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并购的税收筹划浅析

2018-03-04 08:56董大为
中国经贸 2018年2期

董大为

【摘 要】随着北京、上海等地区获得一手土地资源的难度越来越大,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得土地的需求日益剧增,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本文简述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内容,分析不同的并购方式对企业税负水平的影响,以及后续开发销售阶段的税收负担,从而根据实际需求得到适合企业的税收方案。

【关键词】在建工程;资产并购;股权并购 ;税收安排

一、绪论

目前,北京等地区一手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采取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的难度越来越大,集团积极地在一级市场寻找土地资源的同时,也加大并购重组力度,通过并购在建工程的方式来实现土地储备。

在建工程转让可以通过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的方式来实现,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负水平。相比股权并购的方式,资产并购优点是可以规避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等,但其税负较重,而且转让在建工程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比如要求企业用于开发建设的已投放资金(不含土地价款)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规避违法交易土地和炒卖土地等问题。

集团在筹划并购重组的税收安排时,不只是在并购交易过程中,进行分析两种并购方式对比税负水平的影响,还要考虑在建工程的后续开发,达到预售条件后,进行二次销售时的税负影响,从而得到综合税负水平最低的税收筹划策略。

二、房地产在建工程税收筹划简述

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并购重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得在税收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利用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通过延期纳税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有诸多政策可以起到节税和递延纳税的效果,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降低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税务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一般情况下,资产收购方式涉及到的税收和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并购阶段,总体税负往往高于股权收购的形式,但可以避免被收购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股权收购涉及的税种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所得税和印花税,但潜在的债务风险较大。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所产生的税费会有很大差异,往往投资测算盈利的项目,却因不当的税收筹划导致项目亏损,因此企业在并购重组中需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制定最佳的收购方案,进而有效的减少税收成本。

由于购买方收购标的资产的动机与意图不同,往往会采用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因此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如果收购方希望低价收购成功后,将来再以更高的价格对外散售,从而得到更高的利润,这时可以选择资產并购的方式,如果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并购时支付的股权溢价部分,将来再次销售时不能计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成本,因此增加了收购方二次销售阶段的税负。如果收购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长期自持出租,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这时选择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企业的税收负担较为有利。

若想成功的完成并购重组,也需要站在出售方的角度考虑税费负担问题,因为卖方一般会要求得到收购款的净额,不负担税费。在房地产投资并购阶段,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股权收购是税负最低的并购方式,还要考虑项目后续开发的税费对企业的影响。

三、并购重组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1.资产并购的涉税事项

(1)资产并购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营改增”后,在建工程并购成为比较流行的二手土地并购方法,也成为营改增后许多房地产公司的最优选择。可以实现税负最优,但是交易过程中也存在非常多的风险点。

需要综合考虑25%开发节点的确认、预售证与产证办理前置条件确认、总包方延续施工、增值税差额扣除土地价款、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等多个关键点的前置调研。还需要考虑目标公司能否出具单独的土地证,比如10亿元土地使用权证,只转让其中14亿元土地使用权,在房产未竣工情况下对土地进行分割,商业地产相对容易,而住宅用地的分割相对困难,主要是公建配套等项目难以分割,需要重新调整规划。

如果拟收购的在建工程已被抵押,抵押财产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人需提前清偿债权并解除抵押。

已取得预售证的在建工程,可能存在部分已经预售的情况。对收购方来说可能面临被购房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以商品房预售的方式购入的,如购房人已经办理网签,则收购方无法与出售方网签,对收购方来说存在一定风险。

房地产企业采取项目收购的方式并购在建工程,需要在把握法律风险的前提下,达到并购双方共同税负最小,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2)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

通常,房地产企业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会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以下介绍转让双方各自涉及到的税费。

①转让方需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及附加

房地产老项目:销售额/(1+5%)x5% x [1+(3%+2%+5%)]

房地产新项目:销售额/(1+11%)x11% x [1+(3%+2%+5%)]

