鸡奸案 。再如咸丰六年发生于张家口厅龙池窑地方的杨牛仔扎死刘庭瑞案、道光十六年发生于归化城属下的范绪砍死刘大沅案,分别体现的是唱戏班子的领班班主与学戏者间、开设茶铺的掌柜与伙计之间的鸡奸行为。

除了师父与徒弟、掌柜与铺伙之间的鸡奸案外,此时期同在一处工作的伙计之间也经常发生鸡奸活动。代表者如嘉庆五年八月间发生于张家口厅属某村的王照扎伤姜世立及赵光显案,就是典当行铺伙之间的鸡奸案 。

3.店主住客之间、住客之间以及住客与伙计之间的鸡奸案

店主、房主鸡奸住客是此阶段蒙古草原上较为常见的一类鸡奸现象。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夜半三更时分,此类案件的经常发生与蒙古草原上“歇店”条件的简陋与炕铺的相对有限有关。当住客不能单独享有一间房间或一个炕铺时,只能与店主、房主、客店伙计或与其他住客同睡一炕,为那些半夜三更时淫念顿起者提供了条件。如道光四年二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属下的哈拉合硕村刘成义杀死赵来保子案,就是一例开歇店的店主欲鸡奸住客的案件。时年24岁的内地客民赵来保子,向在归化城属哈拉合硕村开歇店生理。而时年19岁的杀人者刘成义,是山西阳曲县人,单身一人在该处做工度日。道光四年十二月初六日,刘成义往哈拉合硕山上砍柴,住歇在赵来保子的客店内。初十日晚上,赵来保子的叔祖“赵三和住客王有名在外间炕上睡歇,”刘成义“合赵来保子在里间炕上喝酒,喝了一会”,刘成义先睡了。二更时,赵来保子挨“刘成义的身边躺下,”用手在刘成义的“臀上揣摸”,刘成义喝问,“赵来保子说要把刘成义鸡奸” 。类似的还有乾隆五十七年四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属下的孙继顺砍伤罗应宣案,它是一例住户欲鸡奸借宿者的典型案件。又如,道光四年九月初发生在归化城属的郑三良子扎死闫锁子一案,则是歇店内伙计欲鸡奸住客的典型案件 。

除了店主、铺主鸡奸住宿者外,住宿者也可能面临房主家的工人、歇店里的伙计等的鸡奸。这些男性长期生活在蒙古草原上,无妻无室,又无女性可与同居,长期的性压抑导致他们在某些特殊場合下会把比他们年轻的男性住客视为性释放对象,导致此类鸡奸案的多发。如嘉庆十七年十二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属下的韩添仁子杀死温光利案,就是住户家的雇工欲鸡奸借宿者案  。

4.傭工者之间的鸡奸案

清代内外蒙古草原上的傭工者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这些傭工者中不仅有给人种地的长工、短工或临雇工,还有为他人畜放牲口、开采煤矿、种植菜园等类人群。另外像一些铺号临时聘请的帮工、赶车的车夫等也都属于此类。他们人数众多,籍贯复杂。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单身汉”,许多人因家贫难度,在家乡就没娶妻子。到草原来只为糊口,更不可能带有女性,共同生活。清代内外蒙古草原上活动的傭工者们绝大多数都是此类单身男性,为此,鸡奸案在此类人群中频繁发生,亦属正常。如乾隆四十年七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属新营子村的张国玺扎死高尚一案,则是放驼雇工间的鸡奸案 。道光十七年二月间发生于归化城口气北什轴村的何玉生仔揢死姚考考仔一案,则是同一雇主家两个种地雇工之间的鸡奸案 。除此之外,乾隆元年杨琮扎死刘万才案、乾隆四十二年沈六儿拒鸡奸捏伤刘五身死案、 嘉庆十七年的牛年和子勒死王维财案、李富扎死李明亮案,都是傭工者之间的鸡奸案。他们要么给某个店主家傭工,要么给某位地主家种地。正是在这些傭工者之间频繁发生鸡奸案。

5.旅行者之间的鸡奸案

无论是普通的傭工人,还是从事贸易的商贩店伙,甚至赶车人,他们从内地前赴蒙古草原,或者穿梭于蒙古草原内的各处,以及从蒙古草原返回内地,其旅程本身就是一个漫长寂寞而又艰苦的过程。风餐露宿,枯燥无味。为保安全,不少人结伙而行(尤其是前赴外蒙古等处)。由于此等旅行只有男人而无女性跟随,往往也导致旅途中鸡奸案的发生 。

