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定日地区的社会阶层与印度种姓制度之比较
——基于《藏边人家》

2018-03-07 20:12
文化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贱民种姓尔巴

丁 旭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阿吉兹在《藏边人家》一书中通过对三代定日人的真实记录,以不同于传统的,以宗教为研究重点的新路径,优先考虑经济因素,尝试基于经济差异而分化的不同阶层来观察藏族社会。定日地区是一条重要的商业通道,是尼泊尔中心地区与西藏地区众多城市贸易往来的枢纽。位于边境的定日人与尼泊尔有着密切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两个地区间频繁的人口流动,而定日人独特的社会形式是藏文化的一部分,选取经济这个切入点可以说是极为合理的。根据阿吉兹的研究,定日人的社会由七个阶层组成,他们在婚姻选择、宗教生活、居住形态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不禁让笔者将其与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联系起来,不过阿吉兹并没有对两个社会中的“阶层”与“种姓”进行详细的叙述。本文将对藏族社会中定日人的“阶层”与印度社会的“种姓”进行对比研究,尝试分析两种“制度”之间的相似性及异质性。

一、西藏定日的社会阶层

定日地区隶属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位于珠峰脚下,其南部与尼泊尔接壤,定日县有“老定日”和“新定日”两个地方。《藏边人家》中所指的地区应为“老定日”,而观察时间应为1885年至1960年的75年间,其为我们呈现了一个宗教与世俗紧密结合的鲜活边藏。书中记录了西藏定日地区存在着四个社会集团,即俄巴、格尔巴、米赛和雅娃,其中米赛社会集团内依据不同的职业分工又可以分为绒巴、匆巴和堆穷,此外,还有一些从事宗教活动的赛吉,他们聚居在一起并与众隔离。

在定日地区,人们一生下来就会获得一种特定的身份,被归属于四个社会集团中的一个。不同社会集团中的人分别被称为俄巴(僧侣)、格尔巴(贵族)、米赛(平民)和雅娃(贱民)。俄巴是世袭的僧侣,人们常称之为藏传佛教徒,他们通常在阶层内通婚,每个成员都具有通过遗传获得的“东居”,即某种祖传的、特殊而神秘的精神素质,较之其他的社会集团,他们具有最高的社会地位。格尔巴则是社会中的贵族阶层,其成员皆为私有土地的占有者,该集团的成员都具有通过世袭获得的“古居巴”的权利,格尔巴通常只在本阶层内通婚,有时也同俄巴家庭缔结婚约,俄巴和格尔巴一起构成了定日社会结构中的最高阶层。在定日地区,俄巴与格尔巴集团的人数仅占当地总人口的1%。米赛即平民,所有社会中既不被划入上层集团也不是贱民集团的人都会被认为是米赛,因此米赛是一种剩余部类的集合体,大约有90%的定日人都属于这个集团。根据经济状况的不同,米赛集团内部也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层,即绒巴(主要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匆巴(主要居住在市场的商人)和堆穷(以佃农、雇工、佣人和工匠为职业的游动劳动力)。被称为雅娃的“贱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占定日总人口的9%左右,人们认为他们都受过无可挽救的玷污,因此必须严格避免和这类人接触,与他们接触同样会被玷污。[1]

二、印度的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是一种在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存在的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对于印度种姓制度的起源,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瓦尔纳”论认为人类起源于四个瓦尔纳,而四个瓦尔纳起源于原人普鲁沙,根据印度最古老的婆罗门经典《梨俱吠陀》的记载,诸神将原人作供物祭祀,切割其身体而产生人类,原人的嘴成了婆罗门(祭司)、胳臂成了刹帝利(王侯、武士)、大腿成了吠舍(庶民)、双足成了首陀罗(奴隶)。职业论者认为,未开化社会向文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分工的发达,在文明社会中,产生了各种新职业集团,如金属加工业者等,也形成了酋长、贵族、祭司等统治集团和各种承袭父方职业的具有各种职能的等级。等级向种姓的转化,源自婆罗门等级的“职能结合原理”与“婚姻结合原理”的结合,使得由职能分化产生的等级种姓化。[2]种族论者李斯累(H·H·Risley)在孟加拉对种姓进行体质人类学调查,发现种姓高低与鼻型指数之间有一种奇妙的一致性,地位高的婆罗门鼻子细长,地位最低的贱民鼻型扁平,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种姓,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也与鼻型指数相一致,因此他把种姓的起源归之于白肤高鼻的雅利安人与黑肤、宽鼻的土著人(达罗毗茶人)的接触与混血,尤其是雅利安人为了维持血统纯正而规定的族内婚。此外,对于种姓起源的说法还有宗教论、家庭制度论、文化论,等等。

