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2018-03-03 01:29何婷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效力

何婷婷

摘要: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观念的解放,分期付款买卖已在一些消费领域出现,今后将会有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采用分期付款的买卖方式。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也有对出卖人的效力。文章从各方面对于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并且例举案例辅助说明,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

引言

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市场繁荣具有显著的功效,是信用经济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流行。合同效力的概念往往在两个层面上使用,既可指法律对已成立的合同的评价,也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影响。

1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制

1.1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其法定内容

为促使交易双方在缔约时郑重行事,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应规定为书面形式。书面记载事项应包括标的物的时价、分期付款出售总价、付款期数和每期支付的金额、付款时间与方式等,对此做法定要求的目的在于明确消费者的义务,使其能够充分了解交易的条件与代价。

1.2保护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

冷却期制度是基于消费者信用交易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中加以运用。我国在分期付款买卖立法中也应规定在购买高价值耐用品时,消费者有权在一定的冷静思考期后,提出解除合同。事实上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考虑到销售商的利益可能会因冷却期制度而受损害,对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应加上必要的限制,如卖主已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服务,则消费者不得再以行使冷却期权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3法院管辖问题

从国外的判例来看,大多是以合同约定卖主的本店、支店或其营业所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于买主为被告的分期付款销售纠纷中,完全依卖主的指定法院为管辖法院,未免对买主不利。所以在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立法中应指定卖主的本店、支店及营业所所在地以及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义务履行的管辖法院。

2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

第一,明示方式。采用明示的方式设定所有权保留可以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明确,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德国,更进一步要求当事人明示所有权保留的类型,即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扩大的所有权保留、复合的所有权保留约款必须表达清楚,否则法院会做出严格解释,认定其效力仅限于标的物本身,即视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第二,推定的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当事人采用分期付款买卖时,推定当事人之间设定了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不转移。日本分期付款买卖法承认推定的方式,该法第7条规定:利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分期付款销售的方法销售的指定商品的所有权,在分期价款金的全部支付义务履行之前,推定为保留于分期付款銷售业者。

3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认定

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认定应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之间。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买受人对出卖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享有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出卖物的不得擅自处分义务、合理保管义务、税金等费用的承担义务以及风险负担义务等;出卖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卖物的取回权与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同时负有不得再行处分出卖物、容忍买受人对出卖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不得随意干预,在条件成熟后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等义务;其次,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则主要体现于登记的对抗力。登记的对抗力因区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有所不同,前者指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无效,对第三人更没有对抗的法律效力;后者在于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第三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4所有权保留的形态及立法取向

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规定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之前,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的特点是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买方根据合同所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而不包括买方基于此标的物产生的添附物或转售所得。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常运用于买方对标的物仅在于使用、收益而不对其转售、添附之商业场合;第二,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即卖方所有权保留的客体扩及于买方对标的物的转售所得或者添附物。这种保留条款一般用于买方系中间商或制造商等情形;第三,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在这种保护条款中,所保障的债权不限于本合同产生的价金债权,而扩张于卖方或其关联方因其他合同或基于其他理由所享有的债权。

一般而言,不同形态的所有权保留各有其相应的适用背景。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在普通消费者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时颇显简洁有效。而在工商业运行的链条中,如果买方不以自己消费使用为目的,而是用于转售、添附,那么,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则有助于防止纷争。扩张的所有权保留一般在买卖双方之间长时期存在交易关系的情形下发生。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担保问题

5.1设定抵押权

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卖主的第一顺序抵押权。在抵押权担保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主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作为抵押人,如果要转让标的物,必要告知抵押权人,并征得其同意。抵押物的转让不得影响抵押权的存在及效力。如果买主未经卖主同意而转让抵押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行为无效。当出现买主不能或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或其它重大违约情形时,抵押权人对低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还必须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

5.2设定保证的方法

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转移,由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设定保证的方法,优点是简便手续,方便客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保证力度不足的问题。此外,如何约束保证人与买主的恶意行为也是要注意的。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合并使用。

5.3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即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所有权由卖主保留的担保方式。从目前情况来看,所有权保留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首先表现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问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中,大都附有禁止处分标的物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得处分标的物,如有违反,会丧失期限利益或被解除合同;其次是卖主取回权的行使问题。当买受人已将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占有,卖主可否基于所有权保留权,对第三人请求标的物的返还及损害赔偿。另外,当买受人破产时,买主的其他债权人对标的物查封时,卖主可否对第三人提出异议。

6案例分析

甲与乙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一份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板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出售太阳能电池板100台给乙,总价款1千万元,并约定在乙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保留该批太阳能电池板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交付了全部货物,乙投人發电厂使用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截至2017年8月15日,乙总计支付了甲货款850万,尚欠甲货款150万元。甲多次向乙请求支付货款,均被拒绝。甲逐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违约未付清货款,按合同约定请求收回价值150万元的太阳能电池板货物。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甲的请求,判决乙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价值150万元的货物。判决生效后,乙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货物的义务。甲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中要求查封该批太阳能电池板货物,收回货物所有权。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乙现处于停产整顿阶段,经营困难确无还款能力。同时查明乙已于2017年4月期间,乙已将包括该批太阳能电池板货物在内的其他资产一并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查封。

上述案例中,甲和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乙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甲保留该批太阳能电池板的所有权保留,该意思表示属于所有权保留。但该所有权保留没有进行登记,在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该所有权保留对甲和乙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后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银行第三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对该批货物具有抵押优先权,甲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相关立法对策和建议

第一,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第二,应对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担保作出规定:应尽快完善对分期付款销售的担保制度,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建立正式的所有权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要将担保与保险的结合加以规制,实现风险的转移。应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从法律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敦促债务人依法履行付款义务。

结束语

总而言之,将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保障也并非万无一失,因为它亦有可能遭遇来自主客观诸方面的损害和风险。当然,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还有其他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作为相关学者研究人员应该加强对其关注,积极探索其中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吴文芬.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以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5,(07):52-56.

[2]孙瀚之.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谈所有权保留的性质[J].商,2016,(32):254.

[3]万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J].中国法学,2017,(02):25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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