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监督

2018-03-02 11:14陈兰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机制建设侦查监督

摘 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践中,各地基层派出所承担大量刑事、行政执法工作,但办案规范化和办案质量都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延伸监督触角,提升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1.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66-01

作者简介:陈兰(1989-),女,法学硕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基本制度、刑事司法。

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根据会议部署,该工作已实现全面铺开。经过2016年的全国试点和2017年的全面实践,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如何进一步建立完整的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实效,是实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问题。

一、设立驻所检察室,进行全方位监督

在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推行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官机制,采取定期驻所和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一是驻所检察官(检察联络员)每周到挂钩派出所坐班办公一天,直接与一线侦查人员近距离接触,通过查看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调阅刑事、行政案件卷宗等方式,对刑事立案、侦查、强制措施等相关诉讼活动进行主动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查核实,并上报科室处理。二是科室负责人不定期带领科室干警到派出所,就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多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新型犯罪动向和法律适用问题和派出所负责人充分沟通交流,指导办案实践,提升监督实效。

二、创立适时介入侦查和案件指导机制,加强捕前监督

要求辖区各派出所遇到重大、疑难或新型犯罪案件及时告知驻所人员或检察联络员,驻所人员或检察联络员无法单独处置时,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及时介入。通过适时介入侦查,将监督关口前移,主要是监督、引导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除此之外,适时介入也应扩展线索来源,可要求各派出所在受案、立案、破案后,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便于检察机关了解案件,以便及时介入引导。检察机关也要通过案件当事人反映、媒体披露等多种方式发现需要介入的案件。

例如,在某区打击传销案件中,检察院坚持每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是成立专办小组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的取证方向、证据收集、法律理解和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二是会同侦查机关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传销犯罪进行专题研究,统一认识、统一证据标准和打击标准;三是建议侦查机关联合工商、民政等部门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保持对传销犯罪的严打、严治、严防态势,避免传销组织死灰复燃。这种适时介入和指导案件侦办的做法,极大地提升了侦查机关的侦办效率和质量。由于打击及预防措施采取得力,该区传销人员逐渐散离,传销案件及由此引发的抢劫、故意伤害等派生案件明显下降。

三、创立刑事案件双向通报机制,拓展监督宽度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建立刑事案件双向通报机制,以侦监部门和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作为对接口,每月由侦监部门向法制部门通报各公安派出所案件质量、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情况,法制部门则向侦监部门通报当月各个派出所的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公安机关办理的全部案件。并以刑事案件双向通报机制为基础,每季度联合召开侦查案件质量评析通报会,就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侦查取证存在问题等进行充分沟通,重点探讨侦监部门在审查时发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案件实体处理、执法程序、文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创立捕诉衔接机制,强化监督效果

检察院侦监部门通过会同公诉部门通过整合资源、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对两部门的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共享,提升部门协作水平,强化监督效果。每月定期召开两部门联席会议,形成监督合力,就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的共性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商定相应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决定后通报侦查机关。侦监部门对已批捕但需要补充证据、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定期抄送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督促侦查机关补正,避免捕后侦查监督缺位的情况。侦监部门每月将《纠正违法书》、《检察建议书》、立案监督等文书抄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出进一步建议,实现对侦查机关的全程跟踪监督。

五、畅通当事人申诉渠道,实现监督无死角

按照高检院要求,坚持“每案必讯”、“每人必讯”,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现讯问率100%。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代理人意见,拓展刑事侦查监督线索来源。同时,细致审查讯问过程,强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羁押时间、涉案物品等情况,积极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从中挖掘监督线索。

[ 参 考 文 献 ]

[1]周光富等.对公安派出所偵查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J].和田示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6).

[2]孙曙光等.检察机关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构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4).

[3]元明等.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检察监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6).

[4]刘宏波等.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J].天津法学,2017(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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