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8-02-20 14:45张淑婷
大经贸 2018年12期

【摘 要】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社会救助权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注度很低,仅有一部分社会实践和国家政策有涉及到,为了保障“法律孤儿”的权益,探索他们的成长难题,完善社会救助,弥补法律漏洞。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心理等几方面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社会救助权的对比找到目前中国社会救助存在的空白方面,了解当今社会“法律孤儿”现状,为这部分弱势群体抚养问题找到解决办法,进一步细化政府,社会,个体责任,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同时参考外国法律制度,完善国内关于社会救助权——“法律孤儿”保障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社会救助权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法律漏洞 完善法律制度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现状

从司法部的调查数据来看,于2005年年底我国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人数已高达60多万,这其中有94.8%的人没有得到过社会救助,很多未成年也被迫走上了乞讨、流浪甚至犯罪的道路。受父母犯罪的阴影和在缺少教育的环境之中长大,这些原本就不幸的未成年更易誤入歧途,犯罪的概率远高于社会中其他未成年人。同时这部分孩子教育权很难得到保障。由于家庭困难使这些未成年教育需求无法满足,家庭及学校对其学习没有课以正确方式和科学的价值观念做引导,再加上社会上不良因素的诱导,最终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数据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服刑后辍学率竟高达82.43%。

(二)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不完备原因分析

1.法律及政策空白。

我国目前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法律方面依旧处于空白状态,在相关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提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更没有将它加入法定福利的范畴。政府出台的政策中也未具体指明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措施,只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关注。例如2013年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工作的通知》,找不到配套实施细则对救助程序和具体救助部门、职能予以明确规范。

2.政府救助活动的有限性。

从国家相关帮扶通知文件的下发以来,部分地区开展了一部分帮扶活动。例如“关爱青少年的彩虹行动”。虽然这种模式可以同时囊括优秀的人力资源和充足的财力资源,同时也能够提升社会的关注度,但问题也很明显。第一,参与救助的人员缺乏,救助范围小,救助时间较短。“彩虹行动”只有60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被救助,帮扶时间为两年左右,帮扶内容也局限于学习和心理方面。第二,缺乏专门的执行机关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很多情况下各机关之间会互相推诿。第三,各个地区救助的内容和方式大致相同,缺乏创新意识,很难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最后,缺乏监督机构和评估环节,外界很难了解活动开展情况。

3.缺乏司法救助途径。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难以得到合理的贯彻。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明显不足,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无完全民事诉讼能力,往往容易造成审判中忽视了未成年人自身的意见,难以独立确立未成年人主体地位,致使孩子的合法权益很难得以保障,例如孩子监护权问题。司法审判程序和审判机制缺乏专门化、独立化,没有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工作作为司法工作一个独立面展开。身为特殊的弱势群体,没有维权意识,而且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但国家对于这类群体的统计和排查不及时,也未提供相应法律知识和途径,即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已经受到损害,也无法通过法律援助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澳门法律救助制度介绍

澳门没有专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法律法规或者法令,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澳门《民法典》、《家庭政策纲要法》、《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重组澳门社会工作司,将预防及治疗药物依赖办公室纳入其中若干废止》(以下简称《重组澳门社会工作司》)以及澳门签署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中。上述法律法规法令及国际条约,虽规定分散,但却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澳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框架。对于身处不同困境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澳门设置了详尽的救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得所需的经济、物质、精神乃至新监护人的救助。

1.对于事实单亲家庭的救济

对因为父母一方在服刑而使未成年子女处在事实单亲家庭状态的,政府同时给予物质、经济以及计划辅导等特殊救护。例如,在政府的鼓励成立起来的家庭辅助中心,会根据服刑人员家庭的困难程度为他们提供特别帮助工作,如物质援助、经济帮助等,与此同时青年儿童服务处也将配合工作。

2.对事实孤儿的救济

对因为父母正在服刑而使未成年子女事实上处在孤儿状态的,澳门设置了很多弥补亲权的保护措施。一,及时报告的制度。出现监护人的监护权行使在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况,知道这种情况的任何司法机关、行政机构、或者负责民事方面的人员,都应该迅速告知,将这种情况报告给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解情况的检察机关应该及时采取可以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紧急措施,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实施对该未成年人有帮助的监督保护措施。二,强制监护人监护制度。父母的监护权超过6个月不能履行的,必须对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行使该监护职责的监护者应先通过该未成年人父母指定然后经过法院认定,或者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指定,被指定的监护者,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阻却(例如,需要同时照顾直系血亲卑亲属两名以上或者本人的年龄己经65岁以上的老人),不可以不履行监护职责。三,监督监护人的制度。为了能够确保对该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零空缺。首先,必须要在该名未成年人的亲属中选择一位与原监护人不同血亲亲系“监督监护者”和监护者同时履行对他的监督和保护职责,同时要在未成年人和监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及时维护他的权益;其次,原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监督监护者履行监护义务,监护人应该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或者在其职能结束的时候,把监护报告交给法院。法院如果发现该监护者并没有履行职责或欠缺了履行职责的能力,那么将会取消监护者资格或给相应的处罚。四,托付给有关机构的监护制度。对于找不到符合条件的人来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未成年就会被送到适合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由这个机构相关责任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职能。

三、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法律救助體系完善建议——英美法系现有救助模式有益性吸收

1.完善未成年子女法律保障体系,增强它的可操作性。

我国当前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规定有关他们的救助和保护内容,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化,同时也缺乏监督、惩罚措施。如《监狱法》第19条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但对于这些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由谁照顾,监督并没有规定。因此建议对法律法规给予完善细化,增加监督措施,增强其可操作性。以《民法通则》为例,可在《民法通则》“监护”一节中,明确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强制性监护,吸收澳门关于国家父母职能的实施方式。细化监护人监护责任与义务、选择的法定条件、相关惩罚措施、对监护人的监督与罢免等。再如,可以把“服刑人员每星期可以定期会见其未成年子女一次”纳入《监狱法》关于“会见”的规定当中,用以增进服刑父母与其未成年子的亲情联系。

2.明确政府救助主体和职责分工保障救助

首先,明确民政部门职能分工,发挥现有职能优势,使这些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得以落实。以杭州市民政局为例,则该部门内设的社会福利科与社会事务,负责维护孤儿的权益,那么对于处于事实孤儿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工作可由该科负责;内设的社会救助科,负责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直属单位社会救助管理站,实行365天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为各个受助对象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工作并强制对流浪儿童进行保护、救助、教育等,其次,充分发挥各部门自身优势统筹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卫生、教育、法院、公安、监狱、检察院以及团委等团体,以联合签署文件、联席座谈会议、联合开展配套活动等方法,从法律方面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提供一个全面的社保机制,确保救助能够实现“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 彭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生存现状和社会救助研究——对安徽省合肥市的调查[J].广西大学法学院.2014年7月,第530004卷:2014年7月109-112.

[2] 俞宁刘晓芳.浅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必要性及途径[J].山东警察学院.2014年,第4期:31-36.

作者简介;张淑婷1993女汉族浙江杭州法学研究生宪法与行政法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省杭州市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