如乾隆五十七年六月间发生于郭璧王旗地方的王礼复扎死张得万案,就是典型的蒙古草原上旅伴之间的鸡奸案。案中的王礼复案发时19岁,他于乾隆五十七年四月间从家山西出发跟随同庄的张得万(时年40余岁)一道,前赴外蒙古库伦地方。不想途中张得万起了坏心,几次向王礼复调戏,欲行鸡奸,王礼复始终不从。随后行至郭璧王旗地方,张得万又要鸡奸王礼复。王礼复生气,“独自一个人躲着行走”,终被张得万找到。在叠骑骆驼赶路的途中,张得万又将王礼复拉下驼来,实施鸡奸,遭到王礼复的反抗,将对方扎伤身死 。

(二)《刑科题本》载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鸡奸案数量与比例

笔者检阅乾隆至光绪年间《刑科题本》中内外蒙古上的鸡奸案与总刑案情况(因限于篇幅,青海蒙古不纳入其内),各处鸡奸案与总刑案比例如表1:

其中张家口厅属鸡奸案件占该处总刑案的3.1%;归化城属占3.3%;多伦诺尔属占5.3%;绥远城属占11.1%;丰镇厅属占3.2%;宁远厅属占10%;清水河厅属占9%;和林格尔厅属占1.3%;托克托厅属占2.3%;萨拉齐厅属占0.9%;独石口厅属占1.2%;四旗厅属占1.8%;塔子沟厅属占2.9%;热河属占1.4%。外蒙古库伦办事大臣管辖地面共发生刑案6起,其中鸡奸案2起,占33.3%。总计,乾隆至光绪年间《刑科题本》所记内外蒙古各处共发生鸡奸杀人案84起,而同时期内外蒙古各处共检索到刑案3175条,每一百条中至少有2.6条是鸡奸案。这一比例比同时期内地各省比例要高得多。具体情况如表2:

表2中福建百分比最高,为2.2%;吉林为2.0%,甘肃为1.9%,河南为1.3%,奉天为1.5%,广东为1.5%,山东为1.2%,四川为1.1%,安徽为1.0%,江苏为0.9%,江西为0.7%,浙江为0.7%,贵州为0.4%,广西为0.2%,新疆为0%。其百分比最高者福建(2.2%)也要比此时期蒙古草原上的平均百分比2.6%要低。

值得注意的是:上表1、2对此时期蒙古草原与内地各省份发生的鸡奸案数量的比较,只是一个表面上的数据比较,而非真实情况。实际情况应是蒙古草原上发生的鸡奸数量不仅要比上表1统计的84起要多得多,也要比上表2即同期发生在内地各省份的鸡奸案与总刑案的比例要高得多。因为上表1所统计的84件案件并不等于同时期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实际发生的鸡奸行为的总数。一方面,一些未发生命案的鸡奸案并未被《刑科题本》“收录”,更为重要的是此时期蒙古草原上广泛存在着一大批“弱势群体”,他们更容易同施奸者之间发生“和奸”,或遭鸡奸后,选择私了。如文中统计的84起鸡奸案中,被奸人当场拒奸杀伤施奸者的才44起。其余的40起都是先“和奸”,后因发生某些情况出现了人命官司,才被暴露出来。又如私了,因被鸡奸的这一群体多属已成年的年轻人。当此类情况发生后,这些被鸡奸者因顾及颜面,多选择“私了”。如韩添仁子与温光利一案,温光利就叮嘱他的弟弟以及韩添仁子等不要告发,愿意私了 。再如王玉金与张正禄一案、王正库与王顺奇一案、张大湰与杨志贤案,也都体现了先欲“私了”的特点。与之对应,同时期内地省份与蒙古草原却不同。内地不存在蒙古草原上所存在的女性资源严重缺陷问题,也不会大面积地存在类似于蒙古草原上那种诸多的无家可归、傭工流浪的年轻男性在生存因素的威胁下愿意长时期与另一男性或多位男性发生鸡奸的情况。相反,此际内地省份的鸡奸行为多发生在某些特殊群体之间,如成年男性与幼童之间、寺院僧侣与徒弟之间、乞丐与乞丐之间。此类案件大多一经发生即被发现或告发。为此,内地省份鸡奸案件之统计虽也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鸡奸数量,但比蒙古草原要接近实际。

