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2018-03-05 18:21贾康
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套房税制环节

贾康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改革到了深水区,攻坚克难的任务已经表现为实际生活中形成的历史性考验。房地产税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啃硬骨头”的典型。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建议,笔者认为有以下要领。

第一,必须立法先行。最关键的要先进入一审,把有关部门在内部作了多年的草案公诸于世,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每位公民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就房地产税应该怎样更合理化,来寻求全社会最大的公约数。但税制的决策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讲道理,来理性地考虑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二,要注重和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土地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总体来说趋向是减轻负担。这個体系里,在保有环节的税负是往上加,而前面能减轻的尽量减轻,能取消的收费要取消,能够降低的负担要降低。当然,交易环节上如考虑抑制炒作的话,可以对短期倒手交易进行特殊处理。

第三,处理好房地产税在“第一单位”概念之下的扣除问题。应当先建框架,社会好接受。具体地说到底是人均多少平方米,还是扣第一套房或是第二套房,甚至我们可以宽松到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各有各的道理。也可以讨论名义上的普遍征收,然后根据情况对那些明显需要扣除第一单位的再返还给纳税人。在中国无法回避、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怎么扣除“第一单位”。具体说搞清楚人均多少平方米,有不动产登记制度,技术上没有问题,还需要积极地考虑先建制度框架。

第四,要对地方充分授权,分步实施。因为房地产税是地方税,如果立法通过之后,可能出现冰火两重天的格局。我国“火”的这些城市、这些区域,可以先行,北上广深不用说,只要房地产税确立起来就应该实行,以它来逐渐淡化、最后替代副作用大、会误伤很多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的行政性的限购、限贷,甚至限价。这不是搞市场经济的稳定机制。所以,“火”的城市要更看重以经济手段调节,来积极起作用去替代原来的行政手段。“冰”的城市不用着急,去库存没有完成的地方,可以先考虑如何在去库存真正成功之后,再从容地跟进税收调节机制。

现实生活中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体,都是以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形态存在。各级政府作为国家的政权体系,为履行其职能,必然先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才能解决“把钱用到哪里去”的问题,因此税收不可回避。社会成员要凝聚共识,讲清道理,力求认识规律,推进应有的税制建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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