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笔迹鉴定的成因及对策

2018-02-21 16:54李志荣
刑事技术 2018年3期
关键词:检材笔迹鉴定人

李志荣,张 彦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2.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内江 641000)

笔迹鉴定是涉及文件检验案件的主要鉴定项目,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鉴定人或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案件的鉴定意见出现分歧,甚至能否受理鉴定都说法不一的情况。由于鉴定意见分歧,有时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鉴定人遇到了疑难笔迹鉴定案件。本文拟对疑难笔迹鉴定出现的原因及表现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方案。

1 疑难笔迹鉴定出现的原因及表现

1.1 客观原因及其表现

1.1.1 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缺陷

理论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但是当有较丰富经验的鉴定人也经常在鉴定实践中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就说明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有高级神经活动学说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人能学会写字,为什么书写习惯会发展变化,以及为什么不同人之间笔迹的特征总和各有不同[1]。但是该理论没有合理地解释同一个人同一时期书写(甚至连续书写)的笔迹为什么也各不相同。这是传统笔迹鉴定理论有所欠缺的地方,也是导致大多数疑难笔迹鉴定案件产生的理论根源。由于鉴定人不能正确看待笔迹的正常变化,在检验中过于追求检材和样本笔迹特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因而把笔迹的正常变化误判为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差异,从而产生鉴定意见的分歧。

1.1.2 检材笔迹的局限

检材笔迹本身的局限往往是疑难笔迹鉴定产生的主要原因。表现为:1)检材笔迹特征反映不充分。有的案件检材笔迹字数少、笔画少、结构简单,高质量的笔迹特征少,个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导致检验难度增大[2]。2)检材笔迹的检验条件差,如字迹模糊、被重描、是复写形成等等。如果辨认笔画线条都有困难,应该不具备受理条件。3)检材笔迹发生变化。书写笔迹过程中的书写条件千差万别,任何书写条件的变化都会对笔迹产生影响,加之书写过程中还会遇到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鉴定人很难只通过笔迹准确认知影响笔迹的所有因素。4)检材笔迹的造假手段高明。当鉴定人经验不足,遇到从未见过或从未想到过的造假手段时,如使用打印机打印、使用签名章盖印签名、擦刮变造利用真签名、转印笔迹、恶意书写等等,就很难发现和揭露造假事实。5)任何技术手段都有其局限性,疑难案件客观存在。笔迹鉴定研究的是书写习惯,如果检材数量少,又是高水平的练习摹仿笔迹,必然是检验难度很大的案件。有的案件检材笔迹有反常表现,但是特点不突出,通过分析检材确实难以对笔迹的类型准确定性。

1.1.3 样本笔迹的局限

1)样本数量不充分。样本笔迹的数量太少,有的只有一两页、甚至几个字,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习惯,必然导致检验难度增加。2)样本的可比性差。有的案件样本和检材在书写速度、字形字体上差异较大,有的样本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差异大。有的只有案后样本,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的案件确实没有平时样本,二是有的案件有平时样本,但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不认可[3]。此外对于伪装笔迹(包括恶意书写)的案件,如果不有针对性地收集样本,检验难度也会很大。3)可能存在样本不实的情况。送检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混淆样本。如送给不同鉴定机构的样本不同,甚至不是同一人所写。样本的真实性出问题,鉴定意见必然会出现问题。

1.1.4 鉴定人技术水平的制约

当一个案件在一个鉴定机构内部意见不统一,或者当事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经过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鉴定意见不一致,再送第三家鉴定机构时,自然就成为了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不考虑案件当事人无理取闹的因素,许多案件发生争议并成为疑难案件是和鉴定人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鉴定人不够客观相关。笔迹鉴定的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密切相关,这需要专业的培训和长期检验鉴定工作经验的积累。一些经验不够丰富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由于缺乏笔迹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是就字比字,当检材笔迹不是正常笔迹时,出现鉴定意见失误的可能性很大。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就是鉴定人技术水平不低,但是进行该案件鉴定工作时的身体状态异常,如处于疲劳、疾病、外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等等,无法在鉴定工作中投入足够的精力,最终导致鉴定意见失误。

1.1.5 鉴定辅助设备落后

有的鉴定人在检验鉴定时还是习惯于一支笔、一个放大镜的工作模式。仪器设备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鉴定人的视野。有时通过低倍率的放大镜,无法观察到检材上的擦刮、重描痕迹。不借助文检仪,也很难发现文件的添改和变造事实。对检材笔迹和整个文件反常迹象的认识不同,就可能有相反的鉴定意见。

