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同时履行判决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

2018-02-24 18:03何锋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摘要:在双务合同中,与其他抗辩权相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时性抗辩权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也是学术界和实务中讨论最多的抗辩权,笔者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成熟做法,并总结国内学者的观点,从理论和实践来分析同时履行判决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判决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89-01

作者简介:何锋(1990-),男,汉族,重庆人,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依据

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究其概念而言,我们不难得出: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但又不局限于双务合同,在某些单务合同或者单方行为场合也有此种抗辩权存在,本文笔者只就双务合同来探讨履行抗辩权问题。2.行使权利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针对的对象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来说不会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3.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场合,当事人只能就未履行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就已经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4.行使权利的结果是:通俗地讲“你给我就给,你不给我也不给”。

二、中国大陆的状况

从法理学角度出发,以法律的形式为标准,把法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另一类是英美法系。由于中国自身的特殊性以及特有体制,中国内地、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属于是大陆法系,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因此,中国的两岸三地的法律制度亦存在差异,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内地的适用状况而言,法律并没有太多规定。

要想全面理解同时履行判决,必须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要理清两者的差异,理解同时履行判决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這是发生在2001年1月的一个案件,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为房屋出卖方,乙公司是买受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2001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100套房屋,并给乙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分三次向甲公司交付购房款1亿元人民币,前两期分别支付2千万,3千万人民币,第三期购房款于5千万9月1日在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合同签订之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额共计5千万,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为其办理房屋移转登记手续,乙公司因此拒绝履行第三期购房款5千万,表示必须在甲公司为其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才付款,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进行抗辩。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本案到底是甲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该制度在国外的适用情况

上文讲到的案例,到底是甲公司主张得乙公司违约并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乙公司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呢?有人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既然被告及乙公司基于法定的抗辩权而未履行债务,就没有理由让被告及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诉讼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一样的、可互换的,也就是说,甲公司可为原告,乙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关键看谁先向法院起诉,先起诉的一方必将占据主动权,我们就会想为什么先起诉的一方就可以“胜诉”而后起诉的或者未起诉的一方就只能“败诉”呢?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法理的,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而不能偏袒一方,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一样的,为什么会因为起诉的先后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履行的判决是原告胜诉的判决包括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内都采取这一做法。《德国民法典》就此特别设有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之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于对待给付前行使行使拒绝给付的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

四、该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应如何适用?

一,虽然原告起诉被告违约,而判决结果是同时履行判决,那么法院是否违反处分原则或者是辩论原则,是否突破了不告不理原则。其实不然,这并没有违反上述原则,在原告向法院的诉讼请求中,依日本当今的学说,人们认为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着请求交换给付的意旨,基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性,法院做同时履行判决符合诉讼原则,并不属于诉外判决;二,法院作同时履行判决,是否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判决的后果是被告履行其义务,这说明法院支持和肯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在原告履行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法院方才作出该判决,因此该判决绝非认为原告败诉;三,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非也,被告的主张并没有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权利,只是发生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当原告履行其义务之后,回复执行效力,当然不能因此认为被告胜诉;四,既然同时履行判决为原告胜诉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理所当然,此举具有深意:如同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符合民法里通则。

[参考文献]

[1]于淑婷.论同时履行判决的司法应用[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

[2]米久松.论行政判决类型的优化[D].湘潭大学,2009.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