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018-03-07 02:40安双伟
科技资讯 2018年28期
关键词:监察环境农村

安双伟

摘 要: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愈加重视,环境监察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执法手段,在建设美丽乡村中的作用显著。本文对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旨在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一些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 环境 监察 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10(a)-0102-02

作为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在三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中,积极履行了其污染减排的工作任务,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主战场。环境监察在污染源监管、污染防治和环境责任的落实等方面,承担着艰巨的任务。随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与实施,环境监察开始成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执法手段。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环境监察的工作内涵不断丰富,从单一的征收排污费,扩大到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其涉及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各个领域。

1 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开展现状及不足

1996年,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划归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保障下,环境监察工作对农村环境的监督检查职责得以明确。而随着国家层面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地方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全国各市、县均建立了环境监察机构,镇一级的环境执法派出机构也纷纷设立,农村环境监察能力不断加强。当前,在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中,作为环境执法的主体,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各级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对重点减排工程、排污单位和行业做到日常监督和检查,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同时,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的不断提升,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监察队伍更加有能力和信心,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保驾护航。

与城市环境监管和工业污染源监管不同,农村环境监察起步晚、涉及面广,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之处,尚无法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一是各环保职能部门缺乏联动,环境监察缺乏数据支撑。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需要全面掌握监察对象的环境数据,而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农业生产、畜牧养殖等监察对象,它们对环境的污染情况由不同业务部门提供,这些部门往往与环境监察机构没有建立起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执法过程中环境数据等基础资料的缺失。二是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环境监察执法缺乏依据。农村环境污染来源复杂,而针对农村环境监察出台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和工作指南屈指可数,导致面对不断涌现的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执法监察机构缺乏强制执法的依据,不能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三是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在农村环境监察中,排污费征收、污染源监管、污染事故处理等监督执法工作,往往参与的部门众多,执法队伍的形式多样,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保护中只是起到配合作用,无法真正做到专职环境监管的目的。

2 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中问题解析

2.1 法律和标准滞后

开展农村环境监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来有效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護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是农村环境监察执法所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虽然赋予环境监察部门应有的处罚权力,但在内容和标准上存在一定的不统一,同一违法行为往往处罚尺度相去甚远,监察执法中容易产生法源冲突。同时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实际执行时往往困难重重,法规与违法行为可参照性差,无法有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2 监察机构的缺位

农村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作为环境执法的主体,单凭一己之力很难完全实现对农村环境的监督和检查。当前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施设备等方面力量薄弱,监察力量很难向基层开展,因此它需要在水利、林业、农业、畜牧、环保、财政和土地管理等众多部门的协同和配合下,才能高效地进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但由于当前全国范围内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并未真正落实到位,地方政府各部门在环境监察上存在职责不清、权力重叠的问题。各相关部门从自身利益和角度出发,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突出,导致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2.3 环保政绩观错位

农村环境监察力度不足,与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绩观错位密切相关。唯GDP论,仍然是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奉行的政绩观,由于政绩评价机制的不合理,为了吸引资金和企业入驻,发展地方经济,许多地方通过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增长。虽然在国家层面出台了更加严厉的环境问责制度,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官员仍将环境监察视作一项任务而被动作为。而环境监察部门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下属,在经费和人员任命等环节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在执法中往往需要看地方长官的脸色行事。因此,由地方政府和环境监察机构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

3 提升农村环境监察能力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在法律平等、正义、权威原则的指导下,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当前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虽然得到明确,但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和管理办法尚未配套出台。因此应当在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监察责任、任务、范围和实施的法律细则,加强法律法规的标准化和可操作性,使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加快有关环境监察方面重要法律的修订工作,在标准和要求上与时俱进,增强法律的时效性,从而环境监察的执法能力,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3.2 监察机构下沉与区域联动

有效解决基层环境监察断层的问题,需要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的机制和体制,在省、市、县三级的基础上,为乡镇级别的政府设置环境监察的编制和岗位,扩大环境监察的覆盖面和触及点。环境监察向基层下沉,能够减少环境执法的中间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同时积极构建区域和部门的联动合作机制,在政府的主导下,不同区域、不同部门基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性,构建农村环境监察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协同处置等区域联动合作,共同完成环境监察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3 推行环境监察垂直管理

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已经在河北、重庆等地完成了试点工作,在体制、机构、人员、执法、监察、监测和许可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构,形成了县、地市、省三级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体系,有效地扭转了过去环境监察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和多头执法的局面,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拥有了更加独立执法实权,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束缚,解决了农村环境监测分散性和区域性的弊端。但由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在机构隶属、地方政府层级间事权、职能和职责等方面需要进行大幅度调整,因此这项改革的推进缓慢,需要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平稳持续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陆新元.环境执法的中流砥柱——环境监察三十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环境监察,2015(1):8-19.

[2] 刘侃,栾胜基.论中国农村环境管理体系的结构真空[J].生态经济,2011(7):24-28,37.

[3] 徐震.围绕三大责任主体,构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N].中国环报,2014-07-01(5).

猜你喜欢
监察环境农村
《监察法》施行: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
环境清洁工
三分钟带你看懂监察委;帮你了解监察委的新知识
反腐新力量!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漫观环境
《新农村》乡村文艺家联盟
新农村 新一辈
论环境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