1.2 主观原因及其表现

1.2.1 鉴定人的思想观念存在问题

1)思想观念落后保守。有的鉴定人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不了解高水平的笔迹造假手段,或者即使看过相关案例报道,也认为这样的案件只是个案,自己不会遇到。因而分析检材不够认真,不能及时发现检材中出现的反常现象,对仿真程度很高的复印字迹、转印字迹、打印字迹、盖印字迹没有正确识别。2)存在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有的鉴定人把刑事案件检验鉴定的经验套用到其他类型案件检验鉴定中,忽视检材和样本笔迹存在伪装和变化的可能性。有的鉴定人则机械照搬教材或专业文献中的理论,存在所用理论与所指导的实践相脱节的情况。3)存在唯我独尊的思想。有的鉴定人工作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一些成绩后,会对自己的技术水平高度自信,工作中只相信自己的判断,与他人意见不一致也不愿沟通交流。4)存在要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拍板定音的思想。这种思想的出发点是要通过笔迹鉴定为办案单位解决问题,但是忽略了鉴定工作要实事求是这个基本原则。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和鉴定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出具明确鉴定意见,都易导致疑难案件的发生。

1.2.2 鉴定人的思维方式存在问题

1)受制于现有理论的不足,不能正确分析正常笔迹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变化规律。实践中发现正常笔迹的各种变化时,要么回避,要么随意解释。2)不能正确看待检材笔迹中出现的“瑕疵”。过度放大正常笔迹中出现的一些偶然现象的重要性,如把个别的补笔动作、个别笔画的抖动弯曲现象、个别笔画的运笔变异现象视为不能解释的差异等等。实际上正常笔迹也经常伴随着这样那样的“瑕疵”,认为正常笔迹都是没有瑕疵的“完美笔迹”的想法本身就不科学。3)分析确认的检材笔迹类型和实际使用的检验方法不匹配。如有的鉴定人分析认为检材笔迹可能是恶意书写或书写条件发生变化形成,但是在检验中又希望在样本中都找到检材笔迹的各种笔迹现象。这个思维方式实际就是用正常笔迹检验方法去检验伪装笔迹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4)缺乏系统思维的意识。注意力局限于鉴定要求,只关注检材上的笔迹是谁书写。对于变造文件,如果不利用先进仪器设备,很难及时发现伪造变造事实。

1.2.3 鉴定人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存在问题

有的鉴定人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负责,作风不够严谨扎实,忽视检验程序规范,在受理鉴定、分析检材、选择特征、比较异同、综合评断等环节有缺失。笔迹鉴定的每一步都是以前一步为基础,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最终鉴定意见出现问题。

2 疑难笔迹鉴定应对策略

2.1 完善理论研究

探究出现问题的理论根源,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研究发现混沌理论能应用到笔迹鉴定中,并且能很好地弥补传统笔迹鉴定基础理论中存在的不足。书写运动本身是个复杂系统,根据混沌理论,在机体非线性力的作用下,每次书写的笔迹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无序,因此笔迹就是一种混沌现象。根据混沌理论对复杂系统的重要特性“吸引子”的解释(吸引子依赖于系统的特性,代表系统最终会生成的状态)[4],笔迹现象中的吸引子和书写习惯密切相关。一个人写出(包括连续书写)的字不会机械重复,而是围绕着吸引子(书写习惯)这个稳定状态波动,波动的幅度和具体表现具有特殊性,能表现个人书写习惯稳定性和多样性。可见引入混沌理论,对我们正确认识笔迹的变化有重要意义[5]。有学者提出把笔迹的混沌性作为笔迹鉴定的原理之一[6],是有必要的。

在排除伪装和书写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同一人正常书写的笔迹之间产生不同点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笔迹具有混沌性,二是其他偶然因素。受前者影响笔迹的变化是在吸引子(书写习惯)周围出现的波动。因此,在检材和样本笔迹没有反常迹象的前提下,检验中更要看检材与样本之间符合点的数量和质量。当检材与样本之间有大量价值高的符合,符合点的总和足以说明笔迹的特殊性,同时检材与样本之间个别的差异点又是在通过样本反映出来的书写人笔迹正常波动范围内时,差异点是可以解释的。受偶然因素影响笔迹的变化不可预期,变化幅度也可能更大,而且这种笔迹变化的表现在样本中很难出现,鉴定过程中不能把两种原因导致的笔迹变化相混淆。

2.2 提升鉴定能力

面对笔迹鉴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最根本的应对策略是提高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只有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鉴定人才能从容面对案件鉴定中遇到的各种疑难和复杂情况。要提高鉴定水平,一方面鉴定人可以通过外部内部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除了鉴定机构要经常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以外,鉴定人也应不断自主学习。通过查阅相关期刊杂志、会议论文,全面了解笔迹鉴定遇到的新问题和笔迹鉴定技术的新进展。同时,可以利用各种网络手段如微信群、QQ群的方式和同行开展技术交流。另一方面鉴定人要学习一些有助于提高鉴定能力的知识,比如学习一些文史哲知识,不断提升自己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一些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的知识,不断加深对汉字字形字体发展演变规律的认识。了解一些书法艺术的知识,有利于加深对笔迹多维信息的认识。了解一些修身养性的知识和方法,既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也能及时在特殊的高强度状态下减压。著名笔迹鉴定专家陈明春教授提出,笔迹鉴定时要做到“心静”和“心净”是很有道理的,这要求鉴定人要有乐观平和的心态,尽量避免在浮躁、焦虑、紧张、疲劳、不安、匆忙的状态下工作。