总之,上文列举《刑科题本》所载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之间的84起鸡奸案,只是此时期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之间鸡奸生活的一个缩影,它占实际发生过的鸡奸行为之比例,也许仅只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

(三)《刑科题本》载蒙古草原上鸡奸现象之严重

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的鸡奸现象非常严重,且与同时期发生在内地省份的鸡奸案具有不同特点。

1.一人多次鸡奸、长期鸡奸某人的现象很常见

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一人多次鸡奸、长期鸡奸某人的现象很常见。如乾隆二十七年发生于张家口厅头道营子的王全鸡奸刘六黑子案,就体现了这一特点。乾隆二十五年八月里,王全在地里看守庄稼时就被刘六黑子哄诱鸡奸一次,后来长期“随便鸡奸”,延续时间长达二年。又如乾隆三十七年发生于萨拉齐厅属下贾旺明因鸡奸不从扎死胡四子身死案,此案中两者之间的鸡奸生活也达四五年之久,可谓长期鸡奸  。

同样,上述现象在高现有鸡奸郭家柱案、李添福鸡奸宠宏元案等其他十几个案件中也体现得非常明显。由上可知,清代《刑科题本》记载下的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之间的鸡奸现象远比同时期内地省份严重得多。内地省份虽也有不少鸡奸案,但绝大多数都只是一次行为,被告发或因反抗后就终止了。而同时期蒙古草原上的鸡奸行为却是长时期、多频次的行为。

2.一人被多人鸡奸或一人鸡奸多人的现象经常发生

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鸡奸行为的严重,还体现在重叠交叉的鸡奸活动中。不仅出现一人鸡奸多人的现象,还出现一人被多人鸡奸的现象。如冯廷玉杀死胡六儿一案,作为鞋铺掌柜的冯廷玉不仅凭师父的身份多次鸡奸其中的一个徒弟戴十子,后又鸡奸了另一徒弟胡六儿。除这两个徒弟被鸡奸外,长期在外开鞋铺生理的他,有没有鸡奸过其他的徒弟,不是本案件关注的问题 。同样祁三子杀死杜世雄一案中,祁三子不仅鸡奸过冯三子,后又鸡奸了李大。另如李忠杀死李幅金子、李三子一案,李幅金子不仅多次鸡奸了李三子,当被李忠发现后,为掩其口舌,又与李三子联合,欲鸡奸李忠 。

以上案例均为一人长期鸡奸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案子。此时期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之间还出现过一人被多人鸡奸的现象。如祁三子杀死杜世雄一案中,李大不仅“长期被杜世雄鸡奸”,其后又被祁三子鸡奸。又如马得水扎死马添思一案,丁旺不仅被马添思长期鸡奸,后又被马得水多次鸡奸 。以上两例可称为一人被多人鸡奸的一种情况。

此等一人鸡奸多人或一人被多人鸡奸的现象在清代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之间较为常见。以上所举的仅是因发生了杀人命案才被牵扯出来的与案情密切相关的那些人,仅此而已,此类案例就占据了全部鸡奸案件的9/84件。

3.鸡奸现象随时随处发生,人人自危

清代蒙古草原上的恶劣社会生态,不仅导致鸡奸行为时常发生,而且也使许多年轻人经常面临被鸡奸的风险。此种风险可谓无处不在。如乾隆十年间发生于内蒙古草原塔子沟厅属赤里赤地方的白贤卿拒鸡奸扎死王三案,就体现了“强者”恃强随时都有可能鸡奸“弱者”的现象。案中白贤卿向在口外开杂货布铺,王三在口外种地。有一天王三到白贤卿铺里赊布,因天黑,白贤卿留其住宿,夜间同炕睡宿,夜半时分,王三乘白贤卿睡熟,起意鸡奸,被白贤卿发觉,争吵而散。后来拜年时,他们又在同在该处开布铺的蔡士才家里碰到一起,王三仍想鸡奸年轻力少的白贤卿,并問他那天为何不赊布给他。白贤卿答以不赊给“混账人”。王三遂乘酒起兴,称白贤卿为“混账兔子,要装腔”,迟早“少不得要弄到手”,叫他“说不嘴响”。后来在蔡士才的劝说下,白贤卿先行离开,而王三却乘间溜出,半道截住白贤卿,“拉至河套无人处所,复欲鸡奸”。适王三脱落身佩小刀,白贤卿拾起向扎,致其受伤身死。

