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刑事风险及规制

2018-02-24 22:48雷雯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刑法规制

摘要: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众筹融资平台呈喷井式增长,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众筹的专项立法,对其监管还处于较不完善的阶段,因此也引发出一些列的问题,很多名为众筹的行为实则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怎样既能有效防止这类犯罪又不阻碍经济发展是当前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我国现有的关于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下,浅析当前互联网众筹融资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13-01

作者简介:雷雯(1992-),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而众筹,就是一些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的优势对公众发布筹款项目,以求得大家支持,进而向公众募集所需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面临的刑事风险

由于互联网众筹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并没有明确的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因此众筹本身就很难与非法集资这类行为完全脱离开来,处于打擦边球的状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新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集资诈骗的风险

众筹的准入门槛较低,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为项目发起者融资提供资金便捷,但是投资者同时也容易被高回报所迷惑,因此面临着集资诈骗犯罪带来的风险。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而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建立完整的众筹准入机制。

(三)联合欺诈的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众筹平台和众筹发起者会恶意串通对投资者进行误导和诱骗。原因在于,平台在项目融资成功之后会向项目发起人收取一定的佣金来获取利益。并且这种欺诈行为会因为众筹回报周期长、回报未知性高、投资者风险自担等特点而被掩盖。①另一方面,众筹发起者和领投人也会存在联合欺诈的可能性。原因在于融资方和领投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领投人对项目进行大肆推广之后跟投人就会投入资金,在这一过程中,最后的资金流向都控制在融资者和领投人手中,其中也将存在较大的集资诈骗的风险。

二、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规制建议

众筹运作原理的核心就是项目发起者在公共网站平台上展示项目,投资者则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从众筹的运作程序来看,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众筹平台的审查问题,以及筹得资金的管理问题。

(一)明确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的准入机制和严格问责制

互联网融资平台与融资者是一個利益共同体,首先严格把控融资平台的准入机制。应当针对互联网众筹平台建立相应的制度。其次,在融资方提供准确信息的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肩负起审查的职责,若是由于其审查不到位导致风险的产生,该平台应当与融资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

将筹得的全部资金交由专门的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做到“花钱者不管钱,管钱者不花钱”。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要求众筹平台建立一个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确定该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统一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

就目前与众筹有关的法律规定中,都是一些“办法”、“通知”、“指导意见”这一性质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不能仅仅依据非法集资这类犯罪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惩处,上述提到互联网众筹本身就很难与这类行为脱离开来,即使在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前,对于一些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结语

互联网众筹融资就是一把双刃剑,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究其原因,整个行业的监管还处在较为弱势的阶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彻底性导致互联网众筹风险的发生。总的来说希望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张本照.众筹学概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6:212.

[参考文献]

[1]李波,丁捷.资本天道 众筹的力量[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5.

[2]张本照.众筹学概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106.

[3]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事风险分析[J].法商研究,2015(6).

[4][美]斯蒂芬·德森纳.众筹互联网融资权威指南[M].陈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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