缴纳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土地增值税

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的税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销售额—房产历史成本-税金及附加)x 25%。

②受让方需缴纳的税费

契税

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endprint

其计税基础只是土地使用权部分,地上建安部分无法过户,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不能合并在土地使用权内计算契税。

印花税

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转让其xx房地产老项目 ,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2亿元,累计发生建安成本1亿元,与乙房地产公司沟通后,确定转让价格为6亿元(不含税)。该在建项目已经达到资产转让的条件(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和股权转让条件。

乙公司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该项目继续开发,建成后可取得销售收入10亿元(不含税);同时乙公司后续建设还需投入2亿元。

若采取资产收购方式(老项目),甲公司涉及的相关税费如下(单位:万元)

增值税= 60000 x 5% = 3000

税金及附加= 3000 x 10% = 300

土地增值税= [60000 - (20000+10000) x 1.3 - 300] x 40% -

[(20000+10000) x 1.3 + 300] x 5% = 6315

印花税= 60000 x 0.05%= 30

企业所得税= (60000 - 20000 - 10000 - 300 - 6315 - 30) x 25%=5839

乙公司涉及的相关税费如下(单位:万元)

契税= 20000 x 3% = 600

印花税= 60000 x 0.05% = 30

从上述计算结果得知,选择资产并购的模式,合并双方在并购交易阶段的税负合计为16114万元。

2.股权收购涉及的税费

转让股权是最有利于卖方的交易方法,但却是对买方最不利的交易方法,卖方向买方转嫁股权溢价的部分税负,同时承担或有负债与风险。

(1)转让方需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出售方是香港公司或外资公司,股权对价的支付会受到税总2017年37号公告的影响。

(2)受让方需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

上述案例,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则甲公司涉及的税费(单位:万元):

印花税= 60000 x 0.05% = 30

企业所得税= (60000 - 20000 - 10000 - 30) x 25% = 7493

乙公司只涉及印花税30

从上述计算结果看出,在并购交易阶段,选择股权收购,甲公司需要承担的稅金7523万元,乙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仅30万元,双方合计税负7553万元。

仅从交易环节来看,分析两种并购模式,股权收购的交易税负较低,比资产收购模式降低了53 %,具有明显的优势。

3.两种并购方式在二次销售阶段的税负比较

收购方完成并购重组后,进行项目的后续开发,达到预售条件进行再次销售的时候,之前不同的并购方式,往往导致此次销售税费产生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关注的两大税种分别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其中,增值税:之前并购增值税老项目,之后按照增值税新项目核算,股权转让方式下,土地只能按照5%抵减,损失6%的税点。如果是营改增前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则土地价款不允许抵扣销项税。

其中,土地增值税:若甲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已经预售,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土地证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立项不改变,甲公司的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乙公司销售未销售的房屋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对于已经预售的在建工程的清算有两个思路:

第一,按房屋清算,这是主流观点,已经预售的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未售的部分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核定。成本提前开票,进行清算。买方再清算,由于在土地增值税上这部分房屋已经按新房清算,买方再销售再清算按旧房清算。但是许多地方再销售按尾房清算。

第二,按在建工程清算。按在建工程估价清算,成本按实际成本。再销售按新房清算。在实际操作中,有案例表明,竣工的在建工程可以按房屋清算。未竣工的在建工程,由于成本不完整,按在建工程清算。

上述案例中,由于乙公司(收购方)要承担项目销售清算阶段的税负,因此需要关注项目后续开发税负水平。下面对项目后续开发销售环节的税负影响进行了对比分析。

(1)资产收购模式

增值税:收购成本按照5%抵扣销项税,后续开发的成本按照11%抵扣;