又如乾隆四十三年五月间发生于内蒙古草原宁远厅属崞阳庄的王正库拒鸡奸杀死王顺奇一案,也体现出强者“恃力”随时鸡奸弱者的现象。王正库案发时18岁,在宁远厅崞阳庄上作“卖扁食生理”,夜半归家途中经过王顺奇(案发时38岁)所开饼铺店,“进去吃烟”时,被对方起意鸡奸。王顺奇先让王正库“坐下说话”,然后“掩上门”,挨王正库身边坐下,搂住对方称愿给二百钱,让“玩一回”。王正库不依,起身要走。王顺奇却拉住对方胳膊,“用武强奸”。他从案上香筒里拿出小刀,称若不从,就扎对方两刀。王正库惧怕,哄诱对方放下刀子后准备伺机逃跑,但却未逃成,直到他的哥哥发现他没回家出来寻找时碰巧遇上,才免遭鸡奸 。

4.鸡奸现象的恶性循环

清代内外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之间的鸡奸案,多是年长男子鸡奸年轻的男子,或者是已经定居下来、具有一定收留能力的“老人”鸡奸刚来不久、一无所恃的“新人”。但这种格局一直都在变化:那些年长的成年男子最终必将“老去”,而年轻的人最后也都成长为“年长”者。即“老人”与“新人”之间也在变化,刚来草原的“新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多、“财产”的积累,他们最终也将成为“老人”。成为“老人”后,他们不仅不愿再沦为前一批“老人”的性对象,而且开始与前一批“老人”争夺有限的各类资源,“性资源”方面也不例外。如乾隆四十二年间发生在张家口厅属下的张富河杀死张九儿案则体现出“新人”开始与“老人”争夺性资源问题。案中张富河不仅鸡奸了张九儿,而且又与另一女性杨氏通奸。后被张九儿得知,张九儿乘张富河不在时,又多次与杨氏通奸,后被张富河侦知,杀死了张九儿  。同样乾隆五十二年间发生于多伦诺尔厅属下的马得水杀死马添思一案,也体现出“新人”与“老人”争夺男性“性资源”而杀人的事实,该案马添思系一较早就来到蒙古草原上的“老人”,不仅有房有产、长期包养丁旺进行鸡奸,而且后又容留了马得水。马得水刚来时对马添思鸡奸丁旺还抱“漠视”态度,但时间久了、性压抑急了后,他也开始乘马添思不在家时威胁丁旺,与其通奸。这件事最终被马添思发现,并找马得水“算账”。与上案不同,该案中年富力强的马得水在这场决斗中获胜,打死了“老人”马添思。

二、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鸡奸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

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鸡奸行为频繁发生主要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

(一)三种恶劣生态导致蒙古草原上女性资源严重不足

清代蒙古草原上女性资源的严重不足主要与下面的三个因素密切相关。首先是蒙古草原上恶劣的自然“生态”。这一“生态”给内地省份的绝大多数人的感觉不仅是一个干旱少雨、赤地千里的残酷环境,更是一个冰雪载途、天寒地冻的塞外世界。也正如此,清代内地商民人中的很多人是在经商图财或生存压力下,才背井离乡前往蒙古草原的。他们可以忍受如此恶劣的环境,但内地的女性却难以接受。对于前往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而言,他们宁可选择自己独自前往草原,也不愿意让妻子女眷等轻易前往。也正如此,清代的绝大部分时间内,前往蒙古草原的多是内地男性商民人。

其次是蒙古草原恶劣的“社会生态”。内地商民人进入蒙古草原后,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他们的到来,无论是傭工还是负贩行商,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典型的“雁行者”或“新移民”,不仅不时由内地移往蒙古草原,也不时地从草原上返回内地。在草原上,无论是傭工,还是负贩,他们也在不停地移动。“游踪不定,不时迁徙”是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后来有些人渐渐取得“定居”能力后,又形成了蒙古草原上的客民社会。远离故土的熟人社会,重新生根于新的陌生环境,一下子失去了故土家乡那井然有序的管束。而草原上残酷的竞争规则,以生存为第一要旨的恶劣生态,造成了这一大多数为男性的移民社会,信奉强者的生存规律。“不知礼义,好勇斗猛”,甚至不顾伦纪的行为经常发生。而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界淘汰规则在此际蒙古草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此等境遇下,无论是傭工者、地商还是前往的商人,他们宁可把自己的女眷放在老家这一有序的熟人社会,而不愿带往那一游踪不定、凭强噬弱的蒙古草原。

