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树梅《省斋全集》诗歌文本错讹考辨

2018-02-26 22:45李政荣王永健
文学教育 2018年2期
关键词:诗歌

李政荣+王永健

内容摘要:晚清陇上著名诗人牛树梅诗歌具有极高的思想价值和美学价值,但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讹。为了便于学者更深入地研究其诗歌及其在教学中的运用,本文以《省斋全集》(同治本)中收录的牛树梅诗为底本,就其文本中出现的疑为错讹之处一一予以考辨,并就正于方家。

关键词:牛树梅 诗歌 错讹 考辨

牛树梅(1799~l882),字雪樵,号省斋,今甘肃省通渭县鸡川乡牛坡村人。从政20余年,为官清正,广播人口。余时多从事教学和著述,学渊邃,工书法,是近代有名的讲学家。《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九有传。著有《省斋全集》、《闻善录》,另有《湑叶文存》和《牛氏家言》传世。

牛树梅的诗歌作为一生的雪泥鸿爪,收录在同治十二年成都石印本《省斋全集》十一、十二卷,具有极高的思想价值和美学价值。但由于创作中出现的笔误以及刊刻中存在的失误,给阅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学者更深入地研究其诗歌,本文就其文本之错讹一一予以考辨,并按出现前后顺序罗列于后,以就正于方家。

1.“藉”疑为“籍”

出处:同治十二年成都石印本《省斋全集》(下同)第十一卷第四页《梦入闱作》:“几回搔首问苍穹,歧路谁怜阮藉穷。”“阮藉”疑为“阮籍”之误。

辨析:阮籍,字嗣宗,陈留尉氏(今河南尉氏)人。三国后期思想家、文学家。“竹林七贤”之一,与嵇康齐名。“籍”本义:登记册,户口册,《说文》:籍,簿书也。“藉”,本义为作衬垫的东西。《说文》:祭藉也。《仪礼·士虞礼》:藉用苇席。古人有名有字,名与字意义紧密关联,阮籍字嗣宗,“嗣宗”与登记册、户口册紧密关联,而与“藉”无法关联。又《晋书·阮籍传》:“阮籍。字嗣宗。陈留尉氏人也。”“籍本有济世志。属魏晋之际。天下多故。名士少有全者。籍由是不与世事。遂酣饮为常。文帝初欲为武帝求婚于籍。籍醉六十日。不得言而止。钟会数以时事问之。欲因其可否而致之罪。皆以酣醉获免。及文帝辅政。籍尝从容言于帝曰。籍平生曾游东平。乐其风土。帝大悦。即拜东平相。籍乘驴到郡。坏府舍屏鄣。使内外相望。法令清简。旬日而还。帝引为大将军从事中郎。有司言有子杀母者。籍曰。嘻。杀父乃可。至杀母乎。坐者怪其失言。帝曰。杀父。天下之极恶。而以为可乎。籍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杀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众乃悦服。”因此可证“阮藉”应为“阮籍”,两字因同音形似而误。

2.“木攴”疑为“枝”

出处:第十一卷第七页《恭叠昆崖老师留别原韵四首》:“三年润渥樗(木攴)雨,两处香空桂子秋。”“(木攴)”,疑为“枝”之误。

辨析:“(木攴)”《汉语大字典》查无此字,参照具体语境,应为“枝”之误。《庄子·逍遥游》:“吾有大树,人谓之樗,其大本拥肿而不中绳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规矩,立之涂,匠者不顧。”“樗枝”即臭椿“卷曲而不中规矩”的小枝,用此典故,是于其师前之自谦之词。两字因形似而误。

3.“步”疑为“陟”

出处:第十一卷第十三页《腊朔怀李鉴堂即寄任所》:“嗟余甲申到此地,历七春秋无寸步。明岁春风花鸟新,块然又为株守计。”“步”疑为“陟”之误。

辨析:“步”处于韵脚位置,且与与“地”、“计”不押韵,可见“步”字误。与“步”形近的字为“陟”,读为zhì,其本义为由低处向高处走;升;登高,引申为进步。用“陟”字,上下文意贯通,且与“地”、“计”押韵。由此可证,“步”为“陟”之误,两字因形似而误。

4.“生”疑为“升”

出处:第十一卷第十七页《题王青崖南湖行乐图》第二首“十里烟波一味晴,荷花深处晚凉生。南湖不是无炎暑,为有清风两袖生。”“生”与“生”同韵,第一个“生”疑为“升”之误。

辨析:这是一首七言绝句,绝句是格律诗(近体诗)中的一类,有严格的格律要求,韵脚绝对不能重复。揣摩原诗,前两句是果,后两句是因,保留后一个“生”更符合诗义,第一个“生”可拟为“升”,“晚凉”先产生,再升起,符合语境。两字或因同音而误。

5.“日”疑为“曰”

出处:第十一卷第十九页《正月思乡竹枝词九首》其六“初三走纸免烧香,直到元宵闹若狂。最爱远听锣鼓响,太平景象一庄庄。”自注:除夕迎祖,日接纸;安纸钱于主后,日座纸;初三之夕,焚化村外,日走纸。

又出处:第十一卷第二十二页《土木怀古》自注:英宗复辟,为王振立祠日旌忠。(按:明英宗复辟后,赐王振祭葬,立祠“旌忠”。即今北京东城区智化寺旌忠祠)

辨析:两首诗自注中四个“日”均为“曰”字,叫做、称为等义,因形似而误,意甚明,无须辨析。

6.“啼”疑为“蹄”

出处:第十一卷第二十二页《进居庸关》:“关外风烟黯不新,马啼到处是沙尘”“马啼”疑为“马蹄”之误。

辨析:马的鸣叫一般说“嘶”、“鸣”,而不说“啼”。细观原诗,原意应该是马的足迹所到之处,与鸣叫无关,所以,原诗中应该是“蹄”,而不是“啼”,两字因同音兼形似而误。

这些错讹的出现,可能是创作时的笔误,也可能是刊刻过程中的错讹,究其原因,或因音同,如第四条、第八条;或因形似,如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因音同兼形似,如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其中多数因形似而误。读者阅读及教学中运用時不可不慎。

本文系甘肃省“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牛树梅诗文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运用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立项号为:GS﹝2017﹞GHB1831

(作者单位:甘肃省中医药大学定西校区;甘肃省通渭县教研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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