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若干思考

2018-03-08 03:06胡尔西旦·卡哈尔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

摘要:作为汽车目前两大热门发展方向之一,自动驾驶俨然是未来交通领域一个不可绕开的事物。随着有些汽车公司已经将自动驾驶技术投入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开始呈现于人们的视野中。为了在法律上回应这一新类型的侵权责任,维也纳国际道路交通公约修正案及时修正,不再以驾驶人为必备条件,事故的责任主体范围开始变大。德国更是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法》,直接将自动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规范。根据预测,我国作为汽车保有量在2020年时可能达到世界第一。自动驾驶汽车对我国的影响,不可谓不深。

关键词: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归责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34-01

作者简介:胡尔西旦·卡哈尔(1991-),女,维吾尔族,新疆吐鲁番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驾驶者的主观因素

在传统的主观因素的认定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驾驶人责任的构建路径表现为,由于存在预见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却未能预见或避免,故驾驶人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注意义务具有可预见性和结果的可避免性,根据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如果不具有可预见性和结果的可避免性,驾驶人员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自動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与传统的交通事故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它有计算机系统的介入,更具体来说,它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各种算法的引导。由于自动驾驶的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对驾驶人主观因素的认定。

根据目前的技术等级分类,自动驾驶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全自动化驾驶,一类是有区间的自动驾驶,比如在特定道路上时,还有一类是辅助驾驶系统,驾驶员还是占据了主导作用。在第一种情况下,驾驶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最低,第二种情况则取决于自动驾驶的车辆在事故时所处的状态,第三种情况对驾驶的要求最为严格。

二、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

对于传统的交通事故来说,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是一个完全新鲜的存在。由于自动驾驶技术是一种算法,它是否具有主客观的区分,理论界还有纷争。如果认定自动驾驶系统也具有主观因素,具体说是过失,需要如何认定,这是个问题。在对人的过失特别是重大过失的认定中,对专业人士和普通人士的要求不一样,对自动驾驶技术的过失的认定,该采用什么要求,可能取决于自动驾驶系统的现有水平了,目前来说,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归类中,是归于侵权责任的,美国、英国等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日本、韩国等采用多元归责原则,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由《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自动驾驶车辆的出现,使我国的归责体系受到了一些冲击。自动驾驶系统该如何认定过失,这对过失的法律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的一道免死金牌,在交通事故中也不例外,其中,紧急避险是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由于算法的限制,自动驾驶系统对紧急情况的认定,以及避险的目标选择,存在偏差时,这一责任该如何处分?在车辆失控后,面对撞向大额财产和宠物时,算法对宠物的估计产生偏差,是否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许多问题,仍有待回答。

五、无过错主体的补偿责任

无过错主体的补偿责任主要体现在无过错驾驶人的补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和自动驾驶汽车行业补偿基金制度等方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等级分类,自动驾驶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全自动化驾驶,驾驶员对车辆的掌控力非常低,一类是有区间的自动驾驶,还有一类是辅助驾驶系统,驾驶员还是占据了主导作用。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设定驾驶员为补偿责任,驾驶人应当基于过错对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和受益人的合理补偿原则。驾驶人享受了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在驾驶过程中可以从精神上到肉体上得到解放,也就应当为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买单,建立适当的驾驶人补偿机制,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及时履行监督职责。

六、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已经逐渐开始落地、成熟,而当自动驾驶车辆陷入到交通事故中时,旧有的责任认定体系出现了不适应。及时在制度领域高屋建瓴,为自动驾驶技术扫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的障碍,是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一个有力推动。面对全球各国的积极立法,我国作为汽车保有量位居全球前二的大国,在立法层面,应当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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