再者是清廷禁止内地商民人携眷前往并禁止与蒙古女性通婚的“政治生态”。出于蒙汉分治、防止汉人同化蒙古、便于自身统治之目的,清廷在不同时期做出过多次规定,禁止内地商民人携眷前往各蒙古。如乾隆十五年元月甲戌条实录记载了禁止内地商民人携带女眷前赴多伦诺尔等处蒙古草原的规定。如果清廷仅是禁止内地商民人携带女眷前往蒙古草原而不限制蒙汉之间的结合,这些生活于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的性问题还可以通过寻找蒙古族女性得到解决。但几乎是整清一代清廷都严禁蒙汉通婚。如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载:“康熙二十二年又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傥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清廷不仅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如此规定,具体统治过程中,禁止蒙汉通婚的规定也被严厉地加以施行。如雍正十一年三月丙戊条实录载:“理藩院议覆巡查归化城郎中舒鲁克条奏……民人出口在各扎萨克地方贸易种地,娶蒙古妇人,生有子嗣者,交归化城都统同知等细查伊等原籍姓名户口数目,造册具报。内有愿归原籍者,由该同知给与印结,准其带领妻子入口。嗣后仍照旧例,严禁蒙古妇女不许与民人为婚。如有违禁私娶私嫁者,将所娶妇人离异。媒保说合人,一并治罪。均应如所请,从之。”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生内地商民人违背朝廷禁令与蒙古女性结为婚媾的现象。如民国《朝阳县志》载:自康熙初年以来,朝阳“地方又有所谓八大匠者,由内地随媵而来。娶蒙妇入蒙籍者又若干家……问其先人,多山东人”。除上述情况外,清代的相关档案也零星呈现了极少数内地商民人赴蒙古草原聘娶蒙妇的现象。如发生于乾隆间的梁依栋与哲理木盟郭尔罗斯台吉济本巴案,梁依栋聘娶过台吉之女 。此类情况在近边的热河、归化城、张家口等各厅属下,因内地商民人前往较多,偶有发生,亦属难免。但在远离内地的各蒙古,尤其是清代的外蒙古草原,其数甚微。笔者详查清代《刑科题本》、《军机处录副奏折》、《宫中朱批奏折》等相关外蒙古草原档案,只发现两例涉及内地商民人在外蒙古草原“娶蒙妇”“事件”。其一是发生于嘉庆初年的库伦客民杨德明杀死蒙古妇人都拉木一案,另一是发生于光绪年间的库伦民人张书田被杀案 。但无论是蔡顺案还是张书田案,官方均视为“非法”。其间乾隆五十二年乾隆帝在批谕刑部关于山西、直隶两省涉及蒙汉“杀奸案”援引不同法律做出不同判决时,虽做出过今后应删除“民人不可婚娶嫁蒙古妇女之条”的指令。且此等禁令一直沿襲到清末,直到清末清廷统治即将彻底崩溃前,在朝廷已经正式下旨赞同满汉通婚的前提下,理藩部才于宣统二年八月份向清廷上呈《奏为预备立宪谨先援照成案酌将旧例则要变通以利推行事》一折,赞同蒙汉通婚  。由此可见,整清一代清廷对蒙汉之间通婚的“严禁”程度,要比禁止内地商民人携女眷赴蒙古草原还要厉害。

正是这一“政治生态”导致了比前两种生态更为恶劣的后果。即清廷一以贯之的“禁内地民人携眷前往”并“禁与蒙古女性通婚”的政策,明显成为阻绝内地女性前往蒙古草原的重要障碍。而此等禁令,将使草原上的这些内地商民人遭受到更为严重的异性危机。此等危机不仅可以从同时期《刑科题本》所载蒙古草原的相关案件的男女比例之统计中得到证明,也可从其后的各地方的统计数据中得到证明。如合计乾隆至光绪年间的《刑科题本》载张家口、归化城地方57起婚姻家庭类案件,涉案人员309人(包括杀人者、被杀者,亲属邻证等凡有供词者,下同)。属内地女性者34人,女性仅占总涉案人数的11%。又如外蒙古草原,合计乾隆至光绪年间的《刑科题本》载库伦刑案共6起,涉案人员共27人,属内地女眷者0人,携眷率占总涉案人数的0%。更糟糕的是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晚清。直到晚清后,随着清廷禁民人携眷出口之禁令的逐渐废弛,前往内蒙古草原上的女性才逐渐增多。即便如此,各处的男女比例失调状况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如光绪初年张家口厅属男女比例约为2:1 。光绪三十三年绥远兴和厅男女人口比例约为2.23:1。据1912年统计,当时绥远地区汉族的男女比例为女100比男145.1,赤峰地区的男女比例是女100比男122.7,仍有近1/4的男子不能结婚成家 。

