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私生子继承权之争

2018-03-03 00:02章骋
检察风云 2018年3期
关键词:李超鉴定结论李斌

章骋

20世纪50年代初出生的孙亮、徐嫒、李超和宋菲都是江苏溧阳人,四人年龄相仿。成年后,孙亮与徐嫒结成夫妻,生育一女孙晓琴和一子孙晓忠;李超和宋菲也结成夫妻,并生育了李斌等三个儿子。半个多世纪以来,两家人家平安度日,彼此间相安无事。然而2010年8月孙亮去世后,两家人却因为继承房产产生纠葛。

纠纷起因:50年前的一则流言蜚语

原来,在李斌出生48年后的2016年8月,李斌以其系孙亮亲生为由,将徐嫒母女三人告上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孙亮生前名下的九套房产和两个公司的股份。那么,宋菲、李斌母子与孙亮究竟是什么关系,两家人在20世纪60年代到底发生了怎样的恩怨情仇?

原告李斌诉称,50年前,自己的母亲宋菲与孙亮谈过恋爱,后因家人反对而未能结婚,但在双方分手时,宋菲已怀上了孙亮的孩子。后来,在已有五六个月身孕的情况下,母亲宋菲挺着大肚子嫁给了李超,不久后生下李斌。李斌表示此前不知道自己是孙亮的儿子,直到成年结婚后,才在外面听到一些风言风语,对此自己一直也没有放在心上。但随着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就想弄清事实、认祖归宗。为此,自己曾找孙亮的一些亲戚来调查此事,他们都认可自己就是孙亮的儿子,并将其改名为孙晓义登记在孙氏的族谱图上。据此,李斌认为,自己系孙亮的非婚生子,根据法律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鉴于被继承人孙亮生前留下大量财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孙亮生前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斌向法庭出示了三槐堂孙氏族谱图照片一份,族谱图上显示孙亮有两个儿子,为孙晓忠、孙晓义,李斌称孙晓义即为自己。孙亮的哥哥孙军等人到庭作证,其中孙军证实,宋菲和李超结婚时是挺着大肚子的。孙军指出,孙亮生前没有认李斌,主要是顾虑家庭及自己面子的原因,后來在李斌女儿读书的事情上是帮了忙的。

徐嫒等三被告觉得莫名其妙,答辩称,原告李斌是李超和宋菲的婚生子,与孙亮毫无关系。原告李斌的亲生父母是李超和宋菲,李斌以50年前一则流言蜚语为依据要求确认李斌就是孙亮的非婚生子过于荒谬,显然站不住脚。时隔50年后,在孙亮过世五年之久提起继承财产,显然是为了图谋财产。

徐嫒披露,李斌以50年前那则流言蜚语为依据,在与孙亮家庭有过节且矛盾重重的孙军的强烈推动下,上演了一出私自修改三槐堂孙氏家谱的闹剧。该闹剧被孙亮直系亲属发现后,报三槐堂孙氏长辈会议讨论,该闹剧得到了及时纠正,恢复了三槐堂孙氏家谱的本来面目,因而没有丝毫证据证明孙亮及其直系亲属在此50年间正式承认过李斌是孙亮的儿子。

徐嫒等三被告指出,50年来没有丝毫证据证明孙亮和李斌之间存在亲情互动,在孙亮过世五年后李斌却要求继承孙亮遗产,其动机显然不纯。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未作同源性司法鉴定谁是谁非

在法庭上,证明亲子关系需要鉴定结论说话。但主要当事人孙亮已经去世了,怎么鉴定呢?既然不能直接鉴定,李斌决定寻找间接证据。李斌的鉴定得到了死者孙亮胞兄孙军的大力支持。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2016年11月,李斌于诉讼期间邀请孙军参与,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孙军是否来自同一父系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不排除被鉴定人孙军、李斌来自同一父系的鉴定意见。

李斌认为这个鉴定结论就是支持自己起诉的有力证据。他指出,既然鉴定结论没有排除其与孙亮胞兄孙军来自同一父系,就应认定其与死者孙亮系亲子关系。然而对于这个鉴定结论,徐嫒等三被告并不买账。他们认为鉴定不具有真实性,来源也不合法,且与本案死者孙亮也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庭审过程中,李斌进一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孙晓忠作为被申请人,并与其作同源性鉴定,以确定孙亮是否两人的共同父亲,但因孙晓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果。李斌据此认为,孙晓忠回避鉴定,法庭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定自己主张的成立。

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徐嫒等三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率先发表辩论意见。关于证人证言,徐嫒等三被告指出,证人宋菲是原告的母亲,是利害关系人,且其认为挺着怀孕的肚皮与李超结婚,结婚后三个月就生孩子,婆家并没有提出异议,不符合当时社会实际。同时,其他证人均没有看到50年前死者孙亮和宋菲谈恋爱,而是道听途说,实质上,其证词对案件待证事实根本没有证明力。

针对被告提出原告是串通孙军图谋孙亮的财产的说法,原告辩论时指出,当原告知道自己是孙亮的儿子以后,原告经常与孙亮在私下进行接触,孙亮也认可了这种关系,孙亮还对原告的女儿的读书提供了很多帮助。此外,原告指出,被告方说自己串通孙军篡改家谱不是事实。家谱图都是要长辈和其他一些人一致通过以后才能修改,并不是凭一个人两个人能改变的。本案中原告的名字添到家谱图上以后,他们家族办了喜酒,说明原告身份已得到了孙氏家族的同意。

法院判决:驳回跨世纪私生子继承诉求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李斌是否系被继承人孙亮婚外同居的非婚生子?这也是其获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和基础。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李斌是否为被继承人孙亮的非婚生儿子?通过医学亲子鉴定的方式,在当下的技术条件下已非难事,但由于孙亮已去世五六年之久,无法再进行鉴定技术采样,据此,原告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原告及其母亲宋菲均自认为原告就是孙亮的儿子,且有证人孙军等人的证言作为旁证,但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连,在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对于原告与孙军之间的司法鉴定结论可否作为支持原告诉请的证据予以采纳?法院认为,孙亮父母共生育了孙军、孙亮等六名子女。该鉴定在不排除被鉴定人孙军、李斌来自同一父系的结论下,并不必然得出李斌与孙军的弟弟孙亮之间必然存在父子关系的结论,故法院对该证据也不予采纳。

据此,2017年1月22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斌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6日李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点 评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与同源性司法鉴定有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原告李斌提交法庭的鉴定结论是,不排除被鉴定人孙军、李斌来自同一父系的鉴定意见。众所周知,法院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正面指出是什么、有什么关联等。本案中这一结论只是说不能排除李斌与死者孙亮的胞兄孙军来自同一父系,由于这一结论不是一个确定的鉴定结论,只是说二人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这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被告孙晓忠未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可否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推定出原告主张成立?法官认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对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保护。就必要性而言,本案孙亮与孙晓忠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平等保护,但是在权利位阶上,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孙晓忠作为孙亮与徐媛合法的婚生子,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权,对于李斌要求其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帮助其继承孙亮的财产,孙晓忠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

最后,原告未能取得证明自己主张的鉴定结论责任归谁?法官认为,即使李斌最终因无法就其与孙亮的亲子关系进行充分举证而败诉,仍应当由其本人最终承担继承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不能归咎于孙亮的妻子及子女,只能归咎于孙亮与李斌母亲宋菲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或是两人未能及时为非婚生儿子保全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此种归咎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与道德领域的评判相契合,有利于指引人们今后在确定个人生活方式时作出理性选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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