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8-03-06 07:23赵倩倩
青年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法律保护

赵倩倩

摘 要: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而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的行为时常存在,如“人肉搜索”等。随之,网络隐私权越来越需要保护。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网络行业的混乱,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解决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变得日益重要。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立法保护及其他不同方面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通过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加强国际交流加强对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网络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侵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需要考察它的保护范围,由于网络隐私的特点,使得它保护的个人信息不同于一般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存储在网络上的数据和图片等。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其一,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私人信息、私人数据、私人空间领域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其二,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储存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是指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中所存储的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包括私人数据、私人图像等,依法受保护、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产生基于特定的环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体现。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个人资料被搜集的知情权。即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的知情权;二是决定权。网络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使用自己的个人资料,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三是使用权。网络用户可以查看自己的个人资料,并可以修改删除信息;四是请求权。即用户有权利要求网站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所具有的公开性以及其他利用非法技术侵入、获取个人信息的事件较多,在用户要求保护这一点上,网站服务者必须尽到充分、高度的保护义务;五是诉权。即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司法保障是最后的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最有保障力的保护手段,赋予用户合法的诉权是必须的,也是网络隐私权能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必备条件。在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亮点。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一,黑客攻击、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窃取他人个人数据。在破坏网络用户正常的网络生活秩序的侵权方式中,网络黑客往往通过发送计算机病毒侵入目标计算机,以窃取数据、引发计算机系统瘫痪、丢失数据,使得用户不能一直操作计算机。网络黑客的这种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或识别。黑客侵权的主体多样性和行为隐蔽性的特点,使其侵权行为更具破坏力,甚至成为了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第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专门的数据采集公司进行网络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二是广告商非法获取网民个人信息资料,滥发垃圾广告邮件。

第三,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按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现在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无论其最开始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在无形中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如“铜须门”事件等。但是,网络服务商在此种情形下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来制止这类行为的蔓延,这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第四,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设置特殊程序,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第五,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络客户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在个人数据收集、开发利用、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

第六,企业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犯。雇主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间谍软件和技术手段,监视雇员的网上浏览、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

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第一,我国现在尚未有一部针对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出台,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范围、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对侵权结果的救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我国的立法没有一个开放性,仍处于保守状态,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也没一个准确的概念。网络是一个宽领域的、发展迅速的、信息化的空间,网络空间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主体和手段都是多种多样的,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出台一部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针对多种多样的侵权类型能够全面保护用户隐私的法律。

第三,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没有权威性和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之中,对隐私权的规定仍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仅仅在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作为了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出来。但是对其如何保护,却没有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相关的立法程序,这给司法的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真正落实执行起来很困难。只有在立法上重视隐私权,司法实践中才会有法可依,更好地去执行和实现。

三、我国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从事的在网络传播中侵犯隐私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主动的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主动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帮助第三人实施侵权活动的行为;不作为导致第三人直接侵权后果严重化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两种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既然享受了权利,就应相应的承担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是中立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通过技术化的自动化过程提供服务,一般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但在其知道或应知道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存在时除外;二是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及时制止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等;三是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知道或被告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或存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删除信息、屏蔽信息或禁止访問等措施;四是协助有权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在均衡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较为合理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endprint

(二)完善立法

1.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

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现状已严重影响了网络用户的工作、生活,为了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应制定专门的《网络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详细规定网络隐私的内涵、内容、范围、侵权类型和救济方式等相关问题。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涉及许多领域,可以针对特定的领域制定相应的特别法。比如,美国针对儿童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制定了专门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可以针对不同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以灵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防范各方面可能出现的网络隐私侵权隐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行业自律模式规范化

行业自律的确立,是以业内的执业标准和执业的道德规范作为依据的,规范的行业自律是防止Cookie侵犯隐私权的有效方式,由于网络用户对网站的隐私政策明了,就可以对Cookie的是否安装进行选择。首先,保證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传送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即制定一份内部个人资料安全维护计划,该计划应在系统安全、资料审查和接触人员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其次,网络服务商应制定一份隐私权保护声明,并且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该声明应说明收集个人资料的范围和使用方法,并告知其对于个人数据信息所应有的权利。再次,在建立我国行业自律体系的同时,制定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并且将其作为最低标准来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网络经营活动。在行业之中成立自律组织,采用认证的方式,对符合不同的自律标准的网络服务者发放具有一定效力认证的标识,自律组织凭此对其加以监督管理。最后,对行业自律的监管要加强行政方面的监督。当然,运用行政权力监督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指导,不可以用其他直接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过于膨胀。这样可以解决行业自律保护个人隐私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不足,毕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者。

(四)寻求网络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世界互联网合作的迅速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隐私权侵权问题超过国界的时候,我国法律不仅要保护外国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同时我国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也需要外国法律的保护。面对这些问题,我国不仅要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同时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出国际间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条约,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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