总之,整个清代蒙古草原上虽有诸多内地商民人活动的身影,但因以上三种生态尤其是政治生态之影响,导致了内地女性没有成比例地及时前往。至乾隆后,虽近边的内蒙古草原逐渐有少数女性前往,但直到光绪后,也只占到较小的比例。而整清一代外蒙古草原均鲜少内地女性活动的身影,由此更加导致了整个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中女性资源的严重不足。在多男少女甚至“无女人”的特殊环境下,鸡奸行为的常发,自属正常。

(二)弱肉强食的生存环境,迫使部分男性不得不接受此类特殊服务

清代蒙古草原上的內地商民人中的一些人被鸡奸,并非全部出于对方的“强迫”、“暴力”所致。相反,相当数量的被鸡奸者是自愿的。虽然后来呈堂供词时多称自己“年幼”、“不更事”、被对方引诱,其实有不少人正是基于对方能提供自己吃穿住等生活保障,或经常付给钱财衣物等而长期满足对方“性要求”的。这一行为当然违背了男性只以女性作为性取向的自然规律,但是初到蒙古草原上去的贫穷生活处境,却迫使部分男性愿意提供此等特殊服务。如不接受,那么很多人就可能沦为乞丐。

在此等境遇下,不少刚来不久的年轻男性倾向于“给人鸡奸”。即以归化城属下蒙古草原为例,郭家柱与高现有一案中,时年15岁的郭家柱在属下笔斜气村傭工度日时,因“缺乏”食用,借过高现有两千文钱,后就被他引诱鸡奸,不记次数 。崔玉河与张五子一案,张五子长期被崔玉河收容奸宿,也是因为崔玉河为他提供了所有的生计 。牛年和子与王维财一案,牛年和子就因贪图“每日跟他吃用”而被王维财长期鸡奸。正是由于贫苦的生活处境迫使前往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尤其是那些贫穷的民人,愿意提供此等特殊服务,以图活命或应付生活压力。

(三)特殊群体、特殊环境导致特殊区域鸡奸行为的高发

“性本质主义”认为性冲动是一种天生的、自发的、异性恋的行为。但20世纪60年代后社会构建主义批判了以上观点,不再强调性欲是人的自然本能,更是社会和历史力量的产物 。清代蒙古草原上鸡奸行为的高发,就是特殊群体在特殊时空背景下遭受性压抑的必然结果。当这些背井离乡的单身男性在蒙古草原上长期停留却没有女性陪伴下,男性的性冲动受到压抑和无法释放。这必然导致他们采取某种特殊方式进行发泄。如果此际蒙古草原广泛存在类似于内地省份的青楼妓院或女性卖淫的设施或行为,或许他们可以得到满足。但乾隆至光绪年间,蒙古草原上存在的事实却是男多女少,以及清廷严禁汉蒙之间的通婚。嘉道后内外蒙古草原上虽也会发生少数女性的卖淫行为,但此类现象仍属有限。此等环境必然导致远处蒙古草原上的那些单身商民人“违反自然规律”地选择另一种性行为,即频繁鸡奸其他男性。

三、蒙古草原鸡奸行为的恶劣影响及清廷对鸡奸案的处理

(一)蒙古草原上鸡奸行为的恶劣影响

尽管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之间的鸡奸行为常被隐匿,但这并不等同于说此等鸡奸行为不会带来恶劣后果。真实的情况是,此等非正常的性行为确实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那就是凶杀案的不断发生。

