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涉牧农资监管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18-02-18 05:55刘丽妍
现代农业 2018年2期
关键词:兽用兽药农资

刘丽妍 朱 行

(1.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畜牧兽医站,吉林 白城 137000;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畜牧站,吉林 白城 137000)

兽药、饲料投入品在养殖业中的使用,药物残留直接影响着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是从源头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1 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

1.1 开展饲料生产、流通环节清查

加大饲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打击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和其他不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物质以及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1.2 开展饲料经营主体清查

依照相关饲料法律法规,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对获证的饲料生产企业标签标识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饲料产品标签,督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坚决查扣无证、无号、无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取缔“三无”企业,发现问题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理。

1.3 开展饲料使用环节清查

进一步加强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切实杜绝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行为。

2 严格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2.1 规范兽药生产行为

加强生产企业执行兽药 GMP监管,确保在生产环节兽药GMP规范运行,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兽药GMP企业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兽药GMP企业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追溯管理制度,监督兽药GMP企业认真执行批签发制度,杜绝不合格兽药产品流入市场。

2.2 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严格兽药经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或不按兽药GSP标准运行的经营单位,不予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监督指导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和禁止兽用处方药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等有关规定。落实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制度,指导兽药经营单位按规定施行兽药进销存系统管理。

2.3 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切实加强兽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和抽检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户)严格执行驻场兽医资格审查制度、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采购备案储存制度和兽药休药期制度等 “四项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超剂量和超范围添加抗生素和激素、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养殖业安全用药,严禁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销售。

2.4 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加强兽药市场监管,查处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整治兽药市场标签和说明书乱象,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编写、兽药“二维码”印制等行为。加强对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整治力度,突出监管重点,规范兽用抗生素类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

3 搞好宣传指导

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涉牧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关心和支持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假劣农资案件,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4 强化责任意识

兽药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记录,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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