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囿 杉,柏 桦
(南开大学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学院及法学院,天津市 300071)
按照明代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级别及正官犯罪,要奏闻请旨发落,简称奏请,这是处理职官犯罪的必然程序。奏请主要有题奏与劾奏两种形式,劾奏可分奏劾与面劾两种形式。奏请取问类似于现代的立案程序,具体交由什么部门审理,则由皇帝的旨意决定。
按照《大明律·名例》“职官有犯”“军官有犯”条规定,京官与在外五品以上文武官及正官犯罪,要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或奏闻请旨取问,不允许本管衙门擅自勾问,这是文武职官犯罪审理的原则。
在律例中规定,凡是文武官员有犯赃、犯奸、行止有亏、诈伪、逞私争讼、失误等一切赃私罪名,都要奏请,但笞杖罪名不在奏请之列,这是因为文武职官犯笞杖以下罪名,可以处分当之。职官犯罪有公私之别,公罪可以“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1]文武官犯公罪,p284。私罪则“杖一百者,罢职不叙”[1]文武官犯私罪,p286;杖一百以下降等,俱解见任叙用。
按照明代文书制度,“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2]卷72,职官志一,p1732。“题”是内外衙门的例行公事,“奏”是内外官员的申奏文书,“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伸诉等事,俱用奏本”[3]卷212,通政使司,p1059。题本属于正式公文,按例要钤印署名;奏本不用钤印,仅署名具奏,是非正式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