土地增值税:收购成本作为可扣除项之一,可以作为开发费用10%的基数(需要与当地税局沟通),后续开发的成本可作为加计20%和开发费用10%的计算基数。

增值税= 100000 x 11% - 6000 x 5% - 20000 x 11% = 5800

税金及附加= 5800 x 10% = 580

土地增值税= (100000-60000x1.1-20000x1.3-580)x30%=2226

印花税=100000x0.05%=50

企业所得税=(100000-60000-20000-580-2226-50)x25%=4286

乙公司后续开发销售的税负合计12942万元。

(2)股权收购模式

增值税:由于甲公司发生的建筑安装等成本属于老项目的成本,不允许抵扣新项目的销项税,导致增值税税额较高。

土地增值税:因为土地的历史成本过低,导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过高,税负压力很大。

增值税=100000x11%-20000/1.05x5%-20000x11%=7848endprint

税金及附加=7848x10%=785

土地增值税=

[100000+20000x5%/1.05-(20000+10000+20000)x1.3-785]x40%-

[(20000+10000+20000)x1.3+785]x5%=10778

印花税=100000x0.05%=50

企业所得税=(100000-20000-10000-20000-785-10778-50) x25%=9597

乙公司后续开发销售的税负合计29057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得知,乙公司在该房地产项目二次销售阶段,采用资产收购方式的税负为12942万元;采用股权收购方式,乙公司的税负为29057万元。从二次销售环节来看双方的税收负担,股权收购方式比资产收购方式增加了55%。综合测算结果可知,股权并购的综合税负比资产并购多7554万元。

在建工程并购重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关注项目后续开发及再次销售产生税负,不同的收购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税负。股权收购模式下,收购方乙公司不能调整项目开发的历史成本,造成股权并购溢价不能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导致项目后续开发销售阶段,产生大量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很可能导致测算盈利的项目亏损。房地产项目收购过程中,在并购交易阶段,如果乙公司只考虑股权收购方式,未考虑项目二次销售阶段的税负水平,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结合项目收购阶段,以及开发建设清算全过程来综合考虑项目的税收负担,从而平衡并购双方税负。

4.简述运用并购基金参与并购的税收安排

(1)选择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的税收优势

房地产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有时会通过并购基金的模式收购目标公司,其中,采用有限合伙型的并购基金形式,被广泛地运用于股权并购中。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务负担、管理和分配机制等方面表现出特有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外,并购基金还具有并表优化资产负债表的功能。

其税收优势体现在,对于公司制基金股东的投资所得和股东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所得税,在基金公司层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企业合伙人具有纳税义务,从而避免对企业和个人的双重征税。

然而,合伙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也给其投资人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投资人准备投资不同的基金达到平衡风险的作用,但合伙企业税法规定,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造成其税负偏高。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直接获取的)股息、红利等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基金的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因此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简述并购基金的结构设计及税收安排

为了成功的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并购重组,地产公司和基金公司搭建以下收购平台来完成此次交易,该平台除解决融资需求外,还要考虑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安排。

①产业基金、地产公司按60%、40%股权比例共同设立城市基金公司。

②由城市基金管理公司(GP1)和投资管理公司(GP2)发起xx地产项目基金,规模20亿元,其中优先级10 亿元、中间级5亿元、劣后级5亿元。

③xx地产项目基金出资设立收购平台公司,并约定将来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收购平台公司提供20亿元借款,用于支付股权对价款和销售前支付利息。

④股权过户完成后,收购平台公司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偿还目标公司原有债务等支出。

这样的结构设计,一方面规避了企业双重纳税;另一方面支付的利息部分可作为财务成本进行税务抵减。

四、结论与建议

为了保证充足的土地储备,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的活动日益频繁,从而并购重组活动的税务筹划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同時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目标公司出售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潜在的债务风险和历史遗留等问题比较突出。本文阐述了并购重组过程中,顺利实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然后通过理论和案例对比分析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税收差异,尤其是继续开发后,进行二次销售时的税负情况,不仅仅考虑并购阶段的税费负担,然后简单描述并购基金在并购重组中的税收安排。需要经过综合的测算和全面税收筹划,保证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综合税负最低。

参考文献:

[1] 张钧.并购市场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初探[J].财会学习,201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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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钱本成.论企业并购重组行为中的税务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86-8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