2.3 规范操作程序

制定笔迹鉴定程序是为了规范鉴定过程,达到科学鉴定的目的。很多鉴定意见争议的产生,就是由于鉴定人在案件受理和鉴定程序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要做到:1)在受理环节要把好关,防止受理不应受理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案件。2)要详细了解争议笔迹在案件中的作用,嫌疑人(或当事人)发案时的生理心理状态,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检材形成过程的描述等等。3)在分析检材环节,首先必须确认争议笔迹是不是手写字迹,然后尽量分析是何种类型的笔迹。4)在选取特征的环节要全面细致地选取特征,当检材字数少、笔画少时,要全面选取同名笔画、可比部位的运笔细节特征,一个人书写同名笔画的多样性和变化规律具有特性。此外要特别注意选取写法、错别字、笔顺和文字以外的特征。5)在比较异同环节,要全面比对。当检材笔迹围绕书写习惯波动较小的时候,检材的各个特征在有限的样本中容易找到相应的特征反映。当检材笔迹相对书写习惯波动较大时,则需要更多的比对样本。6)综合评断环节要做到客观、实事求是。笔迹鉴定的实质是鉴定人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检材笔迹的类型和书写人作出的分析判断。既然是分析判断,难免带有主观成分,鉴定人要尽量把其中的主观成分降到最低。鉴定人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综合评断,首先必须改变每个案件的鉴定都必须出明确鉴定意见(认定或否定)的观念,其次要尽量避免各种主观片面性的影响,第三要防止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2.4 加强外部控制

鉴定机构要制定措施,按照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的要求,保证鉴定质量。包括:1)做好人员培训。应分层次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对缺乏文件检验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要进行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有一定经验的鉴定人,可以组织参加文件检验新技术培训,或邀请内外部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使鉴定人在思想观念和对新技术方法的掌握上领先于造假者。2)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购置先进的文检仪和显微镜,使鉴定机构的硬件设备在应对造假手段时也处于优势地位。3)做好日常质量监督。鉴定机构应对日常的案件受理、检验鉴定、鉴定文书、仪器设备保养和使用、检材和样本保管交接、实验室环境等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做好内外部质量控制。定期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存档材料进行复查,同时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5)重视鉴定意见的信息反馈。对已发出的鉴定文书,可能收到来自当事人、送检人、其他利益相关人甚至其他鉴定机构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反馈,鉴定机构要充分重视,并根据得到的信息对案件的存档材料进行认真复查和论证。6)建立复核和会检制度。针对发生争议的案件,鉴定机构内部应有专门的复核程序,经过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也可以启动以外聘专家为主的会检程序。

2.5 补充笔迹样本

尽量补充平时样本和符合要求的案后样本是解决疑难笔迹鉴定的有效手段之一。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能提供一些平时样本,但是经常出现因双方当事人互相不认可而只能使用案后样本的情况。只要有可能,鉴定人就应该想办法,使这部分平时样本发挥作用。当检材可能存在伪装变化时,除了常规收集样本的方法以外,还应该针对检材笔迹中出现的书写速度较快、运笔自然、结构合理的字和笔画收集样本,因为这些地方更容易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收集时既要注意收集相同字、相同笔画,也要注意收集相同的偏旁和同名笔画。对于检材笔迹中出现的某些运笔变异,鉴定人应找出可能发生类似运笔变异的字或偏旁,以提高样本的可比性。对于只有案后样本,检材字数又少的案件(如签名),原则上不应出具否定结论。

3 结语

疑难笔迹鉴定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案件检材和样本客观上存在局限,确实是检验难度大的疑难案件。有些案件本身检验难度不大,只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发生争议而成为疑难案件。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认真落实应对策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发挥好各自的职责,最终都能出具有质量保证的、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1] 贾玉文 . 笔迹检验[M].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2] 罗红,罗屹. 疑难笔迹的成因及对策探析[J]. 中国司法鉴定,2005(1):49-50.

[3] 贾治辉,朱兰 . 签名笔迹重新鉴定实务问题探究[J]. 中国司法鉴定,2010(6):27-32.

[4] 齐亚乌丁•萨达尔. 混沌学[M]. 梅静,译.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

[5] 李志荣,张彦. 混沌理论与笔迹关系初探[C]//第九届全国文件检验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北京:群众出版社,2016:103-106.

[6] 刘凯. 笔迹的混沌性研究[C]//第九届全国文件检验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北京:群众出版社,2016:2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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