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凡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莆田 351100
近日,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一案已经告一段落,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某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此前该案件备受媒体与各界人士关注,案件曝光之后,关于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讨论,引发了一场舆论震荡。什么是正当防卫,成了全名关注的热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