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的风险与服务平台建设的探讨

2018-02-24 22:51王佳程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平台建设

摘要:在分析了民间标会性质的基础之上,探究民间标会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通过建立健全标会服务平台和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防控标会的风险,使民间标会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正式民间融资组织;平台建设;备案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4-01

作者简介:王佳程(1993-),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浙江工业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间标会的风险概述

要把握标会首先要明确标会的性质,对标会的性质国内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标会属于民间金融组织的一种,①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标会为集体内部订立的一种契约。②笔者倾向于组织说。笔者认为标会该这样定义:标会是一种建立在血亲关系和地域关系上的由发起人邀请若干人参加的非正式民间融资组织。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风险:

标会通常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上,正是这一特征,这种借贷关系唯一依赖的就是信用。标会中,会首或会员恶意倒会以及会首或会员遭遇财务困难无法支付会款而倒会就属于信用风险。

相对于正式的借贷组织,标会较为自由,会金的去向并没有得到登记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公开会金去向的条款。因此,标会有时就促使了金融犯罪的发生,甚至大量资金会流入地下钱庄或被用做“以会养会”套出更多资金成为“钱滚钱”的工具。因此,就产生了流动性风险。③

标会中的“以会养会”现象通常会导致一连串相关的“倒会事件”发生,进而导致一段时间的经济崩溃以及社会秩序受到冲击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从而产生危害实体经济的风险,这就属于系统风险。

二、标会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析

标会具有可靠的信任机制。现在标会的运作既没有实物资产做担保,也不靠正规法律作后盾,其依赖的是熟人社会的多边信誉机制来建立彼此的信任。如果有人有欠钱不还的行为或者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那么其他人就不会同意其加入标会,或者一旦会脚中有这样的人,其他人就不会加入这个会。在入会前,大家已经熟知了彼此的信誉,大大降低了倒会的风险。不仅如此,一旦有人标得会金之后无力偿还,那么这个人的家庭、家族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往往无力偿还的这个人的家人或亲戚会替其偿还,以此来保护家族信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人们资金需求的转变,人们为了能够吸纳更多的资金而愿意冒着倒会的风险突破熟人圈的限制。因依赖于主观因素,也不能避免一些为了“入会”刻意与会首做朋友而最终卷钱逃跑的不法分子。

会首有为中标的会员提供担保的义务,当中标者赖账或还不上会款时,则由会首替其垫付。然而,从大量倒会事件看出,会首通常没有为每个会脚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不仅如此,会首假借立会的名义融资后逃跑的事件也不在少数。由此可见,会首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能根本解决标会产生的风险。

由于标会具有互惠互利的特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相互联系在一起,因此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促使他们相互监督。不仅如此,参会的人数一般都有十几个,比起两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标会的风险平分到了每一个会脚的身上,其风险也就小得多。但是标会的这一特点也仅仅是降低参会的会员个人承担的风险,并不意味着从整体上降低或消除了标会所产生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民间标会服务平台

民间标会服务平台只能以自愿的方式参与。但基于草根本质,想要民众自愿投入政府的监管之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由政府承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积极性。但是,政府的担保并不是無限制的。首先应当由会首承担第一担保人,无力担保时,政府才承担担保的职能。其次,政府担责后可以向恶意倒会者追偿。这就要求得标者提供不低于相应的抵押,以降低恶意倒会的风险。

标会服务平台的建设能限制会首资格,并规定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制个人参会数量;控制标会利率。标会服务平台同时对有关标会利率文件进行持续性审查,严格审核每一期的利率是否符合法律标准。

建立服务平台的同时,实现信息备案管理制度。④明确备案的主体为“会首”;备案的内容为参会人员的信息、周期、利息等等;明确备案的监管人,即民间标会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制度应当配合标会运营成本的低廉、效率高等特征,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积极推广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借贷相应的资金,进而实现标会运行信息与备案登记的无缝对接,自动跟踪记录标会运行状况及资金动向。同时,应开发远程预备案功能,待工作人员对预备案信息审核后,予以正式备案。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必要费用,同时提高了效率,使得备案登记操作起来更加便捷。政府在完成备案登记之后,还应当进行核实监管,避免备案登记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尤其是在发生倒会危机时,政府部门要核实清楚倒会的真正原因,避免参与者利用“倒会”骗取国家财产,给国家人民带来损失。

[注释]

①喻卉.民间金融中的信任问题探讨[J].企业导报,2011(13).

②吴景瑾.浅析合会法律属性及其风险防控[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③韩龙,彭秀坤,包勇恩.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

④单飞跃,吴好胜.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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