毫不例外,清代蒙古草原上发生的每一例凶杀案都被《刑科题本》记录下来,在这些凶杀案中,财产纠纷(如索欠等)类居于首列,其次就是奸非案了。而在奸非案中,蒙古草原上某些厅属的男女之间的奸非案数量反倒不及鸡奸案的数量。如此时期库伦属下的男女之间的奸非案为1起,而鸡奸案数2起;多伦诺尔属下的男女之间的奸非案为1起,鸡奸案4起。除此之外,其他厅属下的鸡奸案虽不及男女之间的奸非案之多,但却占据了奸非案很大的比例。在这些被《刑科题本》归为婚姻家庭的案子中,鸡奸案所导致的凶杀案占据了婚姻家庭案件总数的不小比例,即此表明清代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之间的鸡奸行为也较容易导致凶杀案的发生。如本文统计的43起当场拒奸而杀伤鸡奸者的案子,所有的施奸者要么被对方当场杀死,要么被对方杀伤后不治身亡。而其他41起案件,均属其后被杀,被杀原因虽各不相同,但大都与鸡奸案本身密切相关。

(二)清廷对鸡奸行为的处理

针对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间频繁发生的鸡奸案件,清廷并没有因为其严重性和恶劣影响做出特殊应对。与处理内地省份鸡奸案一样,清廷在审理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间的鸡奸案时,也只是援引相同的律例条文,分案情轻重,做出处罚。

1.因鸡奸而杀人者的处罚

前文列举《刑科题本》中蒙古草原上的鸡奸案,绝大部分是因鸡奸或拒奸杀人案。对于因鸡奸而杀人者,官方采取“轻罪不议”、“从重处罚”的原则,即最终处罚时,只对犯人处以杀人罪。此等因鸡奸而杀人案的具体判决,又因案情的不同,处罪时有所不同。首先,对于因强行鸡奸而杀死被奸者,此前“鸡奸”等轻罪不议,将以“杀人罪”处以“斩监候”。 如乾隆五十四年间发生在多伦诺尔厅属下的冯廷玉因拒奸杀死胡六儿一案,清廷三法司同意了直隶的判决:“冯廷玉合依故杀人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

对于“被奸者”因拒奸而杀死“施奸者”,是否因出于正当防卫,清廷对其判决有所缓轻?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清廷对当场拒鸡奸杀人者加以减等处罚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刑律规定的“被奸者”比“施奸者”年少十岁以上。如嘉庆三年间发生于多伦诺尔厅属的范成喜拒奸砍死张宝山一案,直隶总督最终判决为:“范成喜应请仍照原拟,合依男子拒奸杀人之案,如死者年长凶手十岁以外而又当场见证确凿者,无论谋故斗殴,俱照斗杀律减一等拟仗一百流三千里奏请定夺例,拟仗一百流三千里。”

除此之外,清代刑律与具体的司法运作对蒙古草原上的当场拒绝鸡奸而杀人者,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原谅”,几乎不分“有意”“无意”、“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防卫过当”还是“故急杀人”,凡是出现了命案,杀人者均要执行“杀人偿命”的原则 。

2.鸡奸而未杀人者的处罚

对于蒙古草原上内地商民人间仅涉鸡奸而未杀人的案件,官方的处罚原则与同时期内地省份此类案件的处罚原则大致相同,也没有对该区域此类似于“疯癫的自由兽性”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加以制止,相反仍采取了“惩戒的温和方式”,即对涉及鸡奸者只处以“犯奸”罚。其处罚的依据是刑律等条文中“军民相奸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例”的有关规定,如此处罚要比同时期受宗教影响下的西欧社会要轻得多 。如乾隆五十二年直隶总督奏报多伦诺尔厅马得水妒奸杀死马添思案中,被鸡奸者丁旺因长期与马添思、马得水相奸,被该厅、道及该督作出如下处罚:“丁旺合依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例,应枷号一个月,满日折责四十大板。”如此判决与同期内地省份“和同鸡奸者”的判决完全一样。

总之,清代中前期无论是对邻近山西、直隶的“近边”内蒙古,还是对“遥远”的外蒙古草原的管理,官方均系遵照《理藩院则例》、《大清会典事例》、《蒙古律例》、《大清律例》等规定的诸多条例进行管理,其总宗旨仍不出对蒙汉的隔离,对内地商民人前往蒙古草原的限制、稽查等方面。而对前往蒙古草原上的内地商民人间频频发生的鸡奸现象不仅未曾有过专门应对,而且也未出台过何等新政策,做出有效应对。直到道光后,朝廷中才有人正式建议出台某些对策,去试图改变草原上移民社会“不知礼义”、“好勇斗狠”、“讼狱繁多”,甚至不顾伦纪的现象。如道光七年闰五月,直隶总督那彦成就向清廷上呈“口外风俗粗犷,请设学校以资化导”一折,他称:“直隶口外多伦诺尔,幅员辽阔,本系蒙古地方,自康熙年间准内地民人前往垦种,迄今百数十年,生齿日繁,渐臻富庶。惟鮮读书之人,民间不知礼义,好勇斗狠,讼狱繁多,甚至不顾伦纪。虽经随案惩创,而风气聚难挽回”。但这仅是一种提议,并未能在内外蒙古草原各处加以贯彻施行。直到清末新政之前,此等应对仍属寥寥。