印度教经典赋予不同种姓各异的责任和义务:婆罗门的职责是教授、学习、祭祀和接受施舍,刹帝利的职责是掌握权力、习武和战斗,吠舍被赋予耕田、贸易和经商的职责,而首陀罗种姓则从事奴隶、侍奉的工作。[3]婆罗门与刹帝利种姓施行严格的种姓内婚制,上层种姓之间可以联姻,但是上层种姓与下层种姓间严禁通婚。婆罗门人口大致占印度人口的3%[4],印度表列种姓,即贱民的比例大致为15%[5]。1947年,印度宣布独立,这种种姓制度虽在法律上被废除,但这种伴随印度历史发展的制度已经深入印度人的传统思维中,时至今日,其仍存在于广大的印度农村地区,其伴随印度文明的发展,可以算是人类历史上最持久的社会等级制度之一。这种制度严格控制了每个家庭在社会阶层中的地位,使得每一个阶层都具有极强的排他性,这些性质反过来又保证了这个制度的稳定性。印度教依托种姓制度把宗教事务与日常社会生活揉捏成一团,让其无法分割,磨灭了社会中个体的意志,让所有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体都建立了一样的价值体系,影响了每一个印度人的思维模式。

三、定日社会的阶层与印度种姓制度之比较

(一)相似之处

首先,在各阶层的人数比例上,定日社会的俄巴和格尔巴阶层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1%,印度社会中上层种姓的婆罗门与刹帝利种姓人数约占总人数的3%,均不足1成。定日社会的“贱民”雅娃约占定日社会总人口的9%,印度贱民种姓占社会总人口的15%,二者分别占1成与1.5成,由此可推算,两个社会中平民的人数大致占社会总人数的90%与82%。可见,定日社会中各个阶层人数所占的比例与印度社会中各个种姓人数所占的比例相近,社会阶层的分布大致相同。

其次,在定日社会的阶层与印度社会种姓的产生、延续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从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不论是定日社会的俄巴、格尔巴、米赛、雅娃还是印度社会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贱民,不同阶层的形成都脱胎于不同职业的分化,俄巴、婆罗门最初都是由从事宗教活动的人构成,格尔巴、刹帝利都是权力、财富的拥有者,米赛与吠舍都以耕田、经商为生,而雅娃、首陀罗、贱民都从事着社会中最低贱的职业。此外,两个社会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阶层固化过程,即通过阶层内婚制,使上层阶层内部联姻来稳固其对于特定职业的掌控,其后辈的出生也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特定的“居”,从而将阶层与职业牢固地捆绑在一起,继而实现阶层与权力、地位的结合。

最后,贱民群体的固化。在印度社会,种姓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职业世袭和内部通婚,各种姓的职业是世袭的,固定不变,如果有社会成员违反规定,从事高于或者低于自己种姓的职业,都会被视为有罪而受到惩罚,按照印度教法典的规定,不同种姓之间不能互相通婚,如果违反规定,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在定日社会,虽然社会对于个人职业、婚姻的选择并不像印度社会那样严格,定日社会存在以婚姻而上升与下降的“通道”,通过“嫁女儿”可以使不同阶层的人联系起来,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俄巴、格尔巴与米赛三个阶层,“贱民”,即雅娃阶层是不可以和其他阶层通婚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印度种姓制度中的表列部落,还是西藏定日地区的雅娃,处于社会最底端的贱民都受到了诸如职业、婚姻等方面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得他们不可能改变“社会事实”强加于自己的身份,很难过上平民的日常生活,同时村民们歧视、排斥的态度更是将他们从物质、精神上推离出了非贱民生活的社会。

