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的运行机制研究

2018-02-24 02:35臧秦晴邱晨怡
青年时代 2018年34期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化管理模式

臧秦晴 邱晨怡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远见卓识、开拓创新,顺应信息化社会发展趋势,通过成立互联网法院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互联网强国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和在线化等特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本文将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实例,以点到面地去研究智慧法院的现实意义和应对互联网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的有效方法,提出完善智慧法院运行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智慧法院;“互联网+”模式;法治理念;信息化管理

一、智慧法院概述

所谓智慧法院,就是让法院工作插上信息化的翅膀,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司法规律、体制改革全面结合,有效服务于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承担着裁判纠纷、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而智慧法院体系建设具有全面覆盖性、互动及时性、透明公开性、科学智能性等特点,不仅有利于提升司法质效,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公信。

分析智慧法院的运行机制后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智慧法院的设立是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体现了改革的责任导向。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迈入网络化、数据化和智能化时代,如何有效服务网络经济发展大局、保障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这是新时代赋予司法的新使命新担当。

其次,智慧法院的设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相较于传统法律制度而言更便于解决涉网案件。随着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相应的网络侵权、网络欺诈等涉互联网诉讼案件随之增多,建设专门的涉网案件专业法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让大数据为司法业务服务。

最后,智慧法院的设立推进了司法供给侧改革,落实了司法公正为民的宗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改变,智慧法院的设立,彰显了互联网具有的“泛在性、通用型、低成本”等便民优势,从而为改进司法供给、实现司法公正为民找到了新型方式。

另外,智慧法院在运行过程中与传统法院相比,突出了几项独特的发展优势:

1.提升司法质量,有效应对互联网专业化的司法需求

智慧法院所具备的文书自动生成、电子签名等功能,使得各项流程速度大幅度提升,做好司法信息公益服務,确保实时动态人民知晓,公开透明人民信任。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深度应用,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提升“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统一裁判标准,同时缓解了当前诸多司法难题。

2.节省诉讼成本,进一步扩展司法便民的途径和范围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惩罚”是传统上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而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法院跨区域网络执行联动,与银行机构、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网络对接,让网络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变得触手可及。庭审的线上替代了派出法庭设置的必要性,模糊了法院设置的行政区划特点,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解决了传统法院“案多人少”、“审判效率较低”、“审判时间过长”、“群众法律常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等严重制约司法进步、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

3.智慧法院的建设有利于加速推动网络空间的法制化

新一轮科技革命正成蓬勃之势,不能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必将被时代、被人民所抛弃。智慧法院的设立使网络大数据技术被深度应用,一方面确保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提升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大大减低了信息、证据获取的先天不对等性。在拓展司法空间性的同时,又促进了网络安全化的实施。

二、智慧法院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和在线化等特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单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就会发生巨大变化,比如公民网络信息权的内容限定和使用方式、网络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在传统民事法律理论中难以找到定论;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互通互联,人们的许多犯罪形式都不需要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就可完成,这使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运用。正因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才能推动法律去突破传统价值观念,去塑造一个符合互联网属性、顺应信息社会发展的新的法律规则和司法方式,这样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对法律提出的挑战。

智慧法院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诉讼管辖问题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以涉网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可在众多要素中选择法律事实发生地来作为网络空间和现实法院的管辖连接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为解决潜在纠纷,往往会要求消费者采取签订包含管辖条款的格式合同的方式来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但目前的协议管辖规则已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业实践,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没有规定当事人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期间,没有说清何为“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更没有说明在已合理提请注意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协议本身是否显失公平。

2.电子送达问题

送达是法院与当事人的纽带,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是推动诉讼程序的必要环节。但“送达难”“送达累”和“送达乱”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难题。“送达难”体现在“门难进”“人难找”和“字难签”;“送达累”体现在工作过程琐碎繁杂,人力资源重复低效;“送达乱”体现在各地法院送达方式的紊乱。智慧法院旨在打造“无纸化办公”和“掌中法院”,因此电子送达是其减轻诉累、便利诉讼的首选。

我国始终采纳到达主义标准为原则,阅读主义为例外的电子送达成功标准。因此,在人员流动快速的商业社会和网络普及的网络时代,如何在规范和制度上细化“明示同意”与“概括同意”的方式将是未来互联网法院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3.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势必涉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传输和认证。当事人在互联网法院应诉时需上传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法官可在特定的系统平台查看电子证据,案件双方也可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和确认,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再进行质询,由此通过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采信可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三、完善智慧法院运行机制的建议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各地取得一定的成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向着服务群众便捷化、审判执行高效化、审判管理科学化、司法公开常态化、决策精准专业化发展。但是,智慧法院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

1.各地发展不均衡——统一经费和技术标准

各地的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差异极大,还不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智慧型法院”。其一,受限制于当地的经济水平,一些基层法院缺乏强有力的建设资金,资金短缺、购买周期长、维护成本高等问题成为其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瓶颈”,导致智慧法院建设远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二,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不统一,缺乏顶层设计,各自为政局面严重,导致统一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智慧法院的建成离不开顶层设计和整体实施,应当尽快推进省级统管,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统一的司法管理范疇,做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智慧法院建设中涉及的各领域、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新建或改建时应当参照该标准进行,通过统一的平台、统一的技术、统一的研发等方式来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标准化。

2.复合型人才缺乏——培养复合型人才

法院的人才培养主要集中在审判业务部门,很多基层法院往往只有1-2个计算机专业的人才,而且部分法院的技术人员多为聘用制人员,流动性较大,在技术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再加上聘用制人员角色带入较慢,更难以满足智慧法院建设的长期技术需求。

智慧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次自我变革,不是用简单的“买技术”就可以解决的。首先要树立互通的理念,这需要审判人员、行政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广大法院干警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从而做到法院各主体间智慧的乘积效应;然后要实行专岗专责、专人专责,由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负责法院信息化建设;其次要重视技术人才的招录,在招考的时候,建议增设专业技能考试;最后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对招录的计算机类人才以及在岗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这不仅能够提升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而且能提升其服务法院工作的能力。

3.观念滞后——转变思维方式

基层法院干警的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决定了其进行智慧法院建设必然面临诸多阻力,年龄较大的干警受传统思维局限,仍习惯于以前的办公、办案方式,对现代网络化办案系统有抵触情绪。同时大多数法院主要通过法院内网进行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环节的录入,以及相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流转,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利用。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基层法院应着力在审判工作与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上下功夫,深入研究、积极倡导网络思维,实现人的现代化与智慧法院建设有机结合。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要呼吁更多的人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到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促进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

参考文献:

[1]陈增宝.互联网大发展催生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26日第2版.

[2]孙益武.论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9月14日第7版.

[3]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法学.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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