结 语

纵观清代蒙古草原,鸡奸行为是内地商民人在整个蒙古草原上较为普遍的现象。此等现象在乾嘉时期尤为高发,如总计《刑科题本》84件案件中,发生于乾隆年间49件,发生于嘉庆年间20件,发生于道光年间8件,发生于咸丰年间3件,发生于同治年间1件,发生于光绪年间3件,整个过程呈现递减的趋势。这一递减趋势表明,嘉庆以后,随着内地女眷逐渐移入蒙古草原,尤其是内蒙古草原已经设置厅州县后,鸡奸案的高发转变为男女之间奸非案的高发。但对于外蒙古草原而言,无论是乾嘉道时期还是其后,并无实质性变化。

清代蒙古草原上频频发生的内地商民人之间的鸡奸案,是三大恶劣“生态”共同导致的结果。尤其是清廷治理蒙古草原这一边陲的特殊“政治生态”更进一步恶化了这一后果,并成为致使鸡奸行为高发的重要因素。有清一代清廷统治蒙古草原之重心一直放在边陲稳定与安全上,企图以此维持整个蒙古草原的“长治久安”。也正如此,清廷对整个蒙古草原的治理,主要仍放在军事与政治上,对蒙疆移民社会内部民众的管理远远不够,体现出的仍是军府之治下的粗犷式特征。清廷治理蒙古草原等边疆地区的如此“政治生态”不仅未能积极主动地解决草原文明与农耕文明、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之间的冲突问题;相反,一味“株守”的治理政策却成为一道拦挡内地女性前往蒙古草原的巨大屏障,最终导致蒙古草原出现非常严重的男多女少现象,导致了商民人之间鸡奸等奸非行为的高发。

不仅如此,这一“政治生态”还极大地影响到蒙古草原的长治久安和边疆安全,并给清中期以后的蒙古草原带来了消极影响。清廷阻止内地女性前往蒙古草原并禁止内地男性与蒙古女性之间的婚媾行为,无疑阻碍了作为国家、社会的必要细胞——定居式家庭,在蒙古草原的生成。而定居式家庭是保证边疆安全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在稳固的家庭基础上才能在边疆地区形成固定的村落、乡村与城镇,才能普遍构建起厅州县等各级行政机构,并一改过去的“羁縻”之地为最终的“行省”。清廷以上政策恰恰抑制了蒙古草原上“定居式家庭”的生长。至晚清,内蒙古草原虽逐渐结庐成市、渐成行省,但应主要归功于这一地区与内地省份较接近且内地省份商民人自发式移往,而非清廷政策方面的积极引导。而远离内地省份的边陲地区如外蒙古草原,直到晚清也没有太大变化。相反,俄方却充分利用乾隆以来的关键时期,在邻近外蒙古的各边积极扩张,“结庐成市” 。最终的结果是晚清以来俄方大肆侵吞蒙古边陲和清末民初部分外蒙古王公在俄方唆使、支配下“独立”。

Research on Abnormal Sexual Life of Mainland Merchants

and Peasants in Mongolia in Qing Dynasty

Liu Yuewu

Abstract:  Since Kangxi, as the Qing Dynasty strengthened management on inside and outside Mongolia grassland, the merchants and peasants came from Shanxi,Shaanxi, Hebei and Shandong, gradually got into the Mongolia grassland, with echelon trading or immigrant farming. While, the harsh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the social ecology of survival of the fittest, especially the Qing Courts prohibition of getting into the Mongolia with family and marrying with Mongolia women, led to serious shortage of women in Mongolia and contorted sexual life among the merchants and peasants. Especially the constant sodomy, not only led to the phenomenon of shameless occurring constantly, also led to the outbreak of the murder and vicious spiral of such behavior among these merchants and peasants. That fully reflected the dilemma of grassland community under the "military government" in the Qing Dynasty, exposing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the Courts management on the merchants and peasants in Mongolia.

Keywords:  Mongolia in Qing Dynasty;Mainland Merchants and Peasants; Sodomy; Punishment Cop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