(二)相异之处

1.种姓制度

印度的种姓制度来源于婆罗门教,而西藏定日地区的民众信奉佛教。从宗教的理念来看,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只要潜心修炼,消除贪念,消除六根,终生皆具成佛之机缘”,而婆罗门教认为“神主宰人的命运,神人当然不平等,种姓之间也无平等可言”[6]。虽然西藏地区也曾存在过把人们大致分为十多种不同等级的社会现象,如卫藏等地较普遍地把当地的铁匠、屠夫、竹夫视为低等种姓,但是这种划分相比于印度的种姓制度,其影响范围较小,且诸如“那曲、昌都、阿里,青海等牧区几乎都不存在这种种姓观念”[7]。

2.开放的职位与婚姻的通道

定日社会中的职业是开放的,其开放性体现在社会成员可以自由选择职业。一个佃农如果离开家庭到外面长期给人做工,那么他的身份就不再是绒巴,而会被其他社会成员视为堆穷。同样,一个堆穷如果长期独立经商,那么他就不再是堆穷,而会被人视为是一个匆巴。赛吉的新成员是根据合同,由世俗合作村输送而来的,但是如果一个不被选中的人想要成为赛吉也是很容易的,用当地人的话说,即“谁都能当赛吉”[8]。这与印度社会中职业与种姓牢固地捆绑在一起,不同种姓的成员若不按规定从事职业会遭到惩罚的情况是不同的。

定日社会中,除了俄巴、格尔巴阶层中存在旨在维系其血统纯正性,以及名誉和声望的阶层内婚制外,还存在着各种复婚形态,即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多种形式。这种复婚形式同样限制了不同阶层之间的通婚,对于上层阶层的富人来说,它不仅阻止了成员流向其他低级阶层,还通过将更多的男人、女人留在家中继而产生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种种对流动婚姻的限制中,定日社会依旧为处于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留出了一条“流动婚姻”的通道。

由于定日社会中处于上层的贵族阶层更多地采用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两性之间的不平衡使得上等阶层的女性相对“过剩”,这就会使一部分上等阶层妇女“下嫁”到中、下等阶层,即高等阶层的俄巴、格尔巴人家中的女性通过婚姻流动到中等阶层的绒巴家庭中。同样,中等阶层的绒巴家庭女性也会以同样的方式流动到社会地位更低的佃农家庭中。这种上层人家的“下嫁”,在解决上等阶层妇女数量相对过剩问题的同时,也提高了下等阶层人家的社会地位及声望,同时对于改善下等阶层人家的经济状况亦有好处。除此之外,定日社会亦存在一条由下至上的“高攀”婚姻路径,这种情况出现在社会结构中较低的阶层中,一般表现为男女由堆穷阶层流动到匆巴、绒巴阶层中。定日社会中的这种流动婚姻,与印度种姓制度中的高级种姓内部通婚、低级种姓内部通婚,社会阶层“婚姻通道”封闭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

四、结语

印度社会基于婆罗门教而形成的种姓制度,与藏族社会定日人基于经济分化而形成的阶层存在差异,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社会层面的表现形式上却有着些许相似:两个社会中不同等级地位的成员人数比例大致相仿;社会中不同的阶级从形成到固化的过程与方式也大致相似;此外,两个社会对待最底层“贱民”的态度都是排斥与歧视的,但相对于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定日社会并没有形成严苛的等级制度,阶层也没有绝对的固化,其社会成员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职业,婚姻选择中也会有“上攀”或“下嫁”的行为出现,“职业通道”与“婚姻通道”存在于不同的阶层间。总之,无论是印度还是藏族定日地区,这些等级制度的产生都基于特殊的历史时代。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冲击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这种固有阶层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弱化了人们的传统思维,也使社会关系走向了多元化。

[1][8]巴伯若·尼姆里·阿吉兹.藏边人家——关于三代定日人的真实记述[M].翟胜德,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55-60.98.

[2]尚会鹏.种姓研究的历史与现状[J].南亚研究,1989,(3):35-43.

[3]金永丽.印度种姓制度的阶级阶层分析——印度社会分层的理论探索[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2-48.

[4]邱永辉.印度教社会中的婆罗门[J].南亚研究,1994,(4):29-34.

[5]赵卫邦.印度贱民处境在近代的变化[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4):27-43.

[6]刘晓燕.种姓制度与印度社会[J].沧桑,2008,(3):43-44.

[7]拉巴次仁.论印度种姓制度对西藏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J].西藏大学学报